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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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轮候查封是啥?债务人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咋执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普法小课堂
我国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强制执行法律,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不一致性。近期,我常被问及关于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本文旨在为大家详细阐述当债务人的财产被多法院轮候查封时,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的问题。
轮候查封的概念
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若多个法院对同一不动产实施查封,不动产登记部门需优先为最早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完成查封手续,而对于后续收到该通知书的法院,则需进行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的顺序则是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时间早晚来决定。
依据《民诉法》2023年修正版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或依照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手段。一旦人民法院对财产实施保全,必须迅速告知财产保全对象。若财产已被查封或冻结,则不得进行重复的查封或冻结操作。
因此,咱们国家没有重复查封的规定,所以只能“轮候查封”。
谁来执行
1、原则上首封法院负责执行。
若查封财产存在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且自首次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同时,若负责查封的法院尚未对该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启动变卖程序,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要求将此查封财产移交给其执行。
优先债权包括:设有抵押的债权、工程款项的优先偿还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小编按照分为三类进行整理:
1、首封法院事保全法院、轮候法院执行法院;
首封法院负责执行普通债权或优先级较低的债权,而轮候查封法院则专注于处理优先级较高的债权。
首封法院属于普通债权执行的法院范畴,而轮候查封的法院同样也是负责普通债权执行的法院。
参考如下:
备注:
第一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内容,保全法院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若超过一年仍未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理,除非该财产是争议的标的物,否则,先前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有权向保全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将相关财产移交给执行法院进行后续处理。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处置相关事宜的批复》中的第一项内容,在执行阶段,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的应是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为查封)的法院。然而,那些已经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于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的担保物权或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如果自首次查封之日起超过六十天,并且负责查封的法院尚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启动变卖程序,那么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有权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交给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若法院查封涉案财产的时间已超过六十天,并且尚未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公告或启动变卖程序,那么拥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有权与首封法院协商,请求其将执行权移交给己方。
第三种情形
法院在轮候查封阶段获得处置权并未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给出具体规定,然而,一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此类情况制定了相应条款。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18年7月4日发布了《关于首先查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等文件。
这里尤其提到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一书中,第86-2条明确指出,在执行过程中,若首个查封的法院同时也是执行法院,且该法院无合理理由在六个月以上未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理,此时,后续的轮候查封法院有权与首个查封法院协商,要求将查封的财产移交给执行法院处理。
参与分配
确定好谁来执行的问题后,接下来就是介绍如何分配的问题。
1、优先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当存在若干债权人时,那些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质权)所拥有的债权,其受偿权将优于一般金钱债权;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需依照各个担保物权确立的先后次序进行偿还。
2、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
(1)被执行人是非企业法人的
若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并且拍卖所得资金能够完全抵偿所有债务,那么各债权人将根据财产被查封的先后次序依次获得偿还。
若债务未能完全清偿,尤其是当债务人系自然人或某一组织,且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各个债权人将依照各自债权金额占所有债权金额的比重进行分配偿还。
若被执行方为企业法人,且拍卖所得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且该情况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那么将依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对此,本文将不再进行深入探讨。
对于处于查封轮候状态的债权人,若符合以下要求,应主动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的申请,从而得以加入分配行列:满足特定条件,积极提出申请,即可加入查封财产的分配过程。
1.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3.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5.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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