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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时间:2025-08-09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新网8月7日传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今日推出了第二批共6个涉及国际商务和海事领域的调解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等八个国家的当事人,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时代需求的深刻理解,以及其在高效、和谐、实质性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方面的积极作为。此举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促进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具体而言,这些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护航海洋经济行稳致远

海洋被视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区域。法院在新时代海上实践中借鉴了“枫桥经验”,有效地解决了矛盾,促使各方持续维护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为海洋产业的繁荣发展构筑了稳固的司法保障。案例一里,当一艘外国货轮在智利的瓦尔帕莱索港卸载货物时,不幸遭遇了货物损坏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新加坡、土耳其以及智利的三方当事人均决定放弃原先提单背面条款中关于船旗国管辖权的协议,他们一致同意将案件提交至我国的大连海事法院进行审理。这一共同的决定,体现了他们对我国海事司法体系的期待与信赖。法院充分利用调解的长处,经过多轮背靠背的交流协商,在短短三个月内促成了各方的和解,并实现了自动执行,以我国海事司法的“东方智慧”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搭建了合作的桥梁。案例二牵涉到一家国际贸易企业与海南地区的某渔业企业因购买并出口冷冻罗非鱼而引发的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抵达科特迪瓦的阿比让港后,由于无人提取,致使货物长时间未能卸载,进而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滞留费用。我国法院准确把握了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焦点,迅速推动了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相继撤回了上诉和一审诉讼,从而推动了渔业出口产业链与供应链的稳定向前发展。

二、外籍当事人高度信任,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

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运输问题,以及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口发生的船舶相撞事件,外籍当事人均自愿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来处理争议,这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我国法院的极大信赖。在案例三中,涉及的是一起发生在海外海域的船舶相撞案件,多个国家的法院都有权管辖,然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决定由宁波海事法院来负责审理,并且同意采用中国法律。法院首次创新性地引入了外国船东保赔协会介入调解,这一举措成功解决了碰撞事故赔偿的难题,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公司随即自动完成了全部款项的支付。这朵调解的“东方之花”正沿着“丝路海运”航线绽放出绚丽的色彩。

三、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奏响“和合共赢”时代和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与发展的关键工具。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法院持续深化“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专家辅助调解、行业指导”等国际纠纷解决模式的实践,并创新性地打造了“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运用司法智慧开创了“明确是非、解决争议”的新模式。孟加拉国的何某与陈某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的争议,我国人民法院首次尝试了“商事调解与行枢辅调相结合”的新模式。该模式借助了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的“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特别邀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的专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邀请了香港的调解员通过云端法庭进行异地同步调解。这一创新举措,成功构建了由法官、商事调解员和行枢辅调员共同参与的调解新格局。案例五涉及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境合同争议,法院主动采取“多语言协作、数字化支持、柔性调解”的综合性解决策略,通过线上视频进行授权确认和在线调解,确保了纠纷的高效、便捷和低成本解决,并积极为新疆构建亚欧黄金走廊和中国向西拓展的门户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持。案例六是一起涉及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之间的清算责任争议。在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深刻理解中外当事人希望继续合作的愿望,推出了“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方位调解机制。法庭努力规避汇率波动的潜在风险,促使中外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从而实质性解决了纠纷。此举打破了“一诉合作断”的僵局,成功化解了涉及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

我国法院不断加强对外商海事案件的审判能力,成功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了众多重大且复杂的国际商事海事争端,有力保障了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此举不仅体现了中华“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的智慧,也逐步使我国成为全球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之地。

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一家农业企业对土耳其一家钢铁企业以及新加坡一家航运企业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钢铁企业拥有该艘轮船的所有权。在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的一家航运企业出具了一份清洁提单,该提单指定某轮船负责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我国辽宁省的鲅鱼圈港运送至智利的瓦尔帕莱索港。提单上注明的收货方是智利的一家农业企业,而在提单的背面,关于争议管辖权的条款规定,争议将由船籍国的法律管辖,或者是在承运人与货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任何国家或地点的法律管辖。2022年10月15日,一艘轮船在抵达目的港进行卸货作业时,不幸遭遇船舱进水事故,造成所载货物受损。随后,智利一家农业企业向我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耳其一家钢铁企业以及新加坡一家航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以弥补货物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总计金额超过9万美元。

