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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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公告送达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事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编号为(2024)鄂0502民初497号,涉及当事人张劲松(身份证信息:,国籍:中国):本法院已审理完毕熊红玲提起的与你有关的离婚诉讼案件。现依照法律程序,向你发送《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后,该文书送达即告完成。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天之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将上诉事宜提交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若未在此期限内提出上诉,本判决将自动生效。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梁亭伟作为原告向HA THI THUY OANH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已由本院受理。现依照法律规定,向HA THI THUY OANH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如未收到上述文件,即视为已经送达。答辩状提交及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结束后的30天内,且案件审理时间定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地点为我院古城子人民法庭。对于未按时提交的,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本法院已受理原告袁紫怡与被告之间的离婚诉讼案件,现依照法定程序向您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等必要的诉讼文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包括: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袁紫怡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后60日即自动视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为答辩阶段。你必须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30天内向本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若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将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法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4时在西2-29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未到庭,本法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陈思明:本法院已对原告何劼、何勍与被告何宗亮、陈思齐(CHEN SIQI)、陈思明、华勤之间的遗嘱继承争议案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终审判决。现依照法定程序,向你送达(2024)京0105民初612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到本院奥运村法庭第二法庭领取判决书,否则将视为判决书已送达。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向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本判决将自动生效。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案号为(2025)苏0685民初54255号,涉及原告南通国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国友之间的劳务合同争议。鉴于你方目前处于失联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特此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内容包括(2025)苏0685民初54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一、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后,还需支付3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布后60日未收到任何回复,即视为送达。被告需在公告期满后的30天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决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高新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编号为(2025)鄂0102民初625号,针对原告夏保华与被告刘琳、熊建全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审理工作已经圆满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现向刘琳、熊建全二人公告送达(2025)鄂01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
江岸区人民法院,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现就(2025)鄂0102民初1317号案件,即原告苏金花与被告刘琳、熊建全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该案审理工作已圆满结束。根据法律规定,特此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鄂0102民初131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您需在60天之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若超过此期限,则判决书将自动视为已送达。若您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我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以便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刻生效。
明溪县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涉及汤爱香与YAP AH SENG的离婚诉讼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裁决:首先,同意汤爱香与YAP AH SENG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婚生女儿叶泓鳟由汤爱香负责直接抚养,相关抚养费用亦由汤爱香承担。现依照法定程序,向YAP AH SENG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4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您需在60天内至我院取回判决文书,若超过此期限,即视为判决已送达。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您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我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向上级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您未在此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将自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针对墨龙工程有限公司(Pvt)涉及的(2023)鄂民终1155号案件,即上诉人吕凌鹏与被上诉人易山、易良春、一审被告朱燕、墨龙工程有限公司(Pvt)、黄伏秀、张平兰、万利芳之间的合同纠纷,现依照法定程序,向贵公司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鄂民终11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案号(2025)川1181民初560号之一。涉及原告廖雪琼与被告徐虹飞的离婚诉讼案件,现已审结完毕。现依照法定程序,向徐虹飞公告送达本法院作出的(2025)川11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徐虹飞需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若超过此期限未领取,则视为判决书已送达。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天之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向上级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超过此期限,本判决将自动生效。
延吉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金守英注意:我院已受理原告周嫣然与被告金守英之间的离婚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2025)吉2401民初84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其中诉请包括: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金莉雅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金莉雅大学毕业;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一并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始算起,满60天即等同于文件已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最后期限是在公告送达完成后的次日开始的30天内。法院决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9点,在朝阳川法庭的201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若届时当事人未出席,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涉及上诉人曹琼丽、曹宇韩及安徽新选择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征贤、王庆忠、王庆彬,以及原审被告Kuo Juei Sheng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你方目前处于失联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贵方公告送达(2025)皖03民终2384号的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始,满60日后即等同于送达。本法院决定于2025年10月9日14时45分,在第五法庭举行公开审判。若逾期未到庭,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编号:2025辽0404民初3530号):本法院已受理商桂杰提起的与你有关的离婚诉讼案件。现依照法定程序,向你正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上述文件,即视为已送达。答辩状提交及证据提交的时限分别设定为公告结束之日起15天和公告结束后的30天内,庭审时间定在证据提交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对于未按时出席的当事人,法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针对上诉人王琳与被上诉人孙荣范、李士波,以及原审第三人考艳荣、胡延琛之间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已受理。现依照法定程序,向孙荣范、考艳荣二人公告送达(2025)辽02民终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为22800元,公告费用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并由上诉人王琳承担。本判决具有终审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诉人须在30天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若超过此期限,则将视为判决书已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2025)辽0212民初3543号文档中提及,宋新锋先生:本法院已受理大连海陆丰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与宋新锋先生、黄洋洋女士作为被告的债权代位析产纠纷案件。