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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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核心原则解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条文解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
“依据事实,遵循法律”构成了我国司法运作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不仅被《宪法》及诉讼法规如《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所明确确立,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在民事审判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一原则的深层含义及其应用的关键点。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中心的客观性要求
民事案件的事实判断应当立足于经过核实确认的证据,坚决摒弃任何主观臆测或缺乏依据的推断。
具体实践: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法院行使调查权:对于当事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比如涉及商业机密、国家机关保管的档案等)而无法自行搜集的证据,法院有责任主动调取。比如,当银行拒绝提供账户流水记录,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协助时,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来帮助获取所需证据。
证据获取的合规性要求:必须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证据,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例如未经授权的录音资料)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予以剔除。
证据审查的法定程序
核实真实性时,应将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等与其它证据(诸如鉴定意见、证人陈述)相结合,以判定其真伪。比如,在确认借条签名真实性时,需借助笔迹鉴定来加以确认。
质证过程需保持透明度,所有呈交的证据材料均需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审查,任何未经过双方当事人争论的证据材料均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合同副本的真实性持有疑问,法院有责任要求原告提供合同的原件或者提供能够加强其证据效力的补充材料。
法律支撑: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67条和第72条具体规定了法院在行使职权时对证据进行审查的程序,旨在保障对事实的认定达到客观公正。
二、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格性
裁判的判定必须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绝不容许以权力取代法律或采取有选择性的执法方式。
具体实践: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约束
在实体法领域,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万江律师,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必须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得仅因同情弱势群体而擅自改变法定的赔偿额度。
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立案、文件传递、审判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可能会使判决结果失去效力。以未经法定公告送达而作出缺席判决为例,此类情形可能会被上级法院撤销,并要求重新审理。
法律解释的限度
法律中的空缺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自行创立新的规则。比如,当法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时,法院不得参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类比应用。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例如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案例,以此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法律支撑: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及《监察法》第五条均着重指出,必须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避免司法权力的不当使用。
三、二者关系的协调:司法公正的动态实现
事实构成了法律实施的基础,而法律则成为衡量事实的标准,这两者在具体的案件判决过程中达到统一。
实践要点:
事实与法律的交互论证
在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首先要借助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一部分构成了小前提),然后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应条款(这一部分构成了大前提)来做出相应的裁决。
疑难案件的平衡处理
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若事实的真相无法确定(例如,借款是否已交付的问题无法得到证实),法院应当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第90条)来进行不利的推断。
在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时,应优先采纳层级较高的法律或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比如,当《民法典》与地方性法规产生冲突时东莞万江律师,必须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四、典型案例与制度衔接
拒执案的司法衔接
南充市公安局负责处理的“刘顺海、王雪玲拒执案”中,法院在移交相关犯罪线索之后,公安机关便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立案和侦查工作,这一过程充分展现了法院与侦查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紧密合作。
核心观念是:在处理涉及民事和刑事的交叉案件时,必须依照“刑事优先”或“刑事民事同时进行”的原则,以保证法律适用的连贯性。
监察监督的边界
修订后的《监察法》第五条中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并明确指出,在监察机关参与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侵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限。
五、总结:司法公正的保障路径
事实层面:通过证据规则确保客观真实,避免“葫芦案”;
法律层面:严格适用法律,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在监督领域,合法的监督行为如人大和检察机构的监管,与非法的干预如行政部门的介入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两者分界清晰,共同确保审判工作的独立性。
这一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它不仅对法官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同时也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体验到公平与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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