【调解方法及结果】

智利一家农业企业决定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两名被告积极作出回应,并明确表示愿意由中国法院来处理这一争议。鉴于本案的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法院向他们详细介绍了中国的调解机制,并建议优先考虑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端,这一提议得到了各方的认可。随后,审判庭开展了多轮调解活动,其中包括:耐心倾听各方的诉求,并努力找到双方存在的分歧点。全面倾听各相关方的诉求与担忧,迅速识别争议焦点和利益所在。一方面,通过阐释法律原则和事理,消除疑虑。具体来说,阐明我国法律中关于实际承运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案例,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的预判,减少分歧。另一方面,努力平衡各方诉求,力求实现互利共赢。指导各方当事人对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充分认识到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四是采取灵活处理方式,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考虑到土耳其一家钢铁企业尚未完成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程序,法院指导相关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智利一家农业企业在收到和解款项后,有权撤回其诉讼。结果,智利这家农业企业在签署和解协议的当月便收到了全部和解款项,并在提交撤诉申请时满怀感激地说:“中国海事法院,值得信赖!”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的三方主体均为境外企业法人,他们均一致决定接受我国海事法院的司法管辖,这一行为充分展现了境外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体系的信任和对我国海事司法权威的肯定。大连海事法院致力于将调解这一源自东方的宝贵经验中所蕴含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融入国际海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法院以“和文化”为出发点,探寻解决纠纷的途径,细致聆听各方的诉求,全面把握各方的关注焦点,主动阐释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并主动推进调解工作的开展。大连海事法院秉持公正之心,耐心解释法律,真诚解决争议,这些举措赢得了各方的广泛赞誉。它为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提供了独特的解决纠纷体验,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吸引力,成为我国构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首选地的又一典范。

案例二

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涉及某轮船公司以及海南地区的某渔业企业、某货运代理机构以及某国际贸易企业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企业与海南一家渔业企业达成了购买冷冻罗非鱼的协议,随后将货物转售至非洲科特迪瓦的某家公司。海南渔业企业委托当地的货运代理机构为某航运公司预订舱位并承担运费,货物起运地为海口,目的地为科特迪瓦的阿比让港。同时,按照国际贸易企业的指示,指定非洲科特迪瓦的那家公司作为最终收货方。由某航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上明确注明,发货人是海南的这家渔业公司。由于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导致集装箱使用时间超出规定,某家航运企业将此事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要求判决某渔业企业、某货运代理企业以及某国际贸易企业共同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的费用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结果要求某渔业企业向某航运企业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利息。然而,海南的这家渔业企业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调解方法及结果】

此案乃一宗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海洋货运合同争议案例。二审法院得知,位于海南的某渔业企业坚信,损失应由某国际贸易公司负责赔偿。与此同时,作为罗非鱼的生产商,该公司亦不愿因本案纠纷而对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合作关系造成不良影响。鉴于助力海南某渔业公司达成罗非鱼持续出口的愿景,调解显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二审法院秉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致力于继承与发扬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以解决纠纷。首先,深入探究当事人核心利益所在。通过与当事人深入交流,剖析各方短期与长期利益,明确矛盾焦点及主要诉求。其次,指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思考。在原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强化法律解释与说服,引导当事人对二审的判决结果进行合理预测,并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共识。第三,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辟解决争议的途径。需全面权衡各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保障和谐的商务关系等多重因素,精确制定调解计划。在海南一家渔业公司和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共同向一家轮船公司赔偿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后,双方均主动撤回了上诉和起诉,人民法院也相应地减收了案件受理费的一半。至此,所有各方均已按照约定主动完成了各自的义务。

【典型意义】

海南是我国罗非鱼产量第二大的省份。在2024年,海南罗非鱼及其相关产品出口量占据了全省水产品出口总量的九成以上,这一比例凸显了其在海南海洋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海南某渔业公司长期占据着海南省水产行业出口创汇的领先地位,且已连续十年荣登榜首。该案件源于海外客户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国的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企业普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属于海南罗非鱼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的争议问题。法院秉持维护企业权益、推动产业进步的原则,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运用“和为贵”的调解策略,弥合各方利益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与风险,力求降低企业损失,切实解决各方争端,同时促使各方维持和谐关系,为未来持续合作共赢奠定基础,堪称助力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典范。

案例三

首例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舟山一家航运企业同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船舶相撞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舟山一家航运公司的X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锚泊期间,遭遇了马绍尔群岛一家船舶管理公司租赁的巴拿马籍船舶N轮的碰撞,导致X轮船首和右舷遭受了损害。X轮在事发地进行了临时修理后,返回中国,并在舟山港完成了卸货作业,随后前往山东石岛港进行进一步的维修工作。舟山一家航运企业将案件提交至宁波海事法院,诉求马绍尔群岛的某船舶管理公司支付包括船舶维修费用、船只延误损失以及燃油损耗等在内的总计超过160万美元的赔偿。

