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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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家庭日最高法发布六典型案例,强化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新网5月15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的报道,5月15日被定为国际家庭日。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在规范、评价、教育以及引领方面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视程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挑选了六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这些案例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首先,需迅速选定监护人,以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看。监护人的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法院通过依法实施确定监护人等相关制度,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例一里,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主动与公安、民政、当地政府等众多部门展开交流与合作,迅速依照法律程序为那些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孩子指定了监护人,从而帮助他们顺利解决了参加考试报名的困难。
其次,需加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监护人未履行其监护义务,或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案例二中,该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却未依照约定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从而侵犯了子女的财产权益。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父亲须将财产归还给子女。在案例三中,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将年仅五岁的孩子多次故意遗弃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法院依据法律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三,我们应大力推动拓展性工作,以推动矛盾的根本解决。拓展性工作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显著特点,同时也是全面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根本要求。法院正不断探索并完善拓展性工作的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例四中,法院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意愿,同时,通过实施监护能力评估、开展社会观护以及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工作机制,有效地处理了抚养方面的争议。
第四,采取多种手段,攻克抚养与探望执行中的种种困难。此类案件涉及个人权益和行为规范,执行过程中常常遇到重重挑战。在案例五中,法院吸纳社会资源,委托社会工作者提供协助,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完成探望。在案例六中,我国法院巧妙运用创新的执行策略,既显刚性又显柔性,采取了执行前的预防惩戒措施。同时,法院积极推动审判与执行的联动机制,细致地做好法律解释和道理阐明工作。结果是,两个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显著的示范效应。
中华民族一直高度重视家庭观念。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等优良传统,构成了中华民族不断繁衍生息、传承不息的精神支柱。人民法院将积极履行审判职责,通过司法判决促使家长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促进“六大保护”机制协同运作、合力推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温馨的避风港。
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确立监护身份,助力被遗弃婴儿成就学业理想——郑某某诉请确立法定监护关系案件
案例二:若父母侵犯子女财产权益,将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财产返还纠纷案为例。
案例三:依照法律,遗弃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案涉及被告人刘某某的遗弃行为。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妥善解决胡某与徐某之间的抚养权争议案件——胡某与徐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件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自幼便被遗弃,幸得郑某某夫妇收养东莞万江律师,得以茁壮成长。郑某某夫妇曾向警方报案,寻求帮助,但警方经过多方努力,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王小某目前在某校就读初中二年级,即将迎来中考,然而由于亲生父母身份信息的不明确,他在考试报名过程中遇到了困难。面对这一困境,郑某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判定,王小某的亲生父母身份不明,而申请人郑某某不仅愿意且具备抚养王小某的能力,王小某本人亦表示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共同生活。经过当地政府、居委会以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的全面调查与评估,认定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抚养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积极影响。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某成为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随后,王小某成功报名参加了中考。
典型意义
法院始终秉持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致力于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实际难题,并竭尽全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该案件里,在党的领导下,法院与公安、民政、地方政府等众多部门积极沟通,共同探讨并研究出了解决方案。他们迅速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了监护人,有效地解决了他们面临的具体困难,这充分展现了“六大保护”机制协同作战、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风貌。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丁某结束了婚姻关系,丁小某随丁某一同居住。根据离婚协议,赵某需支付丁小某70万元生活费,并规定这70万元以及丁小某从长辈那里获得的13.8万元,都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处房产的产权份额。丁某负责处理购房相关事宜,并在房产证上为丁小某登记名字及其所占份额。赵某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了70万元生活费。
在同年7月9日,丁某签署了房屋交易协议,并先行支付了首期款项83.8万元,余下的房款则通过贷款途径进行支付。紧接着,在同年的7月12日,丁某与汪某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将涉案的房产登记在了丁某和汪某的共同名下,明确标注为共同共有。
丁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和汪某归还83.8万元人民币本金,并索要相应的利息。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判定,依据查证的事实,涉案房产的首期款共计83.8万元,系由赵某支付给丁小某的生活费及丁小某所接受的赠与财产构成。此83.8万元应当被认定为丁小某的个人财产。丁某作为丁小某的直接抚养监护人,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未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丁小某的名字及相应的份额进行登记,此行为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涉案房产目前登记于丁某与汪某名下,二人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权益,理应承担退还款项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丁某和汪某需向丁小某支付83.8万元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责时,必须遵循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准则。监护人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未成年人所拥有的财产类型日益多样化。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妥善保护,成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之一。除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允许处置被监护者的财产。在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角色时,他们同样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若违反此规定,他们将面临法律责任。此案例对于明确监护人职责、界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所有权和权益受损的判定标准提供了重要指导,同时对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引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将此事诉诸法院,目的是争取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的直接抚养权。经过双方的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刘小某将由刘某某直接抚养。