现依照法定程序,向您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件。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要求:一、要求法院判决旅顺口区玉玺路85-1号2层1号的房产以及车牌号为辽号的汽车中,被告宋新锋应拥有50%的产权(房产估值未提及,汽车估值3万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布后,若60日内未收到任何反馈,则视为已送达。被告提交答辩状及提供证据的截止日期为公告发布期满后的30天内。本案件将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九点,在第八法庭进行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审理时间将相应顺延;若当事人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案号为(2025)京0108民初29942,涉及原告韦小英、侯小梅、韦晨阳、韦霞与被告宣晓之间的继承权争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要求: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卫飒英的遗产;二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现向贵方送达起诉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等诉讼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为答辩期限。贵方需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的30日内向本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若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工作日上午九点半(如逢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的第24号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若当事人未按时出席,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本法院已对上海豪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群、何不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终审判决。现依照法律规定,向您送达(2025)沪0151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至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若超过期限未领取,则视为判决书已送达。若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届满后的30天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应的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将自动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菲里亚蒋英(中文名:菲里亚蒋英)先生:本法院已对原告周建林提起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最终判决。依法向贵方送达(2024)京0108民初6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夏凡博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建林退还户口迁移保证金18万元;同时,对周建林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此外,对于夏凡博提出的其他反诉请求,亦予以驳回。若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逾期支付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偿还。本案件的诉讼费用共计20182元,其中周建林已先行支付,需自行承担17820元(已缴纳部分);夏凡博需承担2362元,并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7天内完成缴纳。公告费用为4500元,已由周建林预先支付,该费用由其个人承担。针对反诉案件,受理费用为10625元,夏凡博已支付其中10509元,此部分已缴纳;剩余116元由周建林承担,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7天内缴纳。请你在判决书公告后60天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若逾期未领取,将视为已送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针对原告吕林林与被告忻学勤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现依照法律程序向您送达(2024)京0108民初5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同意吕林林与忻学勤离婚。公告费用为1700元,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调整,由原告吕林林承担。此外,案件受理费用为150元,同样由原告吕林林承担,该费用已缴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您需在60天内至本院取走民事判决书,若超过期限,则视为判决书已送达。若对本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您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30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向上级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2025)京04民终895号案件,涉及上诉人秦为群与被上诉人冯晓刚、刘激扬,以及原审被告余秋池和原审第三人北京汇富东方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展开的二审诉讼。现依照法律规定,向贵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通知书以及传票等相关文件。自本公告公布之始,若满60日尚无任何异议,即等同于已送达;同时,案件审理时间已定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4时,在第四法庭展开;对于逾期未到庭者,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案号为(2025)沪0118民初464号,涉及原告徐睿浩与被告周维佳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现依法向周维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文件已送达。答辩状提交和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设为公告发布完毕后的30天内,同时,案件审理时间定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天下午两点(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于本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进行,若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庭,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陈宜萍(持有台岛居民身份证):针对(2024)青0104民初4471号王凯提起的与你有关的离婚诉讼案件,由于其他送达途径未能成功,现依照法律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后六十日即等同于已送达,答辩与举证的时限均为公告送达截止日期之后的三十天内,且案件将于2025年11月11日在本法院第十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对于逾期未参与者,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郑有权、陈炬明、西藏天王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注意:本法院已受理原告高蕾对被告北京太合嘉影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志松以及你们三方提出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三方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通知、诉讼权利义务说明、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后六十日届满,即等同于已送达。答辩状提交及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期结束后的次日,并需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完成。开庭审理定于证据提交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天上午九点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五十五法庭进行,逾期未到庭者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案号为(2025)鲁0104民初5732号,针对坂口正毅与朱建玉之间的离婚纠纷,法院已受理此案。现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其中包含原告朱建玉的诉讼请求,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还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信用承诺书、主动履行义务通知书以及证据副本。此案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马婉莹及人民陪审员陈春美、李晓莹组成。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法院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被告未按时出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案号为(2025)鲁0911民初5424号,针对王现明,我院已受理原告董勤晓提起的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诉讼。鉴于无法通过常规途径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现依照法律规定,特此公告送达。公告发布后,若30日内未收到相关材料,则视为已成功送达。答辩状的提交截止日期与证据提交的截止日期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后的15天内,同时,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天上午9点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举行公开审理,对于逾期未出席的当事人,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
债权申报公告
2025年6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了(2025)粤04预重1号《决定书》,该文件明确指出万江律师,将对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汇公司”)实施预重整程序。2025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粤04预重1号之一《决定书》,其中明确指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选定为东西汇公司在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敬请东西汇公司的债权人于2025年8月31日之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2011室;现场提交地点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新九道与横琴大道交汇处东西汇文艺广场1405室;联系人:程恒、叶彤芯;联系电话:)。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在预重整程序中行使其权利,亦不得参与预重整债权人会议。东西汇公司关于预重整阶段的首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以及参会方式等相关事宜,将由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东西汇(横琴)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24日
法院公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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