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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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行为错误致损,申请执行人能否在终结前获国家赔偿?
时间:2025-07-29 17: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若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出现违法或不妥之处,进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法恢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争议焦点
当法院的执行行为出现失误并导致损失,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丹东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的解封举措属于执行范畴。然而,该解封措施未能有效监管土地出让金并依法进行分配,进而使得益阳公司的债权未能得到妥善清偿,形成了执行错误。尽管执行程序尚未正式画上句号,但丹东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已持续了长达十一年而未见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完全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而益阳公司也因这一错误的执行行为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益阳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拥有提出国家赔偿的权力。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了裁决,取消了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的拒绝赔偿决定东莞万江律师,并要求丹东中院向益阳公司支付30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同时,益阳公司也放弃了其他赔偿要求以及执行民事判决的请求。
简要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确认了执行过程中的失误,并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该案还强调,国家赔偿的申请并不以执行程序的结束作为唯一条件,这有助于防止因法院未作出执行程序终结的结论而导致国家赔偿程序无法启动,从而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索引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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