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蔡大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张拾风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特别增设了针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同时明确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为了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实施,防止可能继续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编号法释〔2021〕1号,简称《刑诉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确保接受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被强制医疗者、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对强制医疗的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此外,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亦规定:“接受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享有申请终止强制医疗的权利。”人民法院在接到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后,需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除或维持强制医疗的决定。然而,若被强制医疗者或其亲属对维持强制医疗的裁定持有异议,他们能否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操作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而法答网上也出现了不少关于这一问题的咨询。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张某细强制医疗案》(入库编号:2023-02-1-233-001)涉及一位被实施强制医疗者的亲属,他们针对维持强制医疗的裁决提出了复议申请。本案例裁判的核心精神是明确指出:“在涉及强制医疗的案件中,如当事人或其亲属对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裁决持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至于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强制医疗的裁决提出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接受。”这一规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
一、所涉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开展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规范。这一原则规定,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则必须由法律来制定和创立,司法机关及诉讼各方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程序和操作流程执行。即便是在对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程序法定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的条款,若有人被判定需接受强制医疗,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若对这一强制医疗的判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解除强制医疗请求,《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法院需成立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是若被强制医疗者已无危害人身安全的可能性,无需再进行强制医疗,则应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裁决,并要求其家属加强监护与医疗;二是若被强制医疗者仍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可能性,需继续强制医疗,则应作出维持强制医疗的裁决。从这一角度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诉法解释》将“强制医疗决定”与“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明确定义为两种不同的程序,并对被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赋予了各自不同的参与权。鉴于此,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允许被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对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故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对此类复议申请予以受理。若对刑诉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中的“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宽泛解读,并将“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纳入其范畴,必将引发程序上的紊乱,同时也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二、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有配套救济途径
拥有权利的同时,必然存在相应的救济手段,缺乏救济则权利无从谈起。尽管《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并未明确允许被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对强制医疗的延续决定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仍设立了其他相应的救济渠道东莞万江律师,确保了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若被强制医疗者及其亲属的解除强制医疗请求遭法院拒绝,他们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出申请,法院对此申请应予接受。由此可见,即便对强制医疗的维持决定持有异议,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然可以寻求救济,只不过这种救济途径与复议不同。此外,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策拥有监督权。《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八条明确指出,若人民检察院认定强制医疗或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存在不妥,自接到相关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需提交书面纠正建议。此时,人民法院需重新组建审判庭进行审理,并且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裁决。由此可见,法律对强制医疗对象及其亲属要求解除强制医疗的权益提供了两重保护机制。
因此,在现行的制度体系内,对于法院在审查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并作出维持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及其亲属无权提出复议。若当事人或亲属试图提出复议,上级法院将依法拒绝受理。然而,当事人或亲属在六个月之后,有权再次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在本案例中,张某细的亲属张某忠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强制医疗的请求。然而,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张某细依然存在潜在的人身危害性,因此判定其仍需接受强制医疗,并据此作出了维持强制医疗的决定。面对这一决定,张某忠表示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但鉴于该复议申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决定不予受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责任编辑:刘强|联系电话:(010)丨电子信箱: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