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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引关注,司法如何为其保驾护航?

时间:2025-08-12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不断改善,医疗条件日益进步,许多工作者即便年满退休标准,依然具备持续贡献力量的潜力,能够继续从事工作或开展新的项目。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回应民众的普遍关注,表明了对高龄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障的决心。本期选取若干典型案例,展示司法部门如何帮助他们消除顾虑,促进“老有所为”的良好局面。

——编 者

超龄农民工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一名保安公司的职员孔某,在值班期间突然生病,同僚将他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失败而离世。孔某离世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限,并且他的户籍属于农业类别。孔某的儿子孔某兴,随后向北京市东城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该局依法接受了申请。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该局最终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判定孔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因而将其视为工伤。

一家安保企业向东城区政府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东城区政府部门确认了原先的工伤判定文书。该安保企业对此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人社部门确立的工伤认定结果,以及东城区政府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文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用人单位聘请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在作业期间遭遇意外身亡或负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实施工伤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杨波表示,依据证人提供的证词和调查形成的记录等,可以确认,孔某在生病期间正于警卫室内查看监控画面,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且在岗时突然患病,并且发病后48小时内经过救治未能存活,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那家保安服务企业必须继续对孔某的离世承担起工伤保险的相应责任。

61岁保洁工遭遇交通事故,误工费该不该赔?

陆某驾驶小客车,与家政保洁人员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胡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没有责任。陆某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是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发生的时候,胡某已经年满61周岁。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总额超过十万块钱。某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指出胡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无权要求赔偿因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民法典明确指出,若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需补偿医疗、护理、出行、营养、住院饮食等治疗康复相关支出,还要支付因无法工作而损失的收入。对于年满退休年龄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主张误工赔偿金,存在疑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法律对于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计算并未设定年龄方面的界限,仅规定误工费是因无法工作而减少的真正收入。

此案中,胡某虽已超出法定的退休期限,不过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确认胡某在事发之前长期从事家庭清洁工作,拥有固定的工作客户和收入渠道,他是因为交通事故而未能正常工作,因此产生的收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最终,法院参考了证人的现场陈述以及微信的交流内容、资金往来凭证等,判定胡某的误工费用为六万二千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张艳表示,年满退休年龄的公民继续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类人的劳动收入理应获得承认和保障。在处理交通事故等侵权案件时,法院审理受害人是否具备主张误工费资格,不能仅凭其已届退休年龄就拒绝认定,而需深入审查受害人当前是否持续从事特定或多项职业,同时考察其受伤前的经济收入情况,并据此作出实质认定。超龄劳动者误工损失金额的明确数额,需参照受害者提交的证据,并在判定受害者受伤前的工作岗位与收入状况后,加以全面评估确定。

退休返聘后被恶意辞退,有赔偿吗?

李女士先前在一家机械企业担当销售角色,退休之后,她同该公司达成了返聘意向,重新负责销售工作,薪酬包含固定部分和业绩奖金,其中奖金比例是订单总金额的五成,此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因为李女士没有依照规定前往南通制造基地,解雇了她,同时以李女士签下的订单没有履行终结程序,为由,没有发放业绩奖金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基础工资及提成款。

【说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女士曾经征询石某是否需要前往南通,石某却未有回应;紧接着第二天,李女士多次向石某通报工作情况,全程未有推诿之意,公司单方面解雇李女士理据不足,理应全额补偿其基本薪资,以及按已完成订单进度比例支付相应提成。李女士是一名销售员,她首要任务是跟客户签署销售协议,至于之后安排发货和收款这些事,要和公司其他职员一起做,法院根据情况判定李女士已经发货的订单提成是4%,还没发货的订单提成是3.5%,只有下单的订单提成是2.5%,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给李女士基本薪资和提成一共12万多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表示,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障金之后,若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必须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恶意解雇导致工作未完成、收益条件未实现的,应按比例支付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奖金。《国务院有关逐步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施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雇佣年纪超出规定退休标准的人员,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劳动安全防护、工伤赔偿等基本待遇。依照这项规定,不论年纪偏大的人员是否已经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者退休补助,他们享有劳动报酬等基本待遇都将受到法律保障。只要付出常规工作,雇主给予年长员工的经济回报,必须不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要求,不可以随意扣减,也不得无故拖延。

进一步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

——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怎样借助法律手段更有效地维护年长职工的合法权利,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陈宜芳。

问:近年来,涉及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有何特点?

保障超龄人员工作权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现实条件也支持这样做。近些年,相关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主要涉及索要工资、认定工作关系以及工伤赔偿等问题。引发诉讼的企业多分布在制造、建筑、租赁和商业服务等领域。

问: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促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

最高法制机构发布了第五号司法文件,联合相关单位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源头化解工作。在审理过程中暴露的劳动关系认定分歧、高龄工作者工伤判定复杂及社保缴纳阻碍等情况,建议清晰界定老年员工与雇主的劳动联系类型,适当限定劳动标准的应用界限;修正并优化参与工伤保障的条款;促进基础养老信息检索与权益通知任务,维护老年劳动者的知情利益等。

最高法在司法建议发出后,一直致力于督促执行。相关部门十分重视对司法建议的办理,依据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安排,着力研究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配套措施,并迅速推进相关制度的健全,目前已获得初步成效。

问:最高法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法将借助扩充案例库、制定司法解释、公布典型案例、法答网解答等途径,强化对高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的业务指导,规范法律应用,为案件审理提供标准依据和理念指引,促进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关注措施推行后出现的新状况和新挑战,分析审判数据变化趋势,切实帮助年长人员消除“晚年发展”的顾虑。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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