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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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错误咋处理?这些规定要知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错误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旦财产保全措施出现失误,申请人需对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手段。一旦人民法院对财产实施保全东莞万江律师,必须迅速告知被保全人相关信息。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对于涉及财产的诉讼案件,若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定,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首先,需由当事人提交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明确指出,若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法院可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决。第一百零一条明确指出,若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时,亦有权自行决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申请者需提交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担保;若申请者未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同样,第一百零一条也明确指出,申请者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其申请也将被驳回。
第三,财产保全的宗旨在于确保其合法权益免受无法挽回的损失,亦或防止因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它因素,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或执行难度加大。
第四,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范围,亦或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指出:财产保全应当控制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亦或涉及本案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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