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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疑问,你了解吗?

时间:2025-08-05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思维。

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中,不时有当事人因再审申请被否决而寻求咨询,他们得到的裁定书通常只是简明扼要地指出:二审裁决对事实的认定明确无误,法律运用恰当无误,实体问题处理得当,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应当启动再审的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受理再审请求。

众多当事人对此感到困惑,一审、二审的判决书都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确认,并对为何采用该法律依据进行详尽解释。然而,再审的裁定却既不包含对事实的描述,也不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分析。这种疑问实际上暴露出当事人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与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之间根本差异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一审与二审审理的主要宗旨是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为了达到这一宗旨,法院需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全面而细致的调查,这构成了正确运用法律的关键前提与根本基础。在掌握事实情况之后,法官应当精确地对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找不到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款,法官将依据《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例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作出自己认为合法且合理的裁决。

然而,再审申请的审查逻辑与程序与此大相径庭。在我国,我们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度,再审申请的审查并非对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在这一阶段,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对案件事实重新进行评估,他们关注的焦点在于现行的判决是否正确,以及该判决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满足启动再审的法律规定。

在再审申请的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所提及的再审理由显得尤为关键。再审的审查工作将严格依据当事人所引用的特定理由进行。比如,如果当事人声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新证据,法院将仅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直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若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声称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然而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具体指明哪些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或者所提及的事实并非案件的核心要素,而是辅助性内容,此类申请同样会被予以驳回。若当事人提出法律适用不当的诉求,但未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是哪项法律条文存在误用,亦未指明应适用的正确法律条文,即便如此,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完毕后,仍将果断作出决定,驳回其再审的请求。

因此,当事人在提交再审请求时必须深刻把握再审审理的特性和标准,细致地编制并递交包含书面材料六大关键要素的再审申请文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引用的再审理由清晰明确,所陈述的事实和依据充实有力,从而增强再审申请的通过可能性。

在众多案例中,尽管当事人已经掌握了有力的再审依据,且案件理应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错误,但往往由于他们未能提交规范的书面材料,亦未在材料中充分论证,最终使得他们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鉴于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务必遵循程序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正式有效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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