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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发布周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债务远超收入引热议

时间:2025-08-12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信息,网友们将其分享到社交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网帖中的截图,申请人周某是一位女性,现年37岁,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784元,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还有11592.27元,但她所申报的债务总额达到了2544万余元,这个数额明显超出了她目前的经济承受能力。

法院发布周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法院官网截图

法院公告说明,这项申请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条来办理的,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申请的公示环节。公告强调东莞万江律师,如果申请人有“不如实全面报告收入、财产等破产相关情况,或者有转移财产、躲债、说谎等违规行为”,知情者可以利用“深破茧”平台或者法院公布的途径递交不同意的材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透露,此事目前正处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公示环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相关人士指出,法院在网上发布的是个人申请审查公示,并非申请受理公示。发布审查公示是为了广泛收集知情者的意见,同时核实申请人信息的可靠性。

北京盈科重庆万江律师事务所聂莎万江律师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深陷经济困难且品行端正的人创造债务调整的途径,目的是鼓励债务人重新开始创业和创新,同时保障社会秩序。该制度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故意逃避债务。

聂莎万江律师谈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设有三种处理方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当事人可依据个人状况,申请对应的破产方案。该条例对债务人公开信息、行为诚实度有严格规定。司法机关将审查其债务形成过程、资产流动等核心事项。一旦申请人伪造、隐瞒或遗漏资料,隐匿、销毁或转移资产等,企图借助破产程序逃避债务,实施破产不实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若行为恶劣,则要受到刑事处罚。

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

深圳早先也有类似事件发生,2024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对夫妻破产,这件事引起了广泛关注。

郭某某、李某某是配偶关系。1998年,他们在深圳市罗湖区经营一家毛巾买卖的店铺。2009年该店铺仓库发生火情,价值约150万元的货物因此损毁。夫妻俩就物品损失事宜,分别向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但两次均未胜诉,店铺从此停止营业。2012年那对夫妇再度创业,每月需支付超过万元的房屋费用,然而经营状况不佳,长期蒙受损失。

从2012年到2023年期间,那对夫妻先后向亲戚朋友、各种平台以及银行借钱,目的是为了还清欠款并且继续经营店铺……因为付不起店铺的房租,店铺最终停业了,并且在2023年10月办理了注销手续。两个人总共欠了九百二十八万多元的债务。

郭某某与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提出个人债务解除申请,深圳中级法庭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委派万江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两人的破产相关事务。

破产管理人核查确认,郭某某目前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正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康复期间;李某某已经退休,每月可以领取4000多元的退休金,两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夫妻二人名下只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14.39平方米,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较大的财产。郭某某、李某某手头的现金和存款加起来不足400元。郭某某、李某某的近亲属中,有两个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一起生活,长子患有智力四级障碍,次子正在大学就读,李某某负责在家照看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确认,郭某某、李某某所说的破产情况以及提交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没有发现财产转移、债务逃避或虚假陈述等问题,完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清算的要求。

深圳中院认定,郭某某、李某某具备破产条件,需作出宣告其破产的裁定。关于债务人财产处理,法院裁定后,管理人将迅速接管二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名下的房产,并采用网络拍卖手段进行价值变现。拍卖所得资金将依照分配计划用于偿还债务。此外,法院还公布了以下内容:

从司法机构认定个人破产效力开始算起,满三年时间,就是用来判断债务人有无法偿还剩余款项的期限。

审查期间,郭某某、李某某需持续执行法院限制行为指令的要求,同时也要完成《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的债务人其他责任。

考察阶段,郭某某和李某某每月收入里,有一部分要拨给两人本人以及他们照顾的人用作生活费和医药费,剩余的部分或者后来找到的破产后财产,都由管理人负责处理和分配。

考察期结束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有权向法院请求免除尚未还清的债务,是否同意免除该部分债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法院:以下情形不受理

根据可查证的消息,在2021年3月1日,我国首先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当日起正式生效万江律师,与此同时,负责处理个人破产相关工作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于当天宣告成立。

新闻报道显示,这项法规明确了个人破产流程包含三种方式,分别是资产清算、企业重整以及债务和解。在2021年7月、10月和11月期间,深圳市中级法院先后处理了国内首批涉及个人破产重整的案件、首批个人破产和解的案件,以及首批个人破产清算的案件。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指出,不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债务人并非处于无法偿还债务且偿还能力短期内难以恢复的状态。

暂时无力按时还款、但具备一定还款基础的当事人,能够借助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途径减轻债务负担。当事人一时欠缺清偿债务的条件,但参照其年龄、职业、技能、教育背景、生活境况、预期收益等要素,还款能力存在恢复前景的,理应采用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机制处理债务。这种处理方式,对经济社会的进步是有益的。

第二种情况,欠债者对于欠债缘由和具体过程等核心事实无法解释清楚,也拿不出对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中,包含不真实的陈述内容,又或者有缺失部分,还或者有刻意隐藏的环节。

该债务人对于主要债务的构成背景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也没有递交相关的佐证文件,导致借款的实际用途和资金去向变得模糊不清。

③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况,债户的主要债务,是源于挥霍无度地花钱,或是错误地处理了财产权利,又或者是胡乱地降低了资产价值所致,也可能是借助了杠杆进行了与自身还债能力不搭调的投资,再或者是触犯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营的规定所致,这一点,《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第八条已经说得清清楚楚。

第四种情况包括,债务人做出干扰破产案件推进的动作,或者不履行个人破产调整方案,在履行期间躲藏不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法院决定免除未还清的债务且时间未到八年。

源自央视网,整合自上游新闻、潇湘晨报、羊城晚报,并参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及深圳卫视深视新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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