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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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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时效与赔偿追溯期适用问题探讨

时间:2025-08-11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深入研究了知识产权纠纷中诉讼时效和赔偿追溯期的运用情形。

作者 | 王丹靓 北京市集佳万江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

诉讼时效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它也被称作消灭时效,指的是权利人若在特定时间段内不行使自身权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请求相关利益的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意图在于,能够客观上推动法律关系的稳定,迅速结束权利与义务之间不确定的局面,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减少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倾向于奖赏积极行动的人,而非怠惰等待的人”。

过去《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与相关解释曾对诉讼时效设定过条款:《民法通则》(1986及2009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分别明确了两年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情形;《民法总则》(201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限调整为三年;《民法典》(2020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继承《民法总则》内容,既保留了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也界定了最长诉讼时效的时长和起始计算方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阐述了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利及适用主体立场,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则分别列举了诉讼时效期间停顿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中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里的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等,都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理由的更详细说明。

二、知识产权特殊性导致的争议

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专门针对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文,以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相关时效问题,一直参照《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以及相关解释中的规定来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且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察觉,导致对于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始终存在分歧。

因此,最高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3、《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4、《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5、《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6,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适用及赔偿追溯期间限制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这些规定一直有效。根据相关司法说明,对于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件,最高法院首先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以及起始计算方式,其与普通案件遵循同样的时效原则,即同时依据主观认知和客观事实来判断,也就是所谓的“应当知道”。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隐蔽特点,并为了促使权利人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在综合评估这些因素后,对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时效也设定了三年七个月的期限。最高法院的立场在相关解释说明中也能找到佐证,比如针对2002年《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说明》第十八条的立法意图以及侵权赔偿期限限制,最高法院相关人士曾经给出过阐释,最高法院指出,由于知识产权对象无体性、权利依法确认或登记性或时间性等因素,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都应予以维护。在权衡诉讼时效的一般原则时,若对他人侵害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加制止,且疏于管理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时限,那么对于超过两年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再提供赔偿支持(“损害赔偿的时效限制”)。最高法院的这些解释和说明,着重指出对于连续发生的侵权活动,只要商标持有人心里有松懈,等到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再告状,就应当认定告状人没能好好维护权利,并且在赔偿损失的时候要减少数额,这样做是为了公平对待欠债和借钱的两方,促使权利人赶紧采取行动,防止他们不管权利被侵犯,也是为了实现诉讼时效制度想要达到的目标。不过,最高法院此前给出的解释,在涉及被告和原告各自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哪些证据能够被接受、以及诉讼期限何时重新计算等具体方面,并没有提供更详细的做法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 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八十九条【审判实践中应当关注的事项】部分同样对持续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追溯期限作出了说明9“对于持续性侵权所产生的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自权利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其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存在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必须留意的是,关于侵权补偿金额的确定方法,相关法律条文指出补偿金额应当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那日开始往前计算两年时间,《理解与适用》以及此前最高法的相关解释看法相同,好像也是着重指出对于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起始点是受害人“理应知晓”的时刻,并且明确受害人能够得到支持的侵权损害赔偿期限,都将以起诉之日起往回推算两年为界限。该书同样对原告心理状态核实、证据责任归属、原告心理状态是否关乎赔偿期限长短、可信的诉讼时效中止确切理由等均未作详尽阐释。

实际操作中,因为知识产权标的没有实体形态且侵权行为不易察觉,对于持续进行的侵权活动,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实施了哪些举措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原告提交了哪些证据表明其积极维护权利、原告是否只需初步证明自身主观状态等问题,在司法领域存在不同看法。以商标为例,在商标授权、确权以及获权之后进行维权,通常会经历这样的情形: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这两种保护方式同时启用,期间常常会出现某些状况。

该被告团伙专门从事侵权活动,不断申请与原告品牌相似的商标,在原告商标未成为驰名商标期间,依据《权利冲突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原告无法直接起诉侵权方,只能先通过商标授权确权非诉途径,对被告申请和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无效、要求撤销等排除权利的程序,待被告抢注的商标被撤销后,原告再进行民事侵权诉讼,那么原告在起诉前启动的商标排除争议程序,是否能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理由?诉讼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法官是否还要对受害人权益补偿期限设定三年期限?

