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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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 余年执业经验,专注刑事业务及法条解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展律师工作,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评委,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成员,目前供职于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其刑事专业资质已获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确认,主要处理刑事案件,凭借三十多年的执业经历,在办理刑事和经济案件方面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和方法。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意见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确指出,证人提供证言时,审判人员需说明必须如实陈述,并指出有意作假或隐瞒罪行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获得审判长同意后,可以向证人或鉴定人提问。若审判长认为提问内容与案件不相关,应立即加以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程序的规定。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要求,审理案件时审判官和起诉官在询问证人,必须让他们知道应当说真话,并且假如故意撒谎或者隐瞒犯罪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可以向审判组长申请,由他来询问证人或鉴定人,或者请求审判组长同意他们自己直接提问。如果审判组长觉得提问的内容跟案件没有关系,就必须阻止这种行为。这种做法存在诸多弊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多自行向证人及鉴定人发问,他们常依据事先查阅的卷宗材料里所了解的案件情形来提问,容易带有主观色彩或偏向性,不利于全面且公正地探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在庭审过程承担过多职责,也不利于充分展现检察官与律师的职能。1979年的条款里没有提及诉讼代理人可以询问证人或鉴定人。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强化庭审的实质性作用,并提升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参与度。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允许询问证人、鉴定人,主要方式是由公诉人员、案件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在获得审判长的批准后进行直接的提问。此外,法律也授权审判人员自行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补充条款准许诉讼代表探问证人和评估专家,二零一二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该条款内容未予变更。
这项条款包含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明确了证人提供证词以及公诉方、诉讼参与人向证人或鉴定人提问的详细流程。按照这一部分的规定,证人到法庭作证时,在开始询问之前,审判人员必须告知证人需要如实陈述,并且说明有意提供虚假证词或隐瞒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了解案件全部或部分真实情况的人就是证人,确保证人能够如实陈述非常必要,所以制定了这项条款。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藏匿犯罪证据所需承担的法定后果,具体表现为,若是此类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将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关于伪证罪的法律条文,对其施行刑事惩处;倘若在法庭上出庭后拒不提供证言,则可按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条款,给予警告并进行相应制裁。控方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其辅助人在听毕证人陈述、鉴定人意见后,若觉得有必要,可向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但需获得审判长的同意方可进行。提问证人、鉴定人时,禁止使用强迫、引诱、引导、暗示等手段;若有多位证人,须分别询问,其他证人不得在场。证人表述模糊或存在出入时,需请其补充解释;若不同证人说法不一,控方、原告、被告及其律师可以深入查证,彼此对质。审判负责人若觉得提问话题与案件不搭,应予以制止。所谓话题与案件不搭,是指提问内容既不触及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也不关乎案件的定罪处罚。
第二项条款涉及审判者向目击者及评估者进行讯问的条款。依据此项条款,针对目击者及评估者展开询问,基本上由控方代表、案件当事人以及辩护方人士和代理律师负责,不过审判者在特定情形下,同样具备向目击者及评估者进行询问的权限。这对于确保法庭能够精确查明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是不可或缺的,防止过度干预,仅在必要状况下进行询问。
审判过程中要留意,法官提问证人或鉴定人需讲究方法,不能贸然进行,更不能越俎代庖,只在必要时介入,多数情况应由控辩双方及诉讼代表进行发问。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公诉人员、诉讼参与人、法律辩护者及代理律师有权请求法庭指派具备专门学识的人员出席,针对鉴定结论发表看法,此类人员出庭作证需遵循鉴定专家的相关准则,依照前述条款,本条所述公诉人员、诉讼参与人、法律辩护者、代理律师以及审判官对鉴定人的询问规范,同样适用于具备专门学识的人员。
三、相关规定
(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办法
法释〔2021〕1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司法委员会第一百八十二次会议审定,从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
控辩双方若需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内容。法庭若认为有必要,应当予以批准。若对方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与案件关联不大,或者明显是重复的、不必要的,法庭在审查后若认定异议合理,则可以拒绝批准。
证人上庭时,审判机关需确认其真实身份,明确其与案件当事人及此案的关联性万江律师,同时说明相关权利与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证人须确保向审判机关提供真实陈述,于保证文件上亲笔签署。
证人到庭之后,通常首先向法庭陈述个人看法;然后,在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由请求证人出庭的一方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另一方也有权进行询问。
法院主动传唤证人参加诉讼时,询问的先后次序由审判负责人依据具体案情来安排。
鉴定专家、具备专业能力者、调查职员、侦查职员等出庭时,可以参照前面两项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询问被告方、受害者、民事附议参与者、评估专家、具备特定技能的人员、考察者、办案人员等,参照前述条款执行。
控辩双方若询问、发问的方式不合适,或者所问内容与案件本身没有关联,另一方有权表示反对,请求审判长进行干预,审判长需对情形进行辨别后决定是否采纳请求或者不予理睬;若另一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干预。
审判人员需要时,能够向证人、鉴定人、具备专业知识者、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进行询问。
询问证人时,需单独进行,调查人员也应如此,侦查人员同样要分开询问。
第二百六十五条 证言者、评估专家、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案件调查者、侦查工作者等均不可参与本案的审判过程。相关人员完成作证或表达看法之后,审判负责人必须通知他们离开法庭。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询问未成年受害者或证人,需要通知他们出庭,这些情况应依照本解释第二十二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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