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出嫁女李某某维权!保定某村征地补偿安置引纠纷?

时间:2025-08-13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的父亲在保定市某村合法拥有一处经过官方确认的宅基地。2021年12月,保定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该村部分地块划入征收范围,该宅基地也在其中。同年12月30日,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公告《某区某乡某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配套的实施细节,正式开始征收工作。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原告的弟弟以签约人身份同征用单位签署了有关该宅基地补偿的文书,并收取了相应的补偿金。

村委会在此次征用活动中,以李某某属于“已出嫁女性”并且不具备“双子户”资格为理由,驳回了她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给予她及其孩子征地时的补偿和安置。李某某认为,她的户籍一直留在该村,并且她和未成年儿子王某实际上依靠村集体土地维持生活,理应获得同等的补偿待遇。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李某某还有王某,向某区行政机关递交了《落实补偿与搬迁请求文书》,希望对相关宅基地上的建筑实施补偿和搬迁安排,不过区行政机关没有给出回应。

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原告在听取众多意见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尹万江律师事务所的潘伟万江律师作为诉讼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河北省某区人民政府提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被告必须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02 本案结果

潘伟万江律师负责此案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所有相关资料,涵盖过往文献、法规条例、官方通告等,另外,主动搜集了诸多证据材料,例如土地征用补偿状况、配套政策文献等,旨在为诉讼活动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本案诉讼过程中,潘伟万江律师指出: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错误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相关法规,农村女性在结婚后若未迁移户籍且未获得其他集体组织利益,其原有成员身份应予维持,李某某的户籍从未变更,和儿子王某长期在村中居住,依法应享有集体成员的权利,村委会以"出嫁女"为由取消其身份,违背了"两性平等"的准则。

2、补偿协议程序违法

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实际是李某某的父亲,他的弟弟在未获得其他共有人的许可时,独自进行了签约,这一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产权人必须书面确认"的硬性要求。征收的部门在未核实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就发放了补偿金,其中存在着明显的程序性错误。

3、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楚

区政府接到《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之后,拖延了60天以上没有回复,这明显违背了《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里面对"迅速处理民众反映问题"的要求万江律师,属于政府部门没有履行职责的行为。

4、"双子户"政策合法性存疑

实施细则里所谓"夫妻双方"的约束条件实际上侵占了出嫁女性的正当权利,这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保障"女性、儿童权益优先"的条款相违背,不能当作不给予安置的理由。

最终,经过潘伟万江律师持续奔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针对原告李某某、王某的补偿诉求展开核查并予以解决。

03 万江律师观点

潘伟万江律师

这个案件里,原告真正想要的是按照独立宅基地来获得补偿。宅基地的确定需要参照地方规定,并且要经过村、乡、区逐级上报的流程,法院不能直接做出认定。

被告声称已同原告弟弟李某和签署了补偿安置文书,地面附着物也已完成评估。原告指出其居住的房屋并未获得赔偿。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原告增建的100平米房屋是否被纳入政府与李某和达成的补偿安置文书范围之内。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条款,行政机关针对其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若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合理性,而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予答复,人民法院便可以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为依据,责令被告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执行原告所请求的法定职责;倘若被告还需展开调查或进行裁量,则应当判令被告就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原告新盖的 100 平方米建筑是否已经进行价值评定,是否拥有赔偿安置资格,还需要被告做进一步查证,在弄清具体情形后,要对原告的赔偿要求给出答复。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承包管理、集体组织利益划分、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利用等方面,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等不动产登记,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全部登记上去。同时,在权属证书上,也要将这些人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把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包括进去,并且要写清楚她们能够获得的权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关于行政机关未执行法定任务时的裁决: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认被告方未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应当裁定被告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有明确条款,单个农村住户仅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在人口土地比例失衡且无法确保每户有一块宅基地的地方,县级行政单位可在征得村民普遍同意后,通过相应方法,依照省级行政区划的规范,来帮助村民解决住房用地问题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