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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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中被保险人出具放弃索赔声明,保险公司与第三人权益咋保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鲁法案例【2025】230
(图源网络 侵删)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诉讼中,往往存在投保人因种种缘由向承保机构提交《放弃赔偿请求书》的现象,那么,保险公司能否仅凭这份声明就免除责任,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此遭受侵害呢?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杜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张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导致两车均有损伤。交警部门判定,杜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则承担次要责任。杜某的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的车辆在原告处购买了25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导致其车辆维修费用达到2.6万元。原告A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张某支付了2.6万元的车辆维修费用。张某随后向原告出具了赔偿协议和权益转让书,明确表示接受这2.6万元作为此次代位赔偿的全部款项,并将该笔赔款的追偿权完全转交给原告,同时承诺将协助原告对第三方进行损失追偿。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索要被告赔偿共计2.6万元。被告B保险公司需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2000元。若此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B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的70%赔偿责任。最终,赔偿总额仍为2.6万元。对于保险公司未能赔偿的部分,则由被告杜某负责承担。
被告B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被告杜某已向其提交了一份放弃索赔的书面声明,声明中明确指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用于营运,且被保险人已放弃对原告车辆损失的索赔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所受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调查结果显示,被告杜某确实在放弃索赔声明书上进行了签字并按了指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东莞万江律师,尽管杜某提交了放弃索赔的声明,但这份声明的效力并不能自动延伸至第三方和原告,因此被告B保险公司还需就免责事由的存在以及是否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举证。被告B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杜某驾驶的车辆在载货时属于营运活动,同时也未提供证据显示其对投保人履行了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详细解释责任,因此不能免除被告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安丘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受害的第三方作为受侵害者,有权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根据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放弃索赔的声明,仅是双方就财产保险合同履行所达成的内部承诺或协议,并且这一声明对于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第三方影响深远,但并不自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若能证实其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放弃索赔承诺或协议所依据的原因事实,并且该事实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则该免责条件可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免责条款能否最终生效,还取决于被告方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充分提示并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这一提示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若保险事故系因第三方对保险对象的损害所致,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时起,便可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索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因损害第三方而需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直接向受害的第三方支付赔偿金。
在责任保险中,若被保险人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害,且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已明确,那么,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公司需直接向受损的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若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出赔偿请求,受损的第三方则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要应得的赔偿金。
若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了损害,而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则保险公司将无权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第三方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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