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24 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揭牌全国首家税务审判庭!首批 67 个涉税案例有何看点?

时间:2025-08-12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宣告创设全国首个专注于税务案件审判的专门法庭,该机构专门处理税务相关司法事务。这一举措响应了最高人民审判机关的指导方针,其目的在于改进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布格局,并且增强税务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能力。这个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原先由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以税务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这体现了上海税务行政案件审判体系上的一个重要发展,它肩负着处理基层税务行政一审案件的核心任务。

本文集中在上铁法院税务审判庭成立到2025年3月期间公布的头批67个涉税案件,目的在于透彻剖析其审判特点,并研究争议化解的新动向。

一、退税争议:法律确定性与商业风险的碰撞

(一)个人股权转让退税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股权转让的收益以每次交易为单位进行核算,不采用预先缴纳的税务管理方式,也缺乏后续的结算补税或者退税的流程。在法律审判过程中,遇到诸如对赌协议未能达成、收购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造成转让收益实际降低的情况,当前有效的税收法律规范以及相关政策没有具体说明应该怎样办理退税手续。

上铁法院在不少案件里都遵循这一准则。比如,(2024)沪7101行初706号案件中,被告贾某由于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变差,导致股权交易金额比原先登记的少了38.6万元,因此申请退还已多交的个人所得税7.7万余元不过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内容,股权转让的个税是每次征收,纳税责任在股份变更注册时已经明确,之后的价值变动不能作为退回税款的理由。所以法庭认为被告的退回税款要求不符合相关税法的要求,最后没有同意这个请求。其他案件涉及左某、周某等人共十五位原告,他们均因企业价值评估降低造成转让费用下降,具体降幅介于十九万一千元至两千七百七十一点六元之间,向法院申请退还相关款项,但司法机构均以一致的法律依据驳回了这些人的诉讼申请。

(二)其他退税情形

除股权转让外,其他类型的退税请求也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在(2024)沪7101行初922号案件中,当事人魏某 1 提出退税诉求,金额达 5.8 万元,理由是祖孙间房屋赠予协议被撤销,他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退款,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只有经过司法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权属变更的情况才能办理退税,而民事调解书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非司法权威的认定结果,因此不符合退税标准,最终决定不支持魏某 1 的要求。

二、检举人资格:利害关系原则的严格适用

个人、单位或任何团体在申请司法审查时,需要证实自身与相关行政措施有着紧密的切身关联。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诸多案件审理中阐明,倘若反映情形仅涉及国家税务管理领域,并且没有直接牵涉到反映者本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反映者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起诉条件。

上海某企业公司控告别的公司漏报税款,由于控告内容同该公司自身权益责任无涉,法庭判决不予受理;钟姓人士揭发前夫在变卖继承房产时涉嫌避税,但因钟姓人士并非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且其揭发意图并非为了保障个人利益,因此被判定无直接关联;张姓人士作为某企业的债权人,举报该公司存在税务违规行为,法庭以其揭发动机同自身债权实现无直接联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再者,前职员孟某反复控告前雇主及相关公司逃税漏税,由于无法证实与调查时段(2021至2022年)有直接权益牵连万江律师,法庭多次判定其不具备起诉身份。

三、信息公开:咨询与法定公开的界限厘清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界定,公开政府信息不同于提供税务方面的建议。在审理的一些案件里,上铁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申请的信息核心是询问性质,那么就不属于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也不满足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求。

有个业主委员会申请公开某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配套用房成本扣除的细节,法院裁定这属于“税务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上海市某个业主大会申请公开地下车库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由于被视作咨询行为,法院判决不予受理;杨某为了核实地下库房产权,申请公开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也因属于咨询性质被拒绝。那些案例里,法院都指出,公开政府信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发布应公开的内容,而税务方面的咨询则属于专门针对个人需求的帮助,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核心特征与未来方向:高撤诉率下的“和解”新路径

这批案例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是,原告们没有一个获得胜诉的判决结果,法院的裁决具体表现为不予受理、不支持诉讼请求,或者允许原告撤回起诉(有时是视为撤诉)。在所有案件中,有20个是原告自行撤诉的,这个比例达到了30%,在行政诉讼方面相当突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十个撤回诉讼的案例中,十二个(占撤诉案例的百分之六十)是起诉方与税务部门在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诉讼的,和解途径多种多样,

“和解”正逐步变成一种极具成效且备受推崇的纠纷化解新方式。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案件了结,更在于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增强税务争议处理的多样性,同时也能改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互动,最终实现司法及行政成本的降低。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