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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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能因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发包人可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
拒付工程款?
定襄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01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26日,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作为承包方)达成协议,签署了《石材材料及安装承包合同》。据此,A公司将定襄县某酒店外立面装饰工程中的石材干挂部分委托给了B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工程款项的支付请求。然而,A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理由,对支付工程款提出了异议,并拒绝支付。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B公司遂将此事提交至我院,并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共计160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本案件涉及的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合同纠纷。在审理阶段,负责审理的法官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工程质量的标准、工程验收的程序等方面描述得比较概括和含糊。在诉讼活动进行中,A公司基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理由提出了异议,并且特别就工程中隐蔽部分的质量问题,要求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考虑到工程质量鉴定面临费用昂贵、时间拖沓等现实难题,为了有效解决矛盾冲突,承办法官坚守司法为民宗旨,全面权衡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权益,多次协调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结合双方的诉讼风险,深入剖析利弊得失,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解答疑问,促使双方相互理解和让步。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成果不仅达到了法律上的预期,而且在社会效应上也实现了和谐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通常涵盖工程覆盖区域、建设期限、中间阶段工程开工与完工的具体时间、工程品质、工程成本、技术文件交付的具体日期、材料与设备的供应职责、资金拨付与结算流程、竣工验收的相关事宜、质量保证范围及期限、以及各方之间的协作等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在隐蔽工程实施前,承包方需提前告知业主进行查验。若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验万江律师,承包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享有要求赔偿因停工或窝工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需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以及国家颁布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达标后,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正式接收该工程项目。
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之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未经验收或验收未达标,则不得投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若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施工质量、修复费用等专业技术问题存在分歧,且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则应向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说明。若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缴纳鉴定费用或拒绝提供必要材料的,将需承担因举证不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官答疑
发包人是否可以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若工程质量问题严重至无法修复,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发包人便拥有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力。此因承包方未能履行交付合格工程的职责,使得发包方签订合同的目标无法达成,在此种情形下,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显得极不公平。
尽管工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发包方不得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却有权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所需的费用。一旦修复工作完成,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同时有权从款项中扣除修复费用。
综合来看,发包人是否能够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这主要取决于问题的具体性质以及其严重性。
法官提醒
在施工建设合同签订之际,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应将诚信与品质视为根本。双方应携手坚守诚信的底线,共同构筑品质的堡垒,协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发包方与承包方需订立一份正式的施工建设合同,合同中需详细规定工程的具体范围、施工期限、阶段性工程的开工与完工日期、工程品质要求、工程成本、技术文件的交付期限、材料与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拨付及结算方式、竣工验收流程、质量保修的覆盖范围及保证期限,以及双方之间的协作事项。
工程品质至上,安全责任至关重大。承包方必须依照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规范以及国家发布的质量规范来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品质达标。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内可具体规定中间检验工作的流程、质量验收的准则以及检验的时间限制等,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成果能够得到及时的审核。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质量或进度等方面的问题与合同规定或规范要求不符,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并共同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归属和整改时间,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强化过程监管,能够有效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累积,减少后续整改的难度与费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供稿: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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