【调解方法及结果】

诉讼阶段,双方对于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为了减轻诉讼双方的负担,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双方有效解决纠纷。首先,通过专业判定来明确责任。审判庭仔细阅读了超过500页的中英文案卷资料,并先后两次高效且规范地组织了庭审,精确梳理了争议的核心问题,向双方提醒了诉讼风险,并引导他们产生了调解的意愿。其次,凭借丰富的经验来平息争议。在详尽搜集航行船只与锚泊船只相撞案件资料后,合议庭梳理并归纳了此类案件中的赔偿规范,凭借其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于航运市场的深入分析,引导当事人逐步弥合分歧。此外,还借助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的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为了促使双方迅速形成共识,审判庭主动与N轮船东所在地的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取得联系,并利用协会理赔负责人来华出差之机,推动协会介入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海事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予以确认。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公司已依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全额自动完成了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事争议,依据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条文,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法院以及我国的海事法院均对此次船舶相撞事件拥有审判权。双方当事人鉴于对我国海事法院审判实力的信赖,经过协商一致,自愿选择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广泛影响力。本案件通过吸纳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加入调解过程,尝试构建了一种人民法院主导、船舶航运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跨境海事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充分展现行业组织在防范风险、促进航运业稳健发展方面的先锋作用。法院积极借鉴调解这一源自东方的智慧,全面考量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双方指明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并协助寻找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予以自动履行。

案例四

引入“商事调解+行枢辅调”

依托诉仲调“一站式”联动机制化解涉外纠纷

——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孟加拉国商人何某通过微信渠道,向中国商人陈某订购手机屏幕,并已支付了大额货款中的大部分。然而,在陈某仅交付了部分商品后,由于何某支付的那部分款项被我国警方冻结,陈某便以此为借口,拒绝继续发货。此外,陈某已交付的商品经过检测,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何某通过中介退还了这些有问题的商品给陈某。何某未能从陈某那里追回已支付的货款,于是将此事提交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一审判决要求陈某退还除已交付货物款项及相应利息之外的部分。陈某对此判决不满,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声称自己未能继续发货是由于客观原因,因此不应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并请求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方法及结果】

由于双方在此次交易中未签署正式的书面买卖协议,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分布在不同时间段的微信对话记录里,显得零散且复杂。此外,合同的执行还牵涉到我国的相关政策,因此,本案件存在一旦解决,可能引发多个新案件的风险。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凭借其构建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机制,开创性地吸纳了“行枢辅调”机制(涉及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拓宽了纠纷解决资源的多样性。首先,该法庭充分运用“行枢辅调”机制的作用,实现了从对抗到相互理解的转变。在调解环节,合议庭特地邀请了广西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加入,他们对我国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供参考。此举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对贸易往来中形成的行业惯例和术语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促使双方从对立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积极的对话态度。此外,还依托商事调解员的专业能力,重新构筑协商的基石。借助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机制,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委派的、拥有丰富国际调解经验的香港调解员共同参与争议解决,助力纠纷处理从建设性对话过渡到实质性协商。此外,我们还擅长运用“穿透式”审理思路,全面、系统地解决纠纷。为确保案件得以彻底解决,审判庭在深入分析各相关方实际利益诉求后,向涉案双方详尽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后续跨国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而促使双方在货款回收、货物退还、违约责任等方面达成全面和解协议,使得该案件最终得以圆满且高效地解决。

【典型意义】

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在构建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的同时,创新性地加入了“行业专家指导”这一关键环节,从而开创了“法官、商事调解员与行业辅助调解员”三位一体的调解新格局。通过这一模式,借助行业专家的专业知识,有效弥补了商事调解在特定行业领域专业认知上的不足,显著增强了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借助智慧法院的成就,不止一次地召集了来自海外的当事人以及香港籍的调解员,通过“云上法庭”实现了异地同步联合调解,这样的做法既高效又方便,对于完善国际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贡献了宝贵的经验与参考。

案例五

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足不出户追索货款

点赞“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

——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乌兹别克斯坦的商人阿某,经中间人巴某的牵线搭桥,向我国的商人开某提供了一批价值人民币的钢丝。这批货物通过跨境运输被运送到乌鲁木齐市。然而,开某声称在物流环节中出现了问题,导致货物遗失,至今尚未向阿某支付货款。到了2023年12月,阿某不得不亲自前往乌鲁木齐市,以追讨这笔货款。12月28日,开某向阿某发放了一份以维吾尔语印刷的《还款协议》,并在该协议上亲自签署了姓名,并按下了指纹。到了2025年4月2日,阿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他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市区法院)提交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某支付相应的货款金额,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万江律师的代理费用。

