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依法妥善处理多类纠纷案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目? 录
依法公正解决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引发的争议,保障邻里间相互理解和宽容的和谐关系——徐某等六人诉范某妨碍排除纠纷案
二、法院判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完成充电桩的安装工作,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切实执行环保理念——在聂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
若未依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此案为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争议案件。
四、若员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此案例为黄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在追星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案例为魏某与何某等三人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六、依照法律原则,对误工费用进行合理赔偿,以维护老年劳动者应得的权益——在罗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案中。
依法对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引发的争议进行公正处理,确保邻里之间相互理解和宽容——该案为徐某等六人诉范某关于排除妨碍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徐某等所有业主均签署了同意在本单元安装电梯的协议,并在小区的主要入口和单元楼道内张贴了意见征询表、公示、承诺书以及设计图纸等资料。在公示期间,并未接到任何反对意见。之后,该增设电梯的项目顺利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了施工建设。范某,该号楼北楼居民,觉得电梯的安装位置影响了他的采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多次在电梯加装施工现场进行阻挠,导致工程暂停。徐某等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范某消除障碍,停止对电梯加装工程的干扰。经过法官实地考察,发现该小区所有已安装的电梯都采用了全玻璃设计。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指出,某号楼增设电梯已获得该楼住户的投票批准,徐某等住户按照合法有效的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文件进行施工,而范某的行为阻碍了电梯加装,这侵犯了徐某等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中有关相邻权的相关条款,相邻各方的关系应当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加强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在本次案件中,住宅增设电梯的举措,将为绝大多数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带来极大的生活便利。加装工程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对邻近建筑物的采光与通风影响进行了全面考量,并力求将影响降到最小程度。范某及其他邻近楼栋的业主,理应秉持和睦相处、相互体谅的精神,对待增设电梯这一工程项目。在判决范某停止干扰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电梯加装工程的同时,法院还明确表示,若电梯加装后确实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对部分业主产生了显著影响,那么关于补偿事宜可以另行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方案。
(三)典型意义
居住是民众的安宁之所。对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的行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民生项目,对于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方便老年人出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案例涉及的是因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所引起的邻里间纠纷,涉及楼栋增设电梯的事项已得到该楼栋法定比例以上业主的支持,且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鉴于某号楼增设电梯能够显著提升该楼业主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捷性,同时电梯井道采用玻璃幕墙设计,既确保了本楼栋业主的出行方便,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玻璃幕墙对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和采光的影响,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受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有义务为该楼栋业主的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相应的便利。裁判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考虑了众多业主的愿望,不仅确保了加装电梯项目的顺利实施,还为邻近业主如何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方向,这对维护居民居住安全、增进邻里间的和睦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的邻近权利主体在处理彼此间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正合理的准则。
依据法律判决,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完成充电桩的安装工作,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切实执行环保理念——此为聂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聂某是东莞市某小区的住户,他对该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的一个车位拥有使用权。该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在2020年9月,聂某为了在该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请求。某物业公司表示,出具此类证明关乎业主的共同利益及公共安全,且需所有业主共同决定,故而拒绝提供,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聂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物业公司必须出具一份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物业公司理应主动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当业主提出安装充电设施的要求时,应尽到协助安装、提供便利的职责。业主在其专有部分内享有的权益,自然会产生对共用区域进行合理使用的实际需求,这种需求可视为业主行使专有权利的合理扩展。对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则,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仅仅是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至于涉案车位是否适合安装充电桩,以及此举是否会对电力安全、消防安全、人防能力等方面造成影响,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进行进一步评估。某物业公司以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安全为借口,拒绝提供安装充电桩的同意证明,但这一理由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定该物业公司必须为聂某出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许可证明。
(三)典型意义
将民众的琐事视作己任,致力于司法审判中妥善处理民众关注的实际问题,以提升民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这体现了司法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我国正处于新能源汽车迅速推广的阶段,强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不仅有助于节能减排,还能增强业主的居住感受和幸福感,这关乎民生的要事。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为业主提供电动车充电的便利条件。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民法典第九条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也展现了法院对环保出行理念的司法支持。同时,它对于解决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难题、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众关注的积极回应,以及切实保障民生的实际行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确保其活动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其专有的部分拥有所有权,同时对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共有区域,业主则拥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若未依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退还——此案例为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争议案件。
(一)基本案情
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该合同规定某公司需为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向某已预先支付了超过三万元的养老服务费用。合同生效后,向某按照约定搬至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并开始接受养老服务。然而,到了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了运营,向某随后被转移至云南和四川等地。随后,向某回到了重庆,但并未继续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向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内容执行。然而,该公司频繁变动养老服务提供地点,导致向某感到诸多不便,且此行为违背了合同条款。因此,向某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未使用的养老服务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需退还向某养老服务费用超过一万元以及押金一千多元。
(三)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指出,全社会应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的风尚,并着力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万江律师,确保每位老人都能享有幸福愉快的晚年生活。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民生工程。同时,借助司法手段引导和规范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以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司法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在本案中,由于养老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合同规定的养老基地停止运营后,他们把老年人转移到了云南、四川等地区,导致老年人不得不频繁迁徙,这与他们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相悖。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判定养老机构未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实际需求,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款项的诉讼要求。此案的判决对于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进程,以及更有效地保障和满足老年人追求美好生活愿望,具有显著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秉持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属性、设定宗旨以及交易中的惯例,切实履行包括通知、协助和保密在内的各项责任。
在执行合同期间,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对于未完成的义务,应立即停止执行;对于已完成的义务,则需根据执行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特性,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至原状,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手段,同时,当事人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因违约而终止,解除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其他约定。
合同解除之后,即便主合同不再生效,担保人依旧需对债务人应尽的民事义务负责,继续履行担保职责,除非担保合同中有其他特殊规定。
若员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案例为黄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所颁布的《员工行为规范与奖惩办法》及《奖惩细则》明确指出:必须尊重他人的名誉、尊严和隐私,严格禁止任何威胁员工人身安全或对女员工进行骚扰的行为;对于骚扰女员工者,公司将采取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措施,并保留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的权利;对滋扰或骚扰女员工的行为,公司将予以开除。这些规章制度是在公司组织职工及工会代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开公示。在重庆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黄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在工作时段内,利用其职务之便,以粗俗言辞和不当举止对女员工进行骚扰,此行为导致多位女员工选择离职。经过调查,重庆某公司依据黄某的行为表现、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决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为由,终止了与他的雇佣关系。黄某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金额为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任何违背女性意愿的行为,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身体动作等形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企业有责任预防和杜绝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在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召集职工代表、资方代表以及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且已经将这些规定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开。黄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基于此,该公司依法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黄某提出的向重庆某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个人尊严,而且企业等单位有责任依法予以防范和遏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明确规定,若有人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性骚扰,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加害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企业等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和阻止通过职权、上下级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若劳动者利用与女性员工上下级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费用。这一做法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清明的职场氛围,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若有人不顾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动作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受害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各类机构、企业以及学校等组织需实施恰当的预防措施,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以杜绝和遏制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
在追星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案例为魏某与何某等三人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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