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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负债928万宣告破产!深圳此前案例引发关注

时间:2025-07-17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夫妻负债928万,法院宣告破产!

在此之前,深圳地区亦出现过类似事件;2024年9月万江律师,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布一对夫妇的债务破产,此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郭某某与李某某结为夫妻。自1998年始,他们在深圳罗湖区设立了毛巾的批发与零售店铺。不幸的是,2009年,毛巾店仓库不幸发生火灾,导致约150万元的库存货物损毁。面对这一损失,郭某某和李某某与店铺的租赁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就赔偿问题分别提起了仲裁和诉讼,然而,最终均未能胜诉。自此,该店铺便停止了运营。2012年,这对夫妇决定再次创业,店铺的月租金超过了一万元,然而,生意并不理想,他们持续面临亏损的问题。

从2012年到2023年,夫妻二人接连向亲朋好友、不同平台以及银行借款,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和保障店铺的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无力支付租金,店铺最终被迫停业,并在同年10月正式注销。他们共同背负的债务总额高达928万元有余。

郭某某与李某某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随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5月31日作出裁定,决定接受这一申请,并正式指派万江律师事务所作为他们破产案件的法定管理人。

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核实,郭某某目前并未就业,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正处在冠心病支架手术的康复期间;李某某已经退休,每月能领到4000余元的退休金,除此之外,两人没有其他收入。他们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深圳罗湖区的住宅,该住宅的建筑面积为114.39平方米,且他们没有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至于郭某某和李某某的现金和存款总额,仅有不到400元。郭某某和李某某的近亲中有两个儿子以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患有四级智力障碍;小儿子正在大学深造;而李某某则负责在家中照料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破产管理人经过审查,认定郭某某和李某某所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所提交的信息均为真实,未发现财产转移、债务逃避或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这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郭某某和李某某的债务状况达到了破产宣告的标准,故应作出裁定,宣布二人破产。根据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计划,法院在宣布二人破产之后,将迅速接管他们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住宅,并计划通过网络拍卖的形式对该房产进行估价和出售,所得资金将依照既定的分配方案用于偿还债务。此外,法院还发布了以下相关事项:

法院:以下情形不受理

公开资料显示,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国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引领下,首次尝试个人破产制度,该条例正式生效。与此同时,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在同一天正式对外亮相并开始运作。

据新闻报道,该法规明确指出,个人破产的流程涵盖了清算、重整和和解三个主要步骤。在2021年的7月、10月以及11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先后完成了我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首例个人破产和解案件以及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

深圳破产法庭的庭长曹启选指出,拒绝接受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第一种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满足“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且这种偿还能力难以恢复”的相关要求。

那些暂时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但仍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借助个人破产重整或和解的方式来缓解偿债压力。我们认为,尽管债务人目前暂时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但考虑到他们的年龄、职业、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状况以及可预见的权益等因素,他们的偿还能力仍有恢复的可能。因此,应当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来处理债务。这样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对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整个过程等基本事实进行详细阐述,并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提交材料中存在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亦或是存在信息缺失、故意隐瞒等问题。

债务人未能对主要债务的成因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借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也不清楚。

③债务人不配合破产信息核查。

第三种情况涉及债务人,其债务主要源于过度消费、不当处置财产权益或降低财产价值等行为,亦或是由于进行超出自身偿债能力的投资活动,还可能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等原因造成。这一情形在《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的第八条中已有明确规定。第四种情况涉及债务人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未履行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或在执行过程中规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法院作出裁定,免除未偿还债务且时间不超过八年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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