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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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屡禁不止,常见法律问题及构成要素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尤其在离婚、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合同、买卖合同等案件中尤为突出。此类诉讼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本文旨在梳理虚假诉讼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什么是虚假诉讼?
所谓的“打假官司”,又称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勾结,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捏造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
(一)主观恶意:明知无真实法律关系,仍故意提起诉讼;
虚构事实:编造证据、捏造法律联系(例如虚假合同、伪造的转账凭证)。
(三)干扰司法秩序:法院可能因涉及虚假诉讼而作出不正确的裁决,亦或是在司法资源上造成不必要的消耗。
(四)侵害他人权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信用受损等后果。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捏造事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请求,申请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财产无主认定,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发出支付令,以及申请进行公示催告的。
在民事诉讼的进行中,若新增独立的诉讼要求、提起反诉,或者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就与本案相关的问题提出诉讼要求。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若对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债权人要求加入执行财产的分配流程。
(八)通过非正当途径编造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人为制造民事争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第四条内容明确规定。
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双方当事人恶意勾结,编造案件核心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而发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请求法院进行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是提出支付令的申请。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转移共同财产,以规避债务责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当事人与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层成员等,若相互勾结,故意编造公司或企业的债务及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那些实际执行诉讼职责的代理人、共同诉讼的代表人等,若与对方当事人暗中勾结,将造成对受委托人、被代表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演出企业等与艺人相互勾结,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恶意发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八)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南(第一部分)》第五款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一)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关于该事项已有生效判决或者相关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的实际情况。
(三)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导或强制他人签署“借款”或类似“借款”“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夸大借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情况、恶意提出违约主张、销毁还款凭证等手段,构建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若有一方当事人与诉讼无关的第三方勾结,故意编造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六)若当事人依据虚构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的请求;
(七)当事人一方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恶意勾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订立以物抵债的协议,该协议损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故意将被告或第三人错误地列入名单,导致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被牵涉进诉讼过程。
在破产案件审理阶段,提交虚假的财产权益申报,或者提出虚假的优先偿还主张。
通过虚构证据等手段,人为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假象。
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环节,伪造亲属关系,提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诉讼。
当事人伪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十三)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故意提交虚假的户籍登记地、常住地信息或法人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等相关证明文件,企图调整案件的管辖权。
(十五)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诉讼参与者单独进行的虚假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民事诉讼中预防及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工作指南(第一部分)》中的第六条内容。
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事人依据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涉及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文书、公证债权证明或支付令等法律文件。
(二)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与他人勾结,蓄意编造债务或虚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规避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
(四)案外人基于虚构的事实,对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增加被执行人名单、请求加入执行财产的分配过程、请求启动被执行人的破产程序。
(五)涉及当事人或他人,若通过编造事实等手段,可能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事诉讼领域内虚假诉讼的预防与惩治措施指导文件》第七章节内容。
虚假诉讼会受到何种惩罚?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若原告提出撤诉要求,将不会被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当被拒绝。同时,若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若诉讼参与者或他人在以下行为中有所涉及,法院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程序、滥用诉讼权利等。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法院有权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拘留等处罚;若行为触犯刑法,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若当事人相互勾结,意图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拒绝其诉求,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罚款或拘留;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一方当事人虚构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福祉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若被执行人与他人勾结,意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规避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法院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行为人若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勾结,通过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捏造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还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即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若在民事诉讼中编造虚假事实,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刑罚将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若单位触犯了前述条款所规定的罪行,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若出现首项违法行为,涉及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规避正当债务,同时触犯其他罪行,则应依据其中处罚力度较大的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加重处罚。
司法人员若滥用职权与他人联手执行前述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加重处罚;若同时触犯其他罪行,则应依据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定罪,并相应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针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处理中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若在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所述的“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捏造事实导致法院采取财产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若导致法院依据虚构的事实来作出判决书、拟定财产分配计划,亦或是在立案执行阶段,依据虚假事实来执行基于捏造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曾经因捏造事实而发起民事诉讼,导致被实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遭受过刑事追责的人。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若在民事诉讼中捏造事实,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应视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所述的“情节严重”:
若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导致他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万元。
若涉及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况,将严重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
(三)若导致债务人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书中规定的财产支付责任,且该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或者,若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权益,所涉金额亦超过一百万元。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若有人因未履行人民法院依据虚构事实所做出的裁决或判决,导致被实施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遭受刑事追责。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行政责任
个人或单位若卷入虚假诉讼,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拘留。特别是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若涉及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将予以通报。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法院察觉到虚假诉讼涉嫌违法,应立即依法将有关资料转交给刑事侦查部门;若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涉及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则需向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构进行通报;对于万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鉴定师、公证员等,若发现其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敦促其及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司法人员若滥用职权介入不实诉讼,必须依照法律予以严厉处罚;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严加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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