随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正式确认了这一抚养权归属。在2018年到2019年这段时间里,刘某某频繁以出差外地、与前妻争执等为由,故意将刘小某遗留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地,尽管民警和老师多次进行劝诫和教导,但均未能奏效,结果刘小某长期无人照料,其中不乏多次由民警安排专人进行照看。2019年5月,刘某某遗弃了刘小某,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刘小某接到派出所照料了数日,刘某某因此受到了六天的治安拘留。然而,刘某某并未反省,同年9月6日,他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且对劝告置若罔闻,最终导致刘小某再次被警方接到派出所生活了数日。刘某某频繁进行遗弃行为,每次遗弃的时间长度在1日至10天之间,这导致刘小某连续超过30天未能得到适当的照顾。在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犯有遗弃罪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判定,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刘小某应由刘某某负责直接抚养,刘某某依法承担着抚养的责任。刘某某在近两年间,频繁地将年幼且生活无法自理的儿子,遗弃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地,不顾其抚养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次数频繁,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在民警、老师多次进行警告和劝诫,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后,刘某某依旧我行我素,持续遗弃行为。这一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极其恶劣。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父母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该抚养方有责任依照法律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和照料。无论家庭中存在何种矛盾或个人问题,抚养责任都不可推卸。遗弃未成年子女并非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或小事。若父母拒不履行法定抚养责任,需根据遗弃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危害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恶意遗弃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旨在保障儿童得到妥善养育,并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佟某和伍某曾是夫妻关系,2010年他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儿子,名叫伍小某。2013年,他们结束了婚姻关系,伍小某随后由伍某负责抚养。然而,由于伍某在管教孩子方面存在问题,伍小某自2024年起开始与佟某一同生活。针对伍小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伍小某的抚养权转由自己直接负责。调查发现,伍某曾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佟某也曾遭受过行政处罚。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独立征求伍小某的意见,伍小某表示愿意随母亲佟某生活。随后,审理法院委托社会工作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了评估,对抚养条件进行了家庭调查,并对伍小某进行了社会观护。据此,法院得出结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最终,法院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鉴于佟某先前已受到过行政处罚,为了保障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护义务,审理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向佟某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提交详尽的《抚养计划》并签署《未成年人抚养承诺书》。此外,针对伍小某即将面临中考的具体情况,审理法院还协助其制定了学业规划。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去了感谢信。
典型意义
在涉及父母双方均存在过错抚养权纠纷的案件中,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评估成为审判工作的核心难题。本案例通过创新监护能力评估方法,将家庭教育指导与社会观护机制相结合,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强化对直接抚养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的审查与评估,力求确保判决结果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步加强家庭教育引导,重视深化融合性的保护措施,推动监护人们增强监护的责任感和技能水平。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与杨某曾是配偶,育有一女名为胡小某。他们离婚后,胡小某随胡某生活,杨某则每周五可以探望女儿。然而,双方在探望问题上频繁出现争执,杨某甚至为此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不幸的是,在一次探望过程中,杨某与胡小某发生了不愉快,导致父女关系产生了裂痕。胡某目前认为杨某的行为对胡小某的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胡小某对杨某的探访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因此胡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将杨某的探访方式调整为每月一次。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判定,杨某与胡小某之间出现了分歧,这导致了探望权的行使遭遇障碍,仅凭探望权的判决难以真正解决矛盾,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聘请了社会工作者至探望场所,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其进行了家庭教育的辅导。此次探望之后,胡某与杨某共同制定了新的探望安排,审理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予以确认。经过后续的回访调查,我们得知家庭成员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而探望活动也按照既定的协议条款顺利进行。
典型意义
父母离异之后,未直接抚养的一方若能妥善安排探望,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实施常常因为双方之间的矛盾而遭遇困难。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资源,通过协助实施探望的方式,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还确保了探望权的顺畅执行。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这一系列措施,成功解决了家庭成员之间因探望问题长期积累的纠纷,对有效解决“探望难”问题起到了典型的示范效果。
案例六:刚柔并济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胡某为配偶关系,二人因感情纠葛导致分居,他们的1岁女儿徐小某目前与胡某同住。在分居期间,徐某在探望女儿时,未经胡某同意,擅自将徐小某带离胡某住所并藏匿于他处,同时拒绝胡某的探望请求。胡某多次尝试与徐某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胡某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并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定,徐小某年龄尚幼,自出生以来主要与胡某同住,由胡某抚养对其成长更为适宜,因此判决在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应由胡某负责抚养。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徐某并未按照判决要求将徐小某交出,胡某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执行情况
立案实施后,徐某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仍旧未主动履行应尽的责任,反而将徐小某藏匿于亲友家中,且不断变换居住地点,对执行工作进行抵制。法院向徐某发出了《预罚款通知书》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指出,若在7天之内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胡某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而徐某对此亦未予以配合。法院执行局与审判庭紧密协作,通过频繁的电话沟通和面对面交流,与当事人徐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列举了因父母抢夺子女等行为对子女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具体案例。随后,徐某自愿将徐小某转交给胡某抚养,离婚纠纷案件也得以成功调解并结案。
典型意义
抚养权的执行属于行为性执行案件,这一执行不能被替代,并且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保护。若对某一方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必须深入思考此举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影响,这一考量使得执行工作在现实中面临较大的挑战。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秉持着善意文明的执行原则,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法,既严厉又灵活,一方面采取预先拘留、预先罚款等惩戒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沟通和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执行与审判部门紧密协作,积极开展法律解释、家庭辅导等工作,最终使得审判和执行案件都得到了妥善解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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