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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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建设工程逾期停滞付款效力咋认定与处理?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对于因工程延期而引发的款项支付效力判定及应对措施,必须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停工原因、工程实施进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键在于确认支付条件是否满足、责任归属的判定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下将从法律依据、效力判定关键点、特殊情况的应对以及实际操作建议四个维度进行详细剖析。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第577条涉及违约责任,第585条规定违约金,第803条阐述发包人义务,第804条赋予承包人停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即《建工解释一》,第9条解释开工日期的认定,第14条处理工期顺延问题,第20条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第26条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第12.1条和第12.2条分别规定了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第14.2条则明确了竣工结算的相关事宜,这些条款均对付款的节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二、付款效力认定的关键因素(一)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会具体规定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和条件,例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至80%,或者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还有在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尾款。同时,合同还会对逾期支付款项的责任作出规定,比如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如果合同中对付款条件有明确的条款,那么在判断效力时,应当首先依据这些条款进行。
示例:
(二)停滞原因决定责任归属
工程逾期的原因直接影响付款效力的认定,常见情形如下:
停滞原因
对付款效力的影响
由于发包方(例如,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未能提供场地或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
承包方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关于工期延长的规定)提出主张:
- 暂停施工直至发包人纠正违约;
- 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合格工程的进度款;
支持约定违约金(若合同中已有规定)或计收利息(若合同未规定,则参照LPR进行计算)。
承包人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力、材料供应延迟、质量不合格)
发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主张:
- 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成;
- 扣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 若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政策禁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就延期支付款项或减轻部分责任进行协商,前提是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交相关证据(例如政府发布的文件或气象部门的记录)。
第三方原因(如周边居民阻挠、管线单位未配合)
若出现因第三方因素造成的停工情况,责任归属需明确划分:若发包方未能妥善协调第三方,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若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汇报,则需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
(三)工程进度与质量是付款基础
即便工程进度受阻,承包方所完成的达标工程部分,业主单位仍需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费用;若已完成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有责任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业主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建工解释一》第19条)。
示例:
(四)合同解除对付款的影响
若工程拖延时间过长(例如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30%),且无法得以恢复,守约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法定解除权)提出终止合同。合同一旦被解除,付款事宜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一)“半拉子”工程的付款认定
工程进度受阻,导致尚未全部完工,然而,已完成的部分(例如主体结构)已经具备了实际应用的条件东莞万江律师,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协商款项结算:在双方确认工程量及质量无误后,将依照合同规定或定额标准对已完成部分进行款项结算;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建工解释一》第30条);对于工程发包方:若其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则等同于承认工程质量达标,并须支付全部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建工解释一》第14条)。(二)逾期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三)涉外建设工程的特殊规则
若工程中涉及外资企业或外籍承包人员,必须遵循《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
四、实务建议(一)针对承包人的维权策略,首先应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保存合同、进度报表、监理确认单、停工通知、往来函件等,以证实停工的具体原因及已完成工程量;其次,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支付前期款项、提供施工场地)并恢复施工;若发包人仍拒绝改正,承包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已完成工程款项、违约金以及停工期间产生的损失(需提交造价鉴定报告和损失计算依据)。发包人需证明承包人停工责任:出示施工记录、品质检验文件等,以证实承包方施工问题或管理不善;行权不安抗辩:若承包方面临破产或重大违约,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款项并索要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寻求和解途径:通过调解或谈判,达成分期付款等支付协议,以减少诉讼费用。完善合同内容,具体包括:详细规定支付款项的时间点、相关条件、逾期支付的后果以及工程暂停的处理措施(例如,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0天,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要赔偿);规范执行过程的管理:定期签订工程进度确认书,妥善保存隐蔽工程验收的记录,以防因证据不足引发纠纷;投保工程相关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以转移工程停工、质量问题等潜在风险。总结
建设工程若出现延期停滞,对其付款效力的判断关键在于合同条款、停滞的具体原因以及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若停滞是由于发包方违约所致,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反之,若停滞是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发包方有权暂缓支付款项并要求承包方进行整改;而在遭遇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导致停滞的情况下,双方需进行协商,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重视证据的保存,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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