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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主要类型:有独三的定义、地位及参加方式?

时间:2025-07-19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人主要分为两类: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三)

所谓此类人士,系指那些坚信自己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完整或部分的权利主张,进而选择以提起诉讼的形式,主动介入到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活动之中的人。

其地位等同于原告一方。他不仅将原诉讼中的原告,还将被告纳入自己的诉讼对象,进而发起了一场新的法律诉讼。

诉讼立场:我不赞同原告的诉求,亦不认同被告的立场,坚信无论原告获胜或是被告得利,都将对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我坚持认为,我对争议中的物品或权利享有独立的权利主张。

参加方式:必须主动提起诉讼(相当于提起一个新的诉)。

甲乙双方就一幅名画的所有权展开了争夺,而丙则坚信这幅画是其家族传承之物,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在这种情况下,丙有权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对甲乙双方提起诉讼,并声称这幅画应归其所有。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三)

尽管该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并无单独的诉求权益,然而,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与他存在着直接的法定利益联系,因此,他可以选择主动申请加入诉讼,亦或是经由人民法院的正式通知而参与诉讼。

此角色负责协助某一方诉讼参与者(通常为被告)参与诉讼过程。其身份并非诉讼独立主体(既非原告亦非被告),然而,仍具备一定的诉讼权益。

诉讼中,原告虽未提出独立的诉求(因缺乏独立诉求权),然为保障自身权益,将支持与之关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协助方)的立场,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观点提出反驳。此举旨在防止因被协助方败诉而可能引发的自身法律责任问题。

报名途径多样,个人可自主申请加入,抑或法院根据其职权主动通知参与,其中后者为最常见的参与方式。

举例:

甲厂指出乙商场销售的由其生产的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赔偿。乙商场则反驳称,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源于丙供应商提供的核心部件不合格。在此情况下,丙供应商对于甲厂和乙商场之间的热水器质量责任诉讼并无独立的诉求权。然而,若乙商场在诉讼中败诉,乙商场很可能将转向丙供应商寻求赔偿。因此,丙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法律层面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据此,法院有权通知丙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诉讼,旨在协助乙商场(或为其提供的部件质量提供佐证)。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要点

诉讼程序启动后,且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参与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加入。

2. 管辖:第三人参加诉讼,由审理原诉讼的法院管辖。

3. 诉讼权利:

原告可完全行使诉讼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诉讼要求、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展开辩论以及提起上诉等。

无独三:

拥有基本的诉讼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他人代理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展开辩论、查阅法庭文件等。

不具备对案件管辖权提出质疑的权限,亦无权撤销、修改诉讼要求,亦不能申请撤销诉讼。

上诉资格受制:仅当一审判决责令其承担具体责任(例如赔偿)时,方具备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的资格。若判决未规定其需承担任何责任,则不具备上诉资格。

4. 审理与判决:

法院会合并审理原诉和第三人之诉(尤其是有独三的情况)。

判决结果可能直接界定第三方的权利与责任,尤其是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旦判决其需承担相应责任。

若独立第三方在接到传票后,未提出合理理由而未出席法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庭,法院可将其视为自动撤回诉讼;而若独立第三方未提出正当理由缺席或中途退庭,这并不会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尤其是在第三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旨在为那些因非自身责任而未能参与诉讼,然而持有证据证明生效的法律判决、裁决或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从而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第三方,开辟后续的补偿渠道。

条件:

主体是前两类第三人(有独三或无独三)。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

提供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若认定诉讼请求合理,则应作出变更或取消原有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决定;若认定诉讼请求不合理,则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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