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王某某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上诉,终审裁定驳回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某某对北京市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裁决表示不服,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王某某原先曾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某企业存在伪造商品条码的问题,经开区管理委员会随后对此事件展开了调查程序。王某某认为,由于管委会没有及时通知其立案进展情况,因此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
市政当局认定东莞万江律师,12345服务热线的工作属于公共便利措施,不在复议程序之内,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王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该裁定,认为12345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公民的权益和责任造成实际作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法律学习
一、12345热线处理行为不可诉原则
法律基础来自《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2条万江律师,12345热线属于便民服务渠道而非行政执行活动,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会对民众的权利与责任造成实质作用。
受理12345转办的内容后,行政机关的反馈或处置不属于行政复议/诉讼受理的范畴。当反映的问题关乎个人正当权利(例如请求惩戒违规行为),需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正式文书,切莫借助12345途径。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边界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30条):需要有损害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12345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不符合这个要求。
实际情形表明:针对12345提出的申诉,若对处理结果存有异议,相关机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审查
判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对权益责任造成真实作用。
法院认定该诉讼请求不适宜受理时,需按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9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终止审理该案件。
案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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