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当事人违反电商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责令停止刷单并罚款20000元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实施与惩罚规定: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即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从业者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记录、捏造用户评价等手段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推广,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商家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用户反馈、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相关条款,要求涉事方立即停止指使他人为淘宝店内的商品进行虚假交易,同时对其处以两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蚌埠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案情概述: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前往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华夏第一街区B2栋的蚌埠经开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餐饮店使用了两种“好评返现卡”,这些卡片上印有诸如“五星10字好评+晒图截图发至微信即可获得3元红包”、“五星好评15字+照片返现5元”等字样。通过扫描这些“好评返现卡”上的二维码,显示的信息与投诉内容完全一致。经核实,当事人在2023年4月份于拼多多网站购买了两种标注有“领取红包3元”和“返现5元”字样的“好评返现卡”,数量达到2000张,总支出为80元。自2023年4月29日起开始使用,至检查当天,已使用34张,并成功获得34次返现,其余卡片尚未启用。当事人已将未使用的“好评返现卡”予以销毁。
当事人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已下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蚌埠市某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他人字号案
案情概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部门移交的线索,对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使用了假冒“金业诚兴”品牌标识的设备。这些设备是由蚌埠市某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特别是通过微信渠道购买的。经调查确认,这批冒牌混淆他人商标的设备被用于安徽某学院学术报告厅和视频会议室的建设工程中,其中包括10寸的阵列音箱共8个万江律师,10寸的辅助音箱共2台,以及10寸的反听音箱共4只,还有8寸的小会议室音响1台,整个案件的价值达到了10000元。
当事人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规定,即不得实施以下混淆行为,以免误导消费者:一是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仿或相似的标识;二是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误以为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事方实施处罚,具体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将此款额上交国库。
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联名举报信,信中6名业主共同反映,某小区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每栋楼的一楼住户都享有独立院落,并承诺在交付时将为业主围好院落,并在业主收房后自行打通阳台与院落的门。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明确了绿地使用权以及院子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然而,在实际交付时,业主们发现该小区在住建委审核的规划图上并未标注有院落。经过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蚌房网、蚌埠论坛、安居客平台、沙盘展示以及置业顾问口头介绍、个人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进行推广,声称购买一楼房产可赠送绿篱围合的院落。在购房过程中,该公司还要求所有购房者签署一份《关于该小区南院项目部分绿地使用权的特别约定》协议,声称该宣传材料是确认院落仅为一楼业主专用的证明文件,导致业主误以为一楼房屋附带院落。小区已正式交付使用,其中已交付的住宅楼一层设有绿化隔离带,一层住户的门前设有阳台,但无法直接进入绿化隔离带区域,此外,一楼业主对绿化隔离带区域的专用使用权也已被取消。
法律实施与惩戒方面,若当事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品质、销售情况、用户评价、过往荣誉等实施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条款,责令涉案方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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