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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认定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案件详情公布

时间:2025-07-13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执行法院认为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30日,某法院下达了(2013)邯山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裁决,要求被告赵**和顾**自判决生效之时起,在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的30万元借款及其相应利息……。

2014年7月15日,原告朱**与被告顾**收到了一审法院发出的判决文书。

2014年7月24日,一审法院向被告赵**送达了该判决书。

(近十年后)

2024年6月4日,朱某因赵某和顾某未按照生效判决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该申请得到了法院的受理,并赋予了一个执行案号,即(2024)冀0402执1537号。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一审

原告:朱**

被告1:赵**

被告2:顾**

一审判决:

被告赵**、顾**需在判决结果正式生效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30万元本金连同相应利息万江律师,一并归还给原告朱**。

(二)执行

申请人:朱**

被申请人1:赵**

被申请人2:顾**

法院受理情况:

法院接受了执行请求,并赋予该案件编号(2024)冀0402执1537。

(三)执行异议

异议人:赵**

申请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顾**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2024)冀0402执1537号执行案件已超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人的反驳意见:

李某卫,朱某凯的妻子,以及朱某凯的父亲,均曾于2023年年底向赵某、顾某提出过权利主张。

法院裁定:

(2024)冀0402执1537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执行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对于执行申请时效的暂停或中断,应参照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暂停或中断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赵**、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决。若赵**、顾**未履行判决,朱**应立即通过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根据朱**提出申请的时间,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执行申请期限。朱**提交了妻子李某卫、父亲朱某凯的证言,称二人曾在2023年底向赵**、顾**主张过权利。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由于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二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存在执行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故赵**主张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超过二年执行时效理由成立。

三、简要分析

1.拿到生效民事判决后,要在两年内申请执行

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接到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他需要在两年时间内,即最晚在2016年7月15日之前,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注:此处假设该案件未涉及二审上诉程序。)

最终,涉事方直至2024年才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这已使得其申请执行的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的两年期限。

若被执行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依旧有可能依照常规流程进行操作,对案件执行——实际上,当事人早已获得了执行案件的具体编号。

遗憾的是,由于被执行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最终决定不对该案涉及30万元金额的判决书予以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出执行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执行时效已暂停或中断。

当事人提交了妻子及父亲的证词,用以证实其妻子和父亲曾敦促对方执行判决,然而,法院鉴于此类证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联,故未予以采信。

因此,从申请执行人的立场来看,最理想的做法是保存好自己催促被执行人执行已生效判决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为了更加稳妥,建议在两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觉得执行活动违背了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任务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一旦提交了书面异议,法院需在接到该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被认定是合理的,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或修正相关执行行为;若理由不被认可,则裁定予以驳回。对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自裁定文件送达之日起,有权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所发布的解释(2022年修订版)》

若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仍应接受其申请。若被执行方对时效问题提出质疑,且法院审查后认定其异议合理,则将作出裁定,决定不执行该申请。

若被执行人在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之后,再次以不知晓申请执行时效已届满为借口,要求执行回转,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执行裁定文书,编号为(2024)冀0402执异312号,其裁判日期定于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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