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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采信证据?审查三性、判断证明力,依据这些法律

时间:2025-08-05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院在采纳证据时,执行的是一项严格而细致的法律评估流程,这一过程的核心是对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进而对证据的证明力度进行综合评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为公正的裁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下是法院采信证据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 一、法律依据(核心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统称为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统称为刑事诉讼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统称为行政诉讼。

这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构成了法院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的核心依据。它们对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搜集与提交、质证的相关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 二、核心标准:证据的“三性”

法院首先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每一项证据进行“三性”审查:

1. **合法性:**

确保收集和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或机构,其身份和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证人的资格、鉴定机构的认可)。

证据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格式标准,例如书面合同和鉴定意见书必须包含鉴定人的签字和公章,而境外证据则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程序是否合规:需考察证据获取的途径和方法是否与法律规范相符,以及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条款。

严禁采纳任何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诸如隐私权、住宅权)、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手段获取的证据,此类证据通常不予认可(即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构成了“三性”审查中最严格的要求之一。

2. **真实性:**

证据的实质性:该证据是否为原始、未经伪造或篡改?比如,文件上的签字是否为真、电子数据是否存在篡改行为。

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证据所呈现或描述的信息有无虚假、夸大或隐瞒之处?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采取核对原始文件或物品、与当事人及证人进行沟通、利用鉴定技术(如笔迹、印章、电子数据、会计审计等)以及综合其他证据进行验证等多种手段来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对于那些无法与原始文件或物品进行核对的副本或复制件,其证明力将显著降低,甚至可能不被法院所采纳。

3. **关联性:**

需考察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客观关联性,同时,该证据是否能够对案件争议中的特定事实(例如,合同的成立与否、侵权行为的存否、损害结果的产生与否等)提供证明帮助。

证据需紧扣案件争议的要点,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即便其内容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得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凭证。

仅有那些同时符合法律要求、真实可靠且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才能被法院所考虑,并被认定为“可接受的有效证据”。

## 三、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拥有“三性”特征仅是进入门槛,法院还需对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的效力高低(价值大小)进行深入评估。这一过程是决定是否采信证据的关键步骤,同时也彰显了法官在法定规则约束下的自由心证能力。

影响证明力大小的常见因素包括:

1. **证据种类:**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比较:** 能够直接证实案件核心事实的证据,例如借条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其证明力往往大于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推理以证实核心事实的间接证据,比如证人目击被告在案发时段出现在现场周边。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有所区别:直接从案件事实中获取的原始证据,例如合同的原件、目击者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其证明力往往大于那些经过复制或转述的传来证据,比如合同的副本、他人转述的案情证言。

书证、物证等具有较高客观性的证据,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证明效力通常胜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但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往往更为显著。

2. **证据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中立第三方,诸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件或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所形成的证据,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证人(例如亲属或员工)所提供的证词,其证明力通常不强,因此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进行加强。

* 证据形成过程是否自然、合理?是否存在疑点?

3. **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印证规则):**

这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最频繁使用的判断手段!法院在审视证据时,不会仅仅局限于个别证据,而是会**全面综合考量所有案件证据**。

证据之间相互验证:若众多证明指向同一事件,并且它们之间并无无法解释的冲突,那么其证明力便会大幅提升。比如,一份借条、银行转账的记录以及借款人承认借款的对话记录相互佐证,这基本上就能确保其真实性。

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院需对矛盾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区分其为枝节矛盾抑或根本矛盾,同时探究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法院应运用逻辑推理和丰富的经验法则,评估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或指示当事人提供更多证据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矛盾无法通过合理方式消除,将可能使得相关事实难以得到明确认定。

在处理复杂事实,尤其是那些主要依赖间接证据来证实的情况时,我们必须构建一个全面、严密且能够排除其他所有可能性的证据链,这样才能满足证明的要求。

4. **提供证据一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

持有相关证据却无合理依据拒绝出示(尤其是当持有不利证据的一方拒绝时),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对方对该证据的陈述是正确的(依据证据妨碍原则)。

* 有能力举证却未提供关键证据,可能导致其主张不被支持。

## 四、证明标准

法院在最终决定是否采纳某项或某组证据以确认特定事实时,必须考察这些证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1.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

事实表明,该事件发生的概率显著高于其未发生的概率。法官坚信,这一事实极有可能成立。这构成了所谓的优势证据原则。

2. **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

这代表了一项极为严苛的准则。它规定证据必须确凿且充足,需综合所有案件证据,确保得出的结论唯一,不容有其他合理解释。依据这一标准,对被告进行定罪和量刑。

3. **特殊情形(如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

* 低于高度盖然性,但要求达到初步证明的程度。

## 总结法院采信证据的流程

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符合“三性”标准,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尤其是非法证据,应予以剔除。

在质证环节中,需引导当事人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评论,同时展开辩论、提出疑问。这一步骤至关重要。

3. **综合审查判断:**

* 分析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考虑种类、来源、形式等)。

全面审视案件所有证据,评估这些证据是否能够相互验证,以及是否存在任何难以解释的矛盾之处。

依据逻辑推演及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亦称“常理”、“情理”)。

需评估该证据(或证据组合)对证明待证事实的效力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明程度(即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

在经过上述审查与判断之后,法官将内心深处的确信确立起来。

裁判文书需明确指出采纳证据的依据,尤其是对于未予采纳的至关重要证据,应详细阐述不予采信的原因。

## 重要提示

举证责任原则上是主张者负责提供证据(基本准则)。但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例如,在劳动争议中涉及加班费的问题,部分举证责任落在用人单位身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部分举证责任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若一方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其提出的事实可能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法官在执行法律规定的证据准则时,对证据的效力评估以及对事实的确认享有一定的自主判断权,即所谓的自由心证原则。然而,这并不等同于随意主观臆测,其判断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且在判决书中必须详细阐述其作出判断的理由。

针对特定领域的疑问(诸如建筑品质、医疗失误、笔迹鉴定、电子数据复原等),法院一般会指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而这些评估结果则构成了关键性的证据材料。

掌握法院采纳证据的准则与依据,能帮助当事人更精确地搜集、保留和提交相关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的证据质疑和辩论,进而更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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