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深圳中院发布周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引热议,债务远超收入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期,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布了一则涉及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告,此信息在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根据网上的截图内容,申请人名叫周某,是一位37岁的女性,她的月收入为4784元,同时拥有11592.27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然而,她所申报的债务总额竟高达2544万元之多,这一数字远远超出了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
法院发布周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法院官网截图
法院公告显示,此申请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目前正处在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期。公告中明确指出,若申请人未如实全面披露收入、财产等破产相关资讯,或者涉嫌转移资产、规避债务、提供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知情者可借助“深破茧”平台或法院指定的途径提交异议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透露,此案目前正处在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审查公告阶段。与此同时,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道,法院在网络上发布的是个人申请的审查公告,而非受理公告。这一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广泛收集知情者的意见,并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
聂莎律师,来自北京盈科(重庆)万江律师事务所,强调指出,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那些深陷财务危机且秉持诚信原则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的途径,其核心目标是激励债务人重拾创业创新的勇气,同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这一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任何人都不得采取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聂莎万江律师指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债务人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种程序供其选择。债务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破产申请。条例对债务人的信息披露和行为诚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法院将对债务人的债务来源、财产去向等关键环节进行详细调查。若申请人实施虚报、隐瞒、遗漏相关信息,或隐匿、毁坏、转移资产等手段,企图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此类破产欺诈行为将使其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情节恶劣,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
在此之前,深圳便出现过类似事件;2024年9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布一对夫妇的债务破产,此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郭某某与李某某结为夫妻。自1998年始,他们在深圳罗湖区设立了一家毛巾批发兼零售的店铺。不幸的是,2009年,毛巾店仓库不幸发生火灾,约150万元的库存货物被焚毁。面对这一损失,郭某某和李某某与店铺的租赁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仲裁和诉讼,然而,他们最终均未能胜诉。自此,该店铺便停止了运营。2012年,这对夫妇决定再次开设店铺,月租金超过一万元,然而,生意并不理想,他们持续面临亏损的困境。
从2012年到2023年,这对夫妇不断向亲朋好友、不同平台以及银行借贷,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清偿债务和维持店铺的日常运营……然而,由于无力支付租金,店铺最终被迫关闭,并在同年10月正式注销。他们共同背负的债务总额高达928万元。
郭某某与李某某提出个人破产清算的申请,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受理裁定,同时指派万江律师事务所作为他们破产事务的管理机构。
破产管理人经审查发现,郭某某目前失业且无任何收入来源,正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康复期;李某某则已经退休,每月能领到4000余元的退休金,除此之外,两人并无其他收入。他们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深圳罗湖区的住宅,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114.39平方米,且他们没有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至于现金和存款,郭某某和李某某的总和不足400元。郭某某和李某某的近亲中有两个儿子以及郭某某的母亲。其中,大儿子患有四级智力障碍;二儿子正在大学深造;而李某某则负责在家照料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经过审查,认定郭某某和李某某所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提交的信息均真实可靠,未发现财产转移、债务逃避或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某和李某某已满足破产宣告的标准东莞万江律师,理应作出裁定宣布二人破产。根据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计划,法院在宣布二人破产之后,将迅速接管他们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宅,并计划通过网络拍卖途径对该房产进行估价和变卖,所得资金将依照既定分配方案用于偿还债务。此外,法院还发布了以下相关事项:
法院:以下情形不受理
据公开信息透露,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国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指导下,率先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与此同时,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在当天正式成立并对外挂牌。
据相关报道,该法规明确了个人破产流程,涵盖了清算、重整和和解三个主要环节。在2021年的7月、10月和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分别完成了国内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件以及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
深圳破产法庭的庭长曹启选指出,不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况,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类型:
在第一种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满足“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且这种能力难以恢复”的相关要求。
对于暂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但具备一定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他们可以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途径来缓解债务偿还的压力。我们认为,虽然债务人目前暂时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职业、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状况以及可预见的权益等因素,他们的偿还能力仍有恢复的可能。因此,对于这类债务人,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来整理债务。这样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是有益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债务人对于债务产生的缘由以及整个过程等基本事实,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中存在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亦或是存在信息缺失、故意隐瞒的情形。
债务人未能对主要债务的成因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借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也不清晰。
③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况涉及债务人,其债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过度消费、错误处理财产权益或降低财产价值等行为,也可能是由于进行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投资活动,还可能是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等原因造成的。这一情形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的第八条中已有明确规定。
第四种情况涉及债务人阻挠破产程序的进行,未履行个人破产重组计划,或在执行过程中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以及法院判决免除未偿还债务且时间未超过八年等类似情况。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