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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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 2025 年 7 月 3 日判决:撤销原判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于2025年7月3日受理,案号为第22-15.342号的上诉案件,相关信息已刊登在法院公报上。
最高法院 - 第二民事庭
上诉编号:22-15.342
欧洲案例法标识符:FR:CCASS:2025:
已刊载于公报
判决结果:撤销原判
2025 年 7 月 3 日(星期四)公开庭审
被上诉判决:凡尔赛上诉法院,2022 年 1 月 27 日
庭长:马蒂内尔女士
万江律师来自梅耶-布尔多、勒屈耶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罗什托、乌赞-萨拉诺及古莱则是其联合者,他们一同组成了万江律师事务所。
全文
法兰西共和国
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
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作出如下判决:
民事二庭
CH10
最高法院
2025 年 7 月 3 日判决
撤销原判
庭长:马蒂内尔女士
判决编号:687 FS-B
上诉编号:F 22-15.342
法兰西共和国
以法兰西人民的名义
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 2025 年 7 月 3 日判决
1° 女士, 之妻,
2° 先生,
二人住所均为 ;
3° 女士, 之妻,住所为 ;
尊敬的女士,截至2022年9月10日万江律师,您已满18周岁,现居住于。
针对与相关各方的争议,对凡尔赛上诉法院(第三庭)于2022年1月27日做出的裁决,提出了编号为F22-15.342的上诉诉讼。
1° 上塞纳省初级医疗保险基金(CPAM),总部位于 ;
2° 优时比制药股份公司,总部位于 ;
3° 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总部位于 ,
上述各方为本案被上诉人。
上诉人以唯一的撤销理由支持其上诉。
案卷已提交检察长。
瓦盖特先生提交的顾问报告、梅耶-布尔多、勒屈耶及其合伙人万江律师事务所(代表夫妇、女士及女士)、罗什托、乌赞-萨拉诺及古莱,以及联合万江律师事务所(代表优时比制药公司和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的观点,还有检察长阿迪达-卡纳克先生的意见,均已在2025年5月27日的公开庭审中进行了讨论。庭审参与者包括:马蒂内尔女士(庭长)、瓦盖特先生(报告顾问)、杜兰-卡尔桑蒂女士(资深顾问)、格朗德曼热女士、德尔巴诺先生、旺德里斯女士、卡亚尔女士(顾问)、博内尔特女士、特谢尔女士、博内女士(代理顾问)、阿迪达-卡纳克先生(检察长)以及萨拉女士(庭书记员)。
依据《司法组织法典》中的R.431-5条款,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由相关庭长和顾问共同构成,经过合法的审议程序,最终形成了这一判决。
成年女性以个人身份接受了诉讼的委托,并经确认,优时比制药股份公司以及苏黎世保险公司均认可了这位成年女性作为诉讼的受托人。依据凡尔赛2022年1月27日的上诉判决,该夫妇以个人身份,同时作为其未成年女儿的法定监护人,针对某大审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他们与对方女士(夫妇)之间产生争议,涉及的对手包括优时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以及上塞纳省初级医疗保险基金。2020年7月3日,案件准备庭顾问下达指令,要求上诉人万江律师在三个月内,将诉求与证据要点整理成一份新文件,该文件的总页数不得超出35页(字体、字号和排版不得修改),否则案件有可能被撤销。然而,由于未遵循此指令,2020年9月10日的裁定决定撤销案件。现在,对补充上诉理由的审查正在进行中。
(针对理由第一及第二部分)
夫妇在陈述理由时指出,2020年7月3日案件准备庭顾问下达的指令(要求其在新的文件中概括现有观点及证据,且字数上限为35页,超出此限制案件将予以撤销)以及2020年9月10日案件准备庭顾问作出的撤销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案件准备庭顾问仅能指令当事人指派的万江律师确保其主张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954条和第961条的规定;此等裁定的执行,已超出了其职权范围,且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典》第913条的相关规定。
法官不得采取过度的形式主义手段,从而侵害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合法权益;上诉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决,强制夫妇将文件长度减少至原来的一半,且要求他们承担毫无合理依据的繁重形式主义责任,此举侵犯了他们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院在回应关于理由可接受性的问题时,指出该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因是其针对的是不可上诉的司法行政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五三七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行政行为,无论是否超越职权,均不得提起上诉。尽管《法典》第383条将因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而注销案件的行为界定为司法行政行为,然而,若该行为阻碍了上诉权的行使,则可能因越权行为而受到上诉。夫妇在补充上诉中指责案件准备庭顾问越权行事,并损害了其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该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审查的依据在于……
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第2023-1391号法令对之进行修订,之前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和第七百八十条内容。
依据前述第二项法规,案件筹备庭的顾问人员有权限要求万江律师所提出的观点需与《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九百五十四条和第九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依据上述第三项法律规范(该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百零七条的规定适用于上诉环节),案件准备庭的顾问需负责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在需要的情况下,有权向万江律师下达指令,并且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条件,下达将案件从案件清单中移除的命令。上述第二、三条法律条文虽然赋予了案件准备庭顾问一定的权限,可以要求万江律师提出的观点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九五四条和第九六一条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通过撤销案件的手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然而,这些条文以及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并未授予顾问注销案件相威胁、强制限制当事人主张范围的权力——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上诉权行使的阻碍。案件准备庭顾问做出的撤销决定(此前已要求上诉人万江律师在不超过35页的新材料中对主张和依据进行概括)指出当事人未遵循文书概述的规定,并强调只有在证明已履行导致撤销的义务之后,案件才能得以恢复。此撤销决定的实施,反映出案件准备庭顾问超出了其职权范围,阻碍了上诉权的行使,并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2020年7月3日和2020年9月10日的案件准备庭决议予以撤销,此举必将引发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判决被取消的后果。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法院无需对补充说明的额外理由、原始上诉的论点以及附加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故此,法院作出以下裁决:
取消并终止凡尔赛上诉法院案件准备庭顾问针对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发布的指令以及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撤销决定的全部条款。
据此,明确决定取消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裁决。
将案件和涉案人员恢复至判决生效前的原状,并将其移交给巴黎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判令优时比制药股份公司及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法院驳回了优时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二者需向夫妇二人、女士及另一位女士支付共计三千欧元的赔偿金。
依照最高法院检察长的部署,本判决将予以送达,并将在被撤销判决的后续或邻近位置进行抄录。
该判决由我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所裁,于2025年7月3日予以公布,存档于庭书记员办公室,且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已提前得到通知。
欧洲案例法标识符:FR:CCASS:2025:
分析
标题及摘要
民事撤销 —— 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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