或者因为原告维护权益的资金不足,或者迫切需要用简便快捷的手段迅速清除市场,原告会先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控告,寻求行政机构快速处理的法律帮助,然后再根据是否持续侵权以及侵权范围的大小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原告向行政机关的控告能否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止的合法理由?行政机关对被诉商品的认定,是否关乎原告行政投诉是否满足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法院是否还需考量原告侵权损害赔偿的三年期限,行政投诉救济程序里哪些材料能被当作诉讼时效中断或期间重新计算的依据并加以采纳?

当被告借助多个身份、以反复攻击手段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侵权仿冒活动时,原告为迅速移除侵权产品链接,首先借助电商平台投诉渠道申请链接下架,接着经过努力查明幕后假冒侵权制造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在电商平台针对被告使用的伪装公司或关联实体进行的投诉,能否算作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理由?法院是否还要对原告损害赔偿期间追溯期进行三年限制?

又如,某个标识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对象,如果在原告成功使被告抢注商标失效之前,为了迅速整治市场,原告已经根据美术作品著作权向电商平台提出申诉或向被告发送了万江律师函,然后在申诉后的第二年八个月才成功彻底宣告被告抢注商标失效,此时原告选择依据注册商标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那么原告之前根据美术作品著作权发送万江律师函或向电商平台申诉的行为,能否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合法理由?是否还要以三年限制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期间?

或者,即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原告察觉侵权时,被告已中止侵权两年半,但原告能提供证据显示被告在停止前持续侵权已超过三年,那么法院在审理时,是否还应依据法律规定,将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期限限制在三年之内?

三、诉讼时效和赔偿追溯期间限制在实务中的把握

知识产权持续侵权案件审理中存在若干难题,需从诚信理念、利益均衡理念、权利损害填补理念及惩戒恶劣侵权行为并提升侵权代价的法治精神等层面加以审视,同时顾及知识产权标的的无形特质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本人认为,若原告初步证实未有过失、未懈怠、非商业性维权,则应尽量从维护原告权益角度考量,对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的认定标准予以宽泛,对侵权赔偿的三年期限加以突破。具体来说:

在存在注册商标权利争议时,原告提出的商标争议撤销请求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该请求也不应受到侵权损害赔偿时效三年限制的约束

根据笔者考察,在注册商标权利发生矛盾时,多数法院认可原告提出的商标授权确权除权申请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使得诉讼时效周期得以重新计算,同时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通常不被采纳,而且原告所要求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其计算期限不受三年固定时间的约束,具体赔偿时间的确定需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从法律条文体系解释角度分析,确认原告发起的商标除权行动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同时确保了法律条文内部逻辑的一致性。

