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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这里为您详细说明

时间:2025-07-20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的行政活动,主要集中于涉及“损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特定行政行为。具体而言,以下为法律明确指出的或实际操作中频繁出现的可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种类,并配合具体情境进行阐述:

一、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或故意延迟履行,致使相关当事人遭受权益损害。

常见场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六)项条款,涉及行政机关未履行其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二、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上述类型外,以下行为若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也可起诉:

行政确认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为,例如工伤的确认、房产的登记、婚姻登记中的错误纠正等。

人社局对职工受伤的情况做出了不属于工伤的错误判断,职工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错误认定。所谓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约,例如拆迁补偿协议或PPP项目合作合同等。

行政机关未依照协议规定发放拆迁补偿金,导致拆迁户提起诉讼,要求执行。行政奖励或补贴方面,若企业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却未收到政府承诺的相应补贴,即视为未履行承诺。

对新增企业实施50万元资金扶持政策,若企业达标却未获得相应补贴,可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强制他人履行义务(如摊派费用、强制捐款)、非法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至(十二)项(作为补充条款)以及第二款内容(除了第一款所列情形外,法院还应当接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向其提起诉讼的其他各类行政案件)。

三、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体、企业或团体,实施相应的惩罚手段。

常见类型: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为了达成行政管理的目标,对相关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实施了强制性的手段,这些手段涵盖了即时强制行为以及强制执行行为。

细分两类:

行政强制措施

对个人自由或财产权利实施临时性限制措施(例如,对非法经营店铺进行查封、对走私物品进行扣押、将醉酒者约束至其酒醒)。

行政强制执行

对于未履行行政规定的当事人,将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其履行相关义务,例如税务机关可强制扣除欠缴的税款、城管部门可强制拆除违规搭建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五、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据申请,对相对人进行特定活动的许可(即“禁止的解除”行为)。

可诉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六、行政征收/征用

定义:

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收取相对人财产(如税收、土地征收补偿款);

临时使用相对人财产(如疫情期间征用酒店作为隔离点)。

可诉情形: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涉及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得以明确。

七、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例外)

需留意,并非所有行政活动均能成为诉讼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行政行为被禁止涉及的核心要素是针对“合法权益”的侵害,这包括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征收征用、不履行职责等多种常见形式东莞万江律师,同时也涵盖了行政协议、确认等较为新颖的行为模式。在现实操作中,一旦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例如财产遭受损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资格被剥夺等——人们通常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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