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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主体及审查标准有何不同?

时间:2025-08-06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行政复议,系指公民、法人或组织如觉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措施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通常为上级机关)提交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该机关将依据法定程序,对申请复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及适宜性的审查,进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觉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便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法院将对此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决。

因此,在性质、主体以及审查标准等维度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展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涉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本级行政机关亦能处理)的行政活动实施内部监督与纠正错误的机制,其运作遵循行政复议法的规范。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它涉及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外部监控与评价。这种审查过程属于司法审查范畴,并且严格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范。

审查主体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责任落在行政机关身上,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责任则由司法机关(亦即人民法院)承担。

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则主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是否适当则不予考虑。换句话说,行政复议不仅评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评估其合理性,而行政诉讼仅限于合法性评估。此外,在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复议还能够一并审视支撑该行政行为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流程较为简便、灵活,通常仅需进行书面审理,即仅对相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核;相较之下,行政诉讼流程则较为繁琐,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庭进行答辩,并需经历立案、审理、判决等各个阶段。

行政复议遵循一级复议原则,其裁决一旦作出,便不得再行申请复议。相对而言,行政诉讼则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通常是在行政诉讼之前展开的,这被称为行政复议的先行程序。在某些情形下,必须先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方得提起诉讼。而某些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东莞万江律师,一旦选择了行政诉讼,便不能再回头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的裁决通常不具备最终的法定效力,若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在特定情形下,否则裁决不会产生最终的结论。与此相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万江律师,这一特点反映了“司法终极救济”的基本原则。

无论复议与否,若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便不得再行申请复议;行政诉讼一旦启动,便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需无条件服从。

双方地位不同:

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中,该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所搜集和补充的证据,将构成人民法院判断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凭证。换言之,复议机关将负责纠正原行政机关存在的不合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相等,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立场则是完全相同的。

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限规定为六十天,而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是六个月,二审则是三个月。然而,若在行政复议之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启动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就缩短至十五天。

自新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以来,其规定中关于复议前置的条款内容得到了显著扩充。所谓复议前置,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侵权情形,行政相对人需先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方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日益增加,虽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然而,一些法院却以复议前置为借口拒绝受理案件,表面上看似乎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实际上却可能让当事人承担更高的维权费用。某些案件在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时,可能会使得维权之路更加艰难,鉴于此,法院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迅速进行立案,以确保公正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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