在鸽牌案件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运用了相关审判原则,提出依照08年关于权利冲突的解释第一条,权利主体在遭遇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矛盾时,必须先向商标授权确权的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处理,这就表明即便原告很早就察觉到被告存在侵权及抢注情形,也无法直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司法帮助,而必须先通过授权确权流程尝试将被告抢注的商标予以撤销,彻底撤销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侵权行为启动民事诉讼流程,鸽牌公司于2011年向商评委申请“鸽皇及图”商标无效,诉讼时效因此中断,商评委在2013年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决定,鸽皇集团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直至2018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最终确认“鸽皇及图”商标无效该行政诉讼宣告终结之后,鸽牌公司的诉讼时效周期得以重新开始……依照此理,可以明确鸽牌集团自2005年至今的侵权收益总额,已超出其请求赔偿损失与合理支出1000万元……因此,鸽牌公司要求补偿的金额应当全部予以核准;在惠氏案件14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运用了这一审判原则,清楚表明“……由于牵涉到注册商标的矛盾,惠氏企业借助商标异议及行政诉讼途径先行处理,属于导致本案中针对原广州惠氏企业等被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情形,所以其于2018年向一审法庭提起诉讼并未违反诉讼时效规定,本案件无需采用前述司法解释‘往回计算三年规则’……”;在富丽真金案件15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主张应当采纳该审判原则“(原告)家纺企业自了解到家具企业申请登记近似商标以来,持续运用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裁定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等手段主动维护权益。这项权利主张既涉及商标的有效性,也关系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并且进一步指出“不过(原告)说明在(被告)家具公司的商标未被判定无效的情况下,仅凭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获得成功的希望不大,因此其决定先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商标争议,这种理由是站得住脚的。对于各方当事人所认知的维权方法以及所选用的维权路径,不必过于严苛地评价。在拉菲庄园案14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样重申了前述裁判规则的适用性,并且进一步阐释了相关情况;金某希某公司等上诉人(原审被告)在“拉菲庄园”商标(抢注商标)处于权利状态不稳定的较长时间内,依然持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他们还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因此,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拉某罗某柴某德酒庄(原审原告)来承担。

根据全面评估原告并无故意隐瞒或过失的心态,对于其起诉前主动发出的万江律师函、正式通知文书、向电商网络渠道提出控诉等自我维权措施万江律师,理应视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同时不能以此为由压缩原告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间

根据笔者考察,司法活动中对于原告在诉讼前发给被告的万江律师函或平台投诉,通常视作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不过法院对于原告在诉讼前发出的告知书等自助维权文书能否算作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否应取消三年赔偿期限,看法并不一致,即便如此,各地方司法机构大体上还是依照保护善意权利人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原则来处理。在(2022)京73民终3751号案件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认原告给被告寄出的万江律师函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限得以重新计算;在华润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告诉前发给被告的《告知函》未能达到诉讼时效起算的主客观条件,诉讼时效期限并未开始计算,因此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期限应当与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相同,不受三年限制;恒晖公司(原审被告)提交的华润集团致浙江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立即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华润”字号的函》……无法证明华润集团在发函时已经清楚恒晖公司本案的被诉行为……恒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润集团在涉案楼盘开发和销售期间已经意识到了商标侵权行为,华润集团不存在不行使权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期限应与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相同;在(2023)京73民终3913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坚持这一看法,认为“XX五金公司(原告)于2014年登报声明打击侵权只能证明其意识到侵权行为可能普遍存在,不能证明XX五金公司已知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及具体义务人,也不应将此时作为计算XX五金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日期”,为善意权利人提供了周全的保护。

在确认原告没有故意忽视或疏忽的情况下,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曾经向主管行政部门反映过情况,就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无需提供后续的受理凭证、强制执行文件或处罚决定等证明材料,同时也不应设定侵权赔偿的追溯时间限制

调查发现,多数法院确认原告向行政主管单位申请的行政处理请求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然而对于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理相关文件,具体哪个时间点的材料可信,各方看法存在分歧。从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审判机关两种途径共同维护角度出发,并且想到执法人员在处理棘手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难以查清并准确判断的情况,我认为不该对起诉方提供的行政管理相关材料要求过高,起诉方只要能说明在提起诉讼前曾经向主管单位反映过被告的问题就可以了,不需要硬性要求起诉方必须提交案件受理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真伪鉴别等后续环节的证明材料,否则就等于变相增加了起诉方的证明负担。云天化案18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明确判定前工商投诉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不过法院通过认定侵权行为持续导致诉讼时效未过,实际上确认了工商投诉行为构成时效中断,并且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这与前述看法相符,然而该判决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又对原告设定了三年追溯期限,其具体考虑尚不明确。吉利案十九案中,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展开调查处理,之后责令举报人提供涉侵权商品的真伪证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举报人提交鉴定书行为发生之日即视为“应当知道”,诉讼期间从此刻起算,并且法院特别指出,诉讼时效并非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作为起始时间。对于这个情况,个人认为原告自行提出控诉,而非行政机关依职权发起调查,这本身就表明已经符合“主观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条件,因此诉讼时效期限应该从投诉发生时开始计算,完全没有必要等到真相确认完毕才进行。

