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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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刑民经验,详解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执业。他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并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目前,他在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他获得了刑事专业认证。万江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30余年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证人证言在法庭质证的原则,即证人的陈述需在法庭上由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双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若法庭发现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犯罪证据,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证人证言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证人就其目睹或听闻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构成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证言的可靠性对于司法机关精确判断案件真相、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权益,具有极为重大的作用。证人的陈述虽然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因其主观性较强,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证人的感受、记忆和表达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其次,外界压力或个人意愿的驱动可能导致其作证不实。因此,证言所揭示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之间可能存在偏差,甚至可能包含虚假信息。通常情况下,证人需以口头陈述的形式,亲自在法庭上提供证词,例如在我国古代,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时,会运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五听”技巧来辨别证词的真假。而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审问,以此确定证词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已经成为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普遍遵循的规则。唯有经过严格核实,并确认无误的证词,方可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本条款对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范。
本条共讲了两层意思:
首先,证人提供的证词需在法庭上进行质询和核实;其次,这一过程是确保证词作为判决依据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本条款明确规定的这一必要程序涵盖了两项内容:
证人的陈述必须接受公诉方、受害方以及被告方与辩护方的交叉审验。换言之,不论是由公诉方或受害方所推荐的证人,抑或是被告方或辩护方所提出的证人,均需经受双方的交叉审验。质证手段涵盖双方就证人所陈述证言的细节进行询问,亦或就欲了解的信息向证人发问,通过这一过程促使证人详尽地阐述其证词,揭示证言中存在的虚假或不可靠之处,从而便于法庭进行审查;同时亦包括对对方证人证言中的疑点提出质疑和看法,或是对对方的疑问给予回应,并提出反驳的论点。对于证人未出庭的,双方也应对宣读的证言笔录进行质证。
证言需经核实后方可作为判决依据。核实证言主要涉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通过交叉审问,确认证人具备提供证据的资格,确保证言的采集过程合规,同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诸如物证、书面证据、其他证人证词、受害者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进行综合评估,消除疑点,验证证言的真实性。审判人员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必须公正地聆听控辩双方的观点,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准确无误地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法庭若发现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词或隐瞒犯罪证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所谓的“作伪证”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故意歪曲事实,未如实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例如在行为、时间、关键情节等方面做出不实的陈述;二是虚构事实,这包括对无辜者进行诬陷,指控其犯罪,或者为有罪者进行辩护。“隐匿罪证”这一行为指的是证人知晓被告人涉嫌犯罪却故意不予揭露的情况,例如在描述斗殴事件时,若证人清楚张三在场且参与了打斗,却故意选择沉默不语。“依法处理”则意味着,除了不采纳该证人的证词外,若其行为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等犯罪,则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发布了解释性文件。
法释〔2021〕1号
该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八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证人在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以及其生理和心理状况,是否会对作证产生影响。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需核实询问笔录的编制与修订是否遵循法律法规,是否清晰标注了询问的起始与结束时间以及具体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已向证人明确告知其权利与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对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了核对并确认无误。
在询问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时,是否已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邀请合适的成年人一同出席;同时,是否确保了相关人员的实际到场。
(七)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在审查证言时,需考察其是否能够相互支持,以及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冲突;若发现存在矛盾之处,还需分析这些矛盾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阐释。
第八十八条观察到证人处于醉酒、中毒或麻醉等明显状态,若其无法正常感知或准确表达,则其提供的证言不能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证人的推测、评价、推论等性质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纳,除非这些陈述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八十九条 若证人的陈述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便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在询问聋哑人士时,必须确保配备懂得聋哑手势的专人进行沟通,若未做到这一点,则属违规行为。
在询问那些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或文字的证人时,必须确保配备翻译人员,但若未提供翻译服务,则构成违规。
第九十条若证人提供的证言在收集过程中存在程序或方式上的缺陷,若能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则该证言仍可被采纳;若无法进行修正或解释东莞万江律师,则该证言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对询问笔录的审查发现,其中未填写询问人的姓名、记录人的信息、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同时询问的具体起始和结束时间、发生的地点也未被记录完整。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在询问笔录中,显现出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同一询问人员对不同的证人进行了询问的情况。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一条若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词,经过控方与辩方交叉审问以及法庭核实确认无误,则该证词应被视为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法庭上提供的证词与庭前陈述存在冲突,若证人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且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应采纳其在庭审中的证词;若证人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但其庭前证词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则可考虑采纳其庭前证词。
法院通知后,若证人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庭或虽出庭却拒不作证,法庭将无法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该证人的证言将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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