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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超诉讼时效破产债权申报?法释有说法

时间:2025-07-23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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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破产债权是否可以提出申报,需依据《企业破产法》、《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考量。其核心观点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在原则上是不允许申报的,而且管理人也不会予以确认。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例外存在。接下来,我将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规则以及例外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核心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际,对债务人拥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债权人东莞万江律师,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来行使其权利。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拥有债权”必须建立在债权合法有效的基准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指出,以下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款规定,管理人必须对债权的诉讼时效状态进行核实,并将其作为确认债权有效性的标准。那么,为何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进行申报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行使权利的特定时间限制,一旦此期限届满,债务人便有权以未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这一规定可参见《民法典》的第188条和第192条。至于破产程序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债权的合法性基础丧失: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权利主张,该债权已因“时效抗辩”的介入而丧失了法律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破产企业)有权向管理人提出时效抗辩,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债务。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主体,管理人必须对所申报债权的合规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旦发现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管理人应拒绝予以确认,以防止对债务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破产程序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要求:

破产流程的目的是确保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正的债务偿还,然而,若准许已过追诉期限的债权加入分配,此举将违背“时效制度”所设定的立法宗旨,对那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债权人造成损害。此外,存在特殊情况,即便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仍有可能被申报,具体包括:(一)当诉讼时效因中断或中止而得以重新起算时。

若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断或暂停,即便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限尚未到期,申报仍可进行。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第195条):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职责、发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等情况发生时,诉讼时效会中断,并从中断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三年。例如,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原本应在2023年12月31日结束,然而甲在2023年10月1日向乙发出了催款通知,因此诉讼时效从该日起中断,并重新计算至2026年10月1日。若乙公司于2024年5月启动破产流程,甲方则可在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后提出债权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将暂停计算。

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力量或权利人受到控制等阻碍,导致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被消除之后,计算时间满六个月,诉讼时效的期限便将结束。若甲的债权诉讼时效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然而由于甲突发疾病,他未能行使权利直至2023年8月31日(中止事由消除),那么诉讼时效将从2023年9月1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直至2024年3月1日结束。即便乙在2024年4月启动破产程序,甲仍有权提出债权申报。(二)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务人已经答应履行其债务。

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无论是处于诉讼阶段还是和解谈判期间,若债务人明确表态愿意偿还债务——例如通过签订还款协议或进行部分偿还——这种行为即等同于放弃了时效抗辩权,从而使得债权不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

甲与乙之间的债权追讨诉讼期限已经结束,然而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乙与甲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并承诺将债务分批归还。在此情况下,乙不能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甲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

在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之前,若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律途径,比如诉讼或仲裁,成功确定了债权(例如,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生效),即便原有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或仲裁机构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仍可被视为对债权的再次确认。据此,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些文件向法院提出债权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

四、实务操作建议核查诉讼时效状态:

在债权人提出申报之前,必须凭借书面催告、诉讼记录或对方承诺等证明材料,核实债权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一旦发现债权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必须妥善保存相应的证据资料,例如催款通知、邮件或通话记录等。同时,还需留意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若破产案件受理日期早于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则需考察是否发生了时效中断、中止或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若时效到期日发生在案件受理之后,管理人可以时效问题作为抗辩理由,直接拒绝确认债权。可借助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若因疏忽导致未能及时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仍有机会进行补充申报,但需自行承担相应的审查费用;然而,若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即便补充申报,也无法获得批准。综上所述。

超过诉讼时效的破产债权原则上不得申报,但存在以下例外:

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在申报之前必须对债权的时效性进行详尽核实,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管理人应当对时效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以防因认定逾期债权而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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