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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法院查封财产,警方认定检察院却不予起诉?

时间:2025-08-0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院查封的财产被非法出售,这一行为警方已进行了审查并确认,然而检察院却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这令犯罪嫌疑人似乎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面对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坤泽集团”)的相关负责人邢先生表示,他对此感到非常不可思议。

邢先生透露,2015年,山西坤泽集团与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华因债务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到了2017年,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华及其公司必须归还本金和利息,总额接近4亿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确认,在判决生效之后,张某华与山西郡宇公司通过他人账户,采用“体外循环”手段,转移资金高达12亿元,以逃避执行。同时,在省高院对涉案楼盘实施查封并加锁期间,他们擅自将查封的楼盘对外销售,非法所得的房款亦通过他人账户进行转移,用于其他用途,此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公安机关将张某华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事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2021年11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够充分”作为理由,决定不对张某华提起公诉。此后,此案便不了了之。

山西坤泽集团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于2023年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旨在让张某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而承担刑事责任。到了2024年年底,法院对其中一件案件进行了终审,并裁定张某华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张某华在未获得省高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已被该院查封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的事实。

邢先生表示,既然已经确认存在非法变卖被法院查封财产的情况,为何司法机关对此置若罔闻?他提到,张某华及其关联公司至今仍在努力规避债务,目前尚有约20亿元人民币的债务尚未偿还。对于张某华涉嫌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拒不执行判决等罪行,他们计划将搜集到的犯罪证据线索进行举报。

擅自销售查封楼盘,严重影响法院执行

案件起源于涉事双方在借款合同上产生的争执。2015年,山西坤泽集团的法人代表邢某承与山西郡宇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华因借款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最终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该案经过多轮审理,最终在2017年12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2015)晋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张某华及其实际控制的包括山西郡宇在内的数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天内,须向邢某偿还借款本金超过2.94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2018年1月23日,本息总额接近4亿元)。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张某华以及山西郡宇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并未自发执行该判决,邢某承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

2018年4月,邢某承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之前诉讼中已被查封的山西郡宇公司拥有的两块涉案土地(即“朝阳一号”项目)进行拍卖,以用于清偿其债务。然而,省高院在调查中发现,山西郡宇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擅自对外销售尚未完工的房屋。尽管省高院下达了执行命令,但山西郡宇公司却对此置若罔闻,依然继续对外销售。五月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朝阳一号”售楼部张贴了查封通知,然而,张某华却指使该项目的销售团队将这份查封通知故意遮挡。到了八月,省高院对“朝阳一号”售楼部进行了公开查封,并且通知了省内外媒体进行公开报道。到了九月中旬,省高院再次对“朝阳一号”楼盘实施查封,并锁上了售楼部的大门。但在十月,张某华指使他人擅自打开了已锁的售楼部大门,并开始重新进行销售。经调查确认,在相关时间段内,张某华与山西郡宇公司共销售“朝阳一号”住宅约200套,其中部分客户已退还购房款,而剩余137户的购房合同已签订。房款结算过程中,部分款项通过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以及张某华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进行转移,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上述情况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公安局共同确认。

法院查封公告被海报遮挡

省高院进一步指出,被执行人张某华及其所在公司山西郡宇,在具备充分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却故意躲避和反抗法院的执行命令。在整个一年多的强制执行过程中,他们仅完成了执行标的的26.7%,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若被执行人蓄意诈骗公众财产,此举很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所购房产,进而引发社会矛盾。这种矛盾往往会被引导至政府,从而人为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2019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华涉嫌的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将案件移交给山西省公安厅进行侦查。省公安厅随后指定太原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此案。同年5月,太原市公安局正式展开侦查工作,对张某华实施了刑事拘留,随后他被改为取保候审。太原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侦查并终结,随后在2021年7月将该案移交给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然而,到了2021年11月,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基于“事实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不符合起诉标准”的理由,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至于具体缘由不明、证据缺乏,不起诉的文件中并未提供任何说明,即便我们向检察院询问,他们也未给出任何答复,就这样直接给出了拒绝。邢先生表示,鉴于此案为公诉案件,在遭到驳回之后,司法机关并未再次提起诉讼,因此此案就此无后续进展。

债权方提起刑事自诉,拒执罪成立免于处罚

新黄河的记者观察到,在2021年11月,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提到,针对太原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院同样以“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标准”作为理由,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太原市公安局此前作出认定,山西省高院在作出民事判决书之后,曾下达了(2018)晋执2号执行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华履行还债责任。但遗憾的是,张某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主动执行执行通知书中的还款要求,也未按时向省高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张某华意图规避履行责任,实施了所谓的“体外循环”策略,指使公司职员冯某等人,通过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账户,以及冯某等人的私人银行卡,为其公司运营和个人事务进行资金转移。自2018年起,此类资金转移累计金额已接近12亿元人民币。

