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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直播电商执法力度,公布多起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5-08-08 1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执法工作,近期对多起直播电商违规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为进一步整顿市场秩序,推动直播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并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特此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011.直播电商监管政策

1.1 > 虚假宣传案例

近期,直播电商领域频繁出现虚假宣传现象,其中涉及虚假用户评论的事件尤为引人注目。

> 北京市虚假宣传案

经调查,北京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一家直播平台上设立了店铺并管理相关账号,销售名为“萱妍堂红颜草莓桑葚燃咔果冻”的产品。该产品仅属于普通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品或药品的相关认证。自2024年5月份开始,该公司通过一位微信用户购买了跟播服务,该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升直播间的观众数量并增强观众之间的互动与评论。在2024年的9月与10月期间,这名微信用户通过数十个账号在当事人的直播空间内展开互动与评论,共计超过1500次。其评论涉及诸如“仅需两盒,夜宵搭配小酒也能轻轻松松减去7斤体重”以及“历经无数次的减肥尝试,唯有这款果冻让我成功减重20斤”等宣传口号,目的在于推广当事人所销售的果冻,声称其具有减肥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微信用户并非果冻产品的真实使用者,所以那些评论实际上都是虚假的消费者评价。

2024年12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北京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惩处。此举不仅要求涉事企业立即终止违规行为,而且对其罚款10万元。

> 浙江省杭州市虚假宣传案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市场监管局处理了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杭州杰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杭州另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合作,在“小饼干”直播平台的“超膜刀专场”活动中,负责直播运营和推广策划服务期间,出现了夸大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推销时声称“塑造肌肉记忆,效果稳固,不会反弹”以及“助你每分钟完成数万次卷腹锻炼”等,却未能出示相应的证据,因此涉嫌虚假宣传。针对此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已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2025年1月,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杭州杰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1.2 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产品 > 郑州市,河南省 > 销售不合格产品事件

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同样对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件进行了查处。调查发现,郑州禾兰仕科技有限公司在某个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一款名为“取暖器(2024语音至尊旗舰款)”的产品,其耐热性和耐燃性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律要求,已对涉事方下达了停止销售的命令,同时对其进行了罚款和没收财产的处罚,共计金额为3.84万元。

1.3 > 商标侵权案例 > 宁波市商标侵权案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海曙孙丽服装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23年11月,该服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销售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这些服装上的图案与某知名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雷同,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解。当事人的做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25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条款,对涉事方实施了没收侵权服装1016件,并对其处以10.7万元的罚款,作为行政处罚措施。

> 湖北省仙桃市商标侵权案

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对马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发现,马某于2024年12月,在武汉市的一家商城购买了羽绒服,随后在网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进行销售。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这段时间里,马某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在直播平台上销售了这些印有与某知名品牌标识相似的羽绒服。马某未能出示该知名品牌的商标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相关条款,即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基于此情况,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对马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5年3月,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某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马某立即停止侵权活动,没收所有侵权羽绒服,并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1.4 > 违规广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青岛市发生的违规广告相关案件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科曼奇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2024年12月,该公司在直播活动中宣传了一款名为“药王秘制”的膏剂产品。然而,该产品实际上属于普通商品,而非药品亦非医疗器械。该公司编造了诸如“一位老太太因经络阻塞导致手部无法自如活动,使用该产品后手部功能逐渐恢复”等虚假情节,以此误导消费者。在直播过程中,他们频繁使用“湿寒”、“经络不通”等医疗术语,并穿插了推广产品的链接。

该公司的这一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因此,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3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实施了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规广告的处罚,并对其处以了10万元的罚款。

> 广州创梵速品科技的虚假宣传案

广州创梵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涉嫌进行了虚假宣传。该公司签约的主播在某一平台上推销化妆品、家用电器和咖啡固体饮料等产品时,为了增加销量,采用了虚构或夸大产品功能和性能等不实的宣传方式,误导了消费者,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已经介入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2025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对广州创梵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广告宣传问题,实施了51万元的罚款处罚措施。

虚假宣传行为与珠宝造假事件,具体涉及广州市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案件。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向观众推荐了多种商品,其中包括某品牌的“酵母调制乳粉(免疫球蛋白型)”、某品牌食品,以及某品牌的“艾草三伏贴”。在宣传活动中,不仅商品卖点卡片上的信息,还出现了过度宣传和捏造商品功能性能的现象,此类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形成了虚假宣传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违法行为。

2025年1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款,对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175万元的罚款处罚。

> 和田珠宝虚假挖玉宣传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的市场监管局同样对一家珠宝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该公司名为和田圣贤珠宝。该公司在直播活动中被指控制造了虚假的挖玉场景,误导了直播间的观众。在直播开始前,他们事先将玉石藏于挖掘机的铲子中,并在直播时雇佣人员假装挖掘到玉石,以此手段来提升直播间的关注度。这种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5年4月,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管局依照《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对案件详细情况的全面考量,对涉事当事人实施了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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