四、总结

在已说明的情况之外,知识产权纠纷里还可能出现原告在起诉前已终止侵权,但权利人恰在侵权行为终止即将满三年时才发现并提起诉讼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形,侵权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追诉期限究竟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还是应当对权利人设置三年期限的限制,这些尚未达成共识;此外,欧美等地区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时效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存在不少分歧,这些国家的司法判决原则中是否有值得我国参考的部分,还有待后续深入探讨。

注释

杨立新担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品,其中包含条文详细解读和实际案例深度分析,该书名为《(上)》,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20年出版发行,具体参见第260页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是三年。如果法律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从权利人意识到或者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并且明确了义务人开始,计算这个期限。如果法律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然而,权利受损情形发生之后,若已历经二十载光阴,司法机构将不再提供庇护,不过,在特殊状况下,司法机构会依照权利持有者的请求,酌情准予延期。

该解释文本第十八条内容,涉及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根据最新要求进行了修订,具体条款内容需参照该解释文本原文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如何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五号文件是最高审判机关针对专利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详细说明,其第十七条内容具有指导性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处理法律相关事项的解释》(二零二零年版本修正案)第二十七条。

七号文件中规定,在《民法总则》实施初期,时效期间设定为两年,后来经过修订,将时效期间调整为三年。

8.同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负责人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部分阐释与运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于2020年出版发行,相关内容位于第954至955页之间。

第十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二零二零年修正)第一条......若起诉方以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先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提起诉讼,法院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通知起诉方向相关行政管理单位申请处理。若起诉方以他人超出规定商品类别,或通过改变明显标识、分解、合并等手法使用与自身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2021)渝民终166号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2021)浙民终294号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4)湘民终146号民事案件,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案件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2017)浙民终430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3)京73民终3913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2020)津01民初938号民事案件,并作出了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涉及 Music 与 Nealy 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决。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该文章深入剖析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时效条款与损害赔偿的追溯时限问题,内容全面,既有学术价值,也有实际应用意义。接下来从三个角度展开评论:

理论框架扎实,

体系化梳理法律演进

该文围绕《民法典》展开论述,逐层剖析了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现行法律中时效规则的演变过程,同时横向归纳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司法解释中的特殊条款,明确揭示了"基础规范+知识产权特殊情形"的复合体系。特别值得称赞的是,作者精准地发现了司法解释里"纵容侵权就减少补偿"的法律初衷,不过也点明了其执行中的不足之处——比如对心理状态证明的要求含糊不清,对中止行为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等难题,为今后的实践研究提供了线索。

实务导向突出,

案例解析富有启发性

在五种常见情形下,比如权利纠纷和政府申诉,作者借助"鸽牌案""惠氏案"等判例中的核心思想,归纳出"商标异议程序中止时效计算""政府申诉不受文件格式严格限制"等审判准则。这些实例既证明了"三年禁令解除"的合理性,又开拓性地阐述了"权利人选择维权方式无需受到责备"的法律思想,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富丽真金案件时,确认了"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再走司法程序"的方法合乎情理,对其他相似案件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平衡保护与效率,

提出建设性改良路径

文章收尾提出,应在恪守诚信守则并贯彻填补规则的前提下,对中断诉讼理由的判定标准给予更宽松的界定,这一观点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公证证据案件里"以当事人实际了解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始时间"的审判方法相吻合,又和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庭在Nealy案件中所倡导的"覆盖全部时间段进行赔偿"的突破性构想形成鲜明对照。这种立足于地方实践同时兼顾全球眼光的考量方式,为将来司法说明书的改进指明了可行路径,比如可以界定清楚"网络交易纠纷处理""万江法律文书"等自主救济行为的中止效果,又或者设立"恶意侵害行为三年宽限期"的特别条款。

稍显遗憾的是,文章对惩罚性赔偿与时效的联动关系未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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