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等背景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面临困境及分析建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概述:
在建筑行业广泛存在挂靠、转包及非法分包现象的背景下,当实际施工方在索要工程款项时,往往因为合同无效而陷入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境。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对合同的依据及其效力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问题1:施工人如何判断自己所持有的建工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在建筑行业合同争议案例中,施工方往往缺乏正式的合同,或者所签署的合同为统一格式的非标准“建筑合同”,此类合同种类繁多,涵盖了分包协议、内部责任书等多种形式。由于签订建筑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和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众多实际施工者提供的合同往往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若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方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项目结算尚未完成,实际施工者提出的工程款要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法院可能认定项目付款条件尚未满足。
因此,对于建工合同的效力判定,成为了实际施工人员能否顺利获得款项的关键环节。依据《民法典》第1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认定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资质问题存在:实际施工者并未获得建筑业企业的相应资质,或者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其资质等级,比如那些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挂靠方式承揽工程,这样的合同将直接被判定为无效。
中标后的承包方若将整个工程转手他人,或是将工程非法分包给未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合同亦被视为无效。
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则该合同将因不符合强制性要求而失效。
问题2:如果建工合同可能无效,施工人该如何主张工程款?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的条款,若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合同章节中未作明确规定,则可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与适用》第十五条亦明确指出,法院在判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不应单纯依据合同名称,而应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来确定。若施工方对所拥有的书面合同性质感到模糊不清,他们有权基于承揽合同的理由来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实际施工者以承接合同为依据,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好处在于:相较于建筑合同,承揽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要求较为宽松,通常无需达到特定级别的建筑资质;再者,承揽合同的付款周期较短,直接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成时间挂钩,不受工程是否通过全部竣工验收的影响;此外,在诉讼管辖方面,建筑合同遵循专属管辖原则,而承揽合同则只需满足基本的被告所在地原则即可。
以一个我们曾代理的工程案件为例,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方负责安装并建设智能自行车项目,双方签订了《设备供货(含安装)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工程名称、安装数量、质保期限等内容,同时确定了暂定价。此外,合同还规定项目移交后应根据实际安装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将依据市财政审核结果,在原价基础上下调5%作为最终结算总价。项目完工后,建设方依据承揽合同提起法律诉讼,主张项目已交付给承包公司,承包公司理应支付合同中的暂定价格;然而,承包方却认为此项目属于市政民生工程,需接受厦门市财政部门的审核,因此应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付款进度受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的影响,结算价格应按照财审确定的下浮5%来计算。最终,由于建设单位提供了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证实了涉案项目已移交并正式投入使用,法院同意了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认定,并依据双方约定的市财政审核结果,将下浮5%的价格作为最终的结算标准。
问题3:在建筑合同被视为无效且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是否仍能获得工程款项?
答:法律并非对无效合同“一刀切”地否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即便合同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况,只要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并且合格,承包人依然有权要求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然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此规定实际上为实际施工人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
即便合同不具备效力,只要工程的质量达到了标准,施工方依然能够获得报酬。如果工程在验收时未能通过,并在修复后再次通过验收,施工方需承担修复费用并据此进行结算;然而,如果修复后的工程仍然不符合要求,施工方将无权要求支付费用。
所以我们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施工方在申请款项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有效证实“工程品质达标”。
依据司法操作经验,施工方必须提交包括竣工验收文件、检测报告、监理记录在内的全部相关证据。若缺少竣工验收结算材料,则必须借助司法鉴定来核实工程品质。遇到发包方故意延迟验收的情况,施工方更应借助法律途径保全证据,以防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合法权益。我们必须注意,有些委托方可能会钻合同无效的空子,以“质量缺陷”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应当清楚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委托方可以免除责任,如果工程问题是由委托方指定的材料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那么施工方有权依法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建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工程在经过最终的验收后已经达标,实际施工方可以依照《解释》中的第二项条款提出相应的要求:
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款项及折价赔偿金支付的,应当得到认可;此外,若施工方请求发包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未付工程款的利息,也应得到支持。然而,若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借口,试图从工程折价赔偿金中扣除利润,则不应得到支持。
若建设工程合同判定为无效,尽管工程经过验收并确认合格,施工方在诉讼发起之前已与另一方就工程款项的结算达成了共识。然而,若发包方或诉讼另一方提出需重新进行结算,那么应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呢?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规定中,若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若一方提出重新结算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若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此请求亦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若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予以撤销,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结语
在建设工程行业,法律风险常常潜伏于合同条款的细微之处。我们施工人员需对法律尊严保持敬畏之心,同时也要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合同签订时,必须仔细审查资质,避免签署违规合同;施工期间,要严格控制质量,并妥善保存所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保持坚定信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保护好我们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法律并非冷漠的规章,而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愿所有从事施工的从业者,在法治的庇护下,能够行得更远,步伐更加稳健。
本期探讨的主题是:针对实际施工方在主张工程款项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具体分析合同的基础以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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