邢先生表示,在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際,2023年9月,公司负责人邢某承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然而,同年9月,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邢某对裁决结果不满,遂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太原市中院在2023年11月作出了刑事裁定,并下达指令要求万柏林区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立案并受理。2024年7月10日,万柏林区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以下事实:张某华利用其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其实际控制的“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的公户等关联账户,通过“账外账”和“体外循环”的方式,将本人及涉案公司的资金进行转移,以规避执行;此外,张某华在未获得山西省高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已被该院查封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且未及时、全面地向法院报告其资产变动及损益情况。张某华的这些行为表明,他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却故意不执行,其情节相当严重。法院亦认为,自太原市公安局对其展开立案侦查仅过一周,张某华便已将剩余的执行款项悉数付给了邢某承。考虑到自诉人的胜诉权益已完全得到满足,故对张某华可酌情给予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华,但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表示不满,随即提起上诉。邢某承认张某华的刑罚过轻,而张某华则坚决进行无罪辩护,他指出:2017年他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涉及被执行案件超过200起,一时之间无力履行,采取“体外循环”是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作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公司才能逐步履行法院的付款责任;在查封的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并非拒绝执行的行为。

2024年11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不予受理上诉,同时确认并保留了最初的判决结果。

事实交叉两起案件,为何作出相反判决?

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件与另一宗大额执行案件有着紧密联系。2018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2018)晋执2号”案件的同时,还同时受理了“(2018)晋执3号”案件。该案件涉及张某华及其关联企业、徐某等人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债务争议,争议金额高达近2亿元。随后,这笔债权被转让给了山西坤泽投资集团。两起案件合并执行后,执行标的总额接近6亿元。在此之前,太原市公安局经过调查确认,在处理这起涉及债务的裁决案件时,张某华等人依旧拒绝履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到了2019年5月,这笔金额高达近2亿元的执行款项仍未得到支付。

依据2019年6月张某华及山西郡宇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承诺书》内容可知,该院于2018年颁布了(2018)晋执3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华及其余6家单位或个人履行偿还所有债务的职责。目前,被执行人张某华已作出承诺,表示将全力配合贵院与申请执行人商谈执行和解事宜,并积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山西郡宇公司,由张某华担任法人代表,表示将全力支持张某华完成所有相关责任。具体措施包括:在坤泽十里城、翰林华府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完成后,张某华与该公司将动用这些款项来清偿所有相关债务;若工程款项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张某华与山西郡宇公司承诺将积极从其他项目筹集资金,以确保补足剩余的债务差额,从而全面完成所有应尽的责任。

然而,截至目前,3号案所涉及的2亿元执行款项,他们尚未支付分文。邢先生表示,对于这笔拒绝履行的债务,2023年9月,山西坤泽集团以张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随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不予受理。面对这一裁定,坤泽集团提出上诉。到了2023年10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并维持了原裁定。坤泽集团持续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7月颁布了刑事裁决文件,明确指示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负责受理此案。

山西坤泽集团未曾预料到,在2025年7月2日,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了一项判决,判定张某华无罪。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张某华作为被执行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阶段,张某华未履行还债责任,指使山西郡宇公司的财务人员冯某等人,将往来资金通过冯某的个人账户以及张某华实际掌控的太原奇异鸟商贸有限公司的公户等账户进行转移。然而,山西郡宇公司并非本案件被执行主体,法院无法直接对其财产进行执行。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资金属于张某华个人所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华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隐瞒、转移、故意毁坏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法院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这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对张某华提出的拒不执行裁定罪指控,证据不足,无法成立。

张某华与省高院发布的2号执行裁定书及3号执行通知书所涉的两起执行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紧密联系,难以分开。他及山西郡宇公司通过他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操作,挪用资金达12亿元,并以此非法建房并出售,这些行为不仅涉及对2号案债务的偿还,还牵涉到3号案债务的清偿。他的执行能力应承担对应的两案执行义务,但张某华并未完全履行这些义务,目前仍有近2亿元款项尚未偿还。经调查发现,张某华持有山西郡宇公司95%的股份。然而,法院却错误地将被执行主体的概念进行了替换,以山西郡宇公司不是本案的执行人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一做法让人深感困惑。邢先生表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山西坤泽集团并不认同,因此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除此之外,近期,山西坤泽集团已经将张某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犯罪行为的线索和证据资料,递交给了公安、检察院等上级机关。据记者了解,这些机关已经接收了这些材料,并且正在进行详细的核查工作。

7月31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山西郡宇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华,就邢先生的指控进行询问。张某华回应称,3号案件中涉及的超过2亿元的款项不应由他这位担保人负责偿还。谈及2019年签署的《承诺书》,张某华指出,当时的表述是依据法律条款和合同约定来执行的,然而,这笔款项却存在虚假和欺诈的问题万江律师,他们目前正在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

此外,张某华坚称未曾拒绝履行判决,并指出在2018年4月20日,他已经将超过四亿的资金全额退还给了对方,因此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况。检察院已经出具了不予起诉的文件,尽管对方对此不满并提起了自诉,但法院也做出了相应的裁决。至于被指控撕毁法院封条、出售法院查封的财产等,张某华强调,一切应以法律裁决和官方文件为准,对方的说法并不成立。

8月1日,新黄河记者拨通了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就有人指控该法院在2号、3号案件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一事进行咨询。法院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件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目前,自诉人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已提交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之前的判决尚未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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