【调解方法及结果】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构筑了紧密的投资与贸易合作关系。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新市区法院秉持了“兼相爱、交相利”的传统文化智慧,借助调解手段有效解决了国际商事争议,达成了双方的互利共赢。首先,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开启了双方的沟通渠道。其次,跨境诉讼程序往往复杂繁琐、耗时漫长、成本高昂,这些问题成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障碍。本案借助数字化法庭的建设成效,采用视频见证委托及网络调解手段,为乌兹别克斯坦的当事人减少了公证、认证和出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同时,凭借专业的调解技能,有效推动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为了精确梳理双方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特地派遣了精通乌兹别克语的法官全程参与调解过程。面对双方存在的分歧,法官运用“争议分层处置法”对双方的主张和反驳进行拆分与重组,首先确定了双方对货款金额无异议的部分,随后对存在争议的部分逐一进行解决,凭借其专业素养推动实现了圆满的调解。此外,以互利共赢的原则为基础,为未来的合作关系重新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双方的主权,将平等保护与互利共赢的原则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为双方未来的交往与合作重新建立了信任的桥梁。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阿某同意减少对违约金的要求万江律师,开某承诺将货款分批支付,双方均表达了维持贸易伙伴关系的意愿。阿某还表示,对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和可见性表示赞赏。

【典型意义】

跨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语言文字难题以及公证认证程序高昂的成本和漫长的周期,一直是困扰涉外商事审判的棘手问题。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巧妙地采用了“多语言协作+数字化支持+争议分级处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充分利用了法院的本土资源,主动应用科技法庭的最新建设成就。通过视频见证委托和线上调解手段,不仅为外方当事人节省了公证和认证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还使得双方当事人无需远行,就能有效解决千里之遥的争议。本案借鉴了东方“和合”文化的智慧,致力于探索解决争端的方法。在充分尊重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两国在法律制度和商业规则上的不同,努力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此举不仅为双方未来的合作奠定了新的基础,而且为我国与中亚国家在多个领域的持续深入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例六

“和文化”助中外企业续写合作新篇

千万美元“跨越亚欧大陆”复杂商事纠纷当庭调解

瑞士一家企业与河南省内一家商贸企业以及一家煤炭电力企业之间,就清算过程中的责任争议展开的法律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瑞士一家企业因与深圳一家贸易公司间的买卖协议发生争执,伦敦金属交易所对赔偿金及仲裁费用进行了判决,责令深圳这家贸易公司支付超过千万美元的赔偿款。深圳这家贸易公司的股东,即河南的一家贸易公司,以及该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在未事先告知瑞士企业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了企业运营,致使瑞士企业的超过千万美元的债权未能得到妥善偿还。瑞士企业将河南省内一家贸易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河南省内某煤电公司,一并告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该企业要求河南省内的贸易公司向瑞士企业支付赔偿金及仲裁费用,同时,河南省内的煤电公司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调解方法及结果】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清算责任争议案例。伦敦金属交易所所做出的仲裁决定已获得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在面临巨额跨国争议、汇率波动带来的冲击以及案件涉及因素复杂等多重困难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们以解决争议为目标,运用司法调解手段攻克难关,彰显了东方的和合共赢智慧。首先,他们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从东方的“和文化”智慧中探寻解决纠纷的方法。为破解各方当事人因一桩案件而合作中断的僵局,我们着力发挥庭前会议的核心功能,通过证据的互换,精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形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同时,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探寻未来的发展机会。鉴于案件涉及的金额极其庞大,加之国际汇率市场的剧烈波动,和解协议的内容曾反复修改。合议庭精准识别潜在风险,主动进行调解协商,促使涉案企业改进内部审批程序,从而减少调解所需时间,加快各方达成并确认最终的和解协议,成功规避了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了调解结果的稳固性。此外,还巧妙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确保了争议的彻底解决。国际商事法庭举行了公开庭审,并现场进行了调解。他们详细执行了和解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合议庭的监督下,所有当事人共同签署了最终的和解协议。随后,调解书被立即制作并当场交付。在一周内,当事人积极执行了调解协议的规定。这样,一项涉及数千万美元的跨国争端得到了圆满解决,也为中外企业续写商业合作的新篇章奠定了基础。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致力于定分止争,坚守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法庭严格遵循“不仅依法审理案件,更要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工作指导原则,在本案中采用了创新的“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调解流程。通过这一全链条调解模式,法庭不仅实现了定分,更着重于止争,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解决。此举以最低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中外企业的和谐共赢,为商业合作开启了新的篇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其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模式,不仅实现了跨境债务的有效清算,而且体现了国际商事规则与我国司法理念的深度融合,充分展现了中国“和文化”在国际上日益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时也揭示了中国法院在调解与和谐促进、实质性解决矛盾冲突方面的独到见解,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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