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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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标准适用混乱,亟需解决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有着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万江律师以及政协委员,我发现伤残鉴定标准的运用出现了混乱现象。部分鉴定机构倾向于采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一标准,而另一些则更倾向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由于这两种标准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因此鉴定意见在宽严程度上也呈现出不一致,进而引发了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依据不同的评估准则,所形成的评估结论及赔偿数额呈现出显著的不同,进而导致了众多不合理的赔偿情况,这些现象已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了严重损害。
目前,鉴定标准的使用出现了混乱,并引发了一些异常现象和问题。正如俗语所说,“事出反常必有蹊跷”,这迫切需要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鉴定过程中存在系统性缺陷。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鉴定机构在挑选适用的标准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实际情况中,有些鉴定人员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故意选取对他们有利的标准进行鉴定东莞万江律师,甚至出现了“人情鉴定”、“关系鉴定”等不良现象。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即便发现了鉴定结果存在疑点,追究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变得十分困难,这进而使得鉴定环节的公正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黄牛”现象使得案件调解成为泡影。近年来,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的过程中,涌现出众多专为伤者提供服务的“黄牛”。这些“黄牛”在伤残鉴定环节中插手,与某些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勾结,破坏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伤情严重不符。这不但导致受害方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而且让那些原本有望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案件陷入了无法进展的困境,最终不得不走向复杂的诉讼流程。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司法资源,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司法公信力遭受了极大的冲击。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为何相同的伤情却出现了不同的鉴定结果,这进而引发了他们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怀疑。尤其是在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这种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可能会使得赔偿金额无法充分弥补实际损失,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
近些年,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采取了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要彻底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彻底斩断“黄牛”的利益链条,还需对制度机制进行进一步的优化。鉴于此,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一套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国家规范。提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担任主导,将现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相关标准进行整合,形成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类型的统一鉴定规范。尤其是要具体规定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不同情况下的伤残评定准则,以消除因标准不一致所引发的司法不公现象。同时,构建一套标准化的动态更新体系,确保能够紧跟医学进步与司法实践的变化,对相关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优化。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力度。构建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鉴定水平、诚信状况等内容纳入评估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以便公众进行监督。对于频繁出现鉴定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机构,将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其次,需强化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机制,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活动,旨在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从而确保鉴定结果在源头处既科学又公正。
三、构建鉴定数据共享体系。设立全国性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信息库,涵盖各类鉴定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分析,能够迅速识别鉴定标准应用中的普遍性问题,为标准的修订和司法政策的调整提供科学支撑。此外,公开数据库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鉴定工作的公开性和可信度。
四、坚决遏制“黄牛”非法行为。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途径,积极倡导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黄牛”行为进行举报。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协同执法,加大了对“黄牛”活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对于涉嫌伪造证据、保险欺诈、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黄牛”,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需强化对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黄牛”之间勾结行为的监管力度,以构建强大的法律震慑效应。(来源:湖南君杰万江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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