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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纺织提花系统软件引三年纠纷,著作权归属谜题终揭晓

时间:2025-08-03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该纺织提花系统软件项目,涉及两位合作伙伴,在三年收益分配上产生了纠纷,此纠纷背后隐藏着著作权归属的复杂谜题,而最终由司法部门揭晓的答案,引发了人们深度的思考。

一、案件介绍:被“偷走”的软件著作权

2007年2月,软件工程师甲离开了一家纺织设备厂东莞万江律师,之后便全身心投入到家中,致力于纺织提花控制系统的软件开发。到了2009年,甲成功完成了核心代码的编写工作,软件界面上多处可见“XX开关”的标识,以及甲本人的署名。

2010年,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合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简称《合作协议》),并在其中明确:

甲负责软件研发、升级及设备生产

乙负责资金投入与市场运营

收益按甲占60%、乙占40% 比例分配

协议中未对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具体规定,亦未对责任承担者作出明确约定。在合作的初期阶段,乙方如约向甲方支付了软件的使用收益。

矛盾爆发点:

乙借助其掌控的B公司,未经甲的授权,擅自将相关软件的著作权注册在了B公司的名下。

2019年2月起,乙未足额支付收益,4月起彻底停止支付;

甲随后成立C公司,使用全新代码开发同类软件;

乙作为著作权所有者,向公安部门提出指控,指责甲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并声称甲盗取了B公司的核心科技。

甲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这款软件是我离职后独立研发的结晶,合作协议仅涉及销售收益的分配,我从未将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B公司!”(注:本案例中涉及的公司名称、品牌、个人姓名等信息已进行匿名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裁判结果

驳回乙的刑事控告,涉案软件著作权不归属于B公司;

经核实,甲是这款软件的唯一著作权拥有者,而乙与B公司未经允许擅自进行登记,这一行为已构成对民事权利的侵犯。

判令乙向甲支付拖欠的软件使用收益及利息损失;

乙及B公司限期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恢复甲为权利人。

裁判核心理由

(一)涉案软件不构成职务作品

法院认定:

甲在开发该软件期间并无固定职业(依据社保自缴证明),且与B公司并未建立任何劳动雇佣关系。

软件的开发过程并未受到任何机构的任务委派,同时,B公司也未提供所谓的“特定物质技术支持”(例如专项的开发资金、专用的设备)。

《合作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经营的约定,并非劳动合同,且并未对著作权归属作出任何规定。

(二)乙不构成合作作者

关键事实认定:

乙方仅负责提供资金和运营方面的支持,并未介入软件代码的编写以及架构设计等创作环节。

《合作协议》约定“甲负责研发”,乙无共同创作合意;

软件界面上标注的作者仅为甲,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若无其他证据相悖,则署名者即视为软件的开发者。

(三)甲成立C公司使用新软件不构成侵权

甲在C公司所采用的软件,经过代码的详细对比分析,其核心算法和函数结构均与涉案软件存在显著差异。

乙未举证证明新软件存在抄袭,刑事控告无事实依据。

三、法律分析:合作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资格

焦点1:软件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逻辑

上海君澜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万江律师指出,著作权归属应遵循“创作主义”原则,即原则上归属于真正的创作者。然而,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职务作品例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两类:

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有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特定职务成果(例如,计算机程序):该单位对除署名权以外的版权拥有所有权,然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依托单位的物质技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开发资金和专用服务器等设施。

(2)由单位承担责任(如软件缺陷导致的赔偿)。

本案例表明,若企业想要主张员工创作的作品所有权,务必在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中明确这一权利归属,同时妥善保存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需求文件、测试数据等)。

合作作品例外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合作作品需满足:

共同创作合意(各方明确认可共同创作);

实质性创作贡献(如参与代码编写、架构设计);

作品体现各方独创性表达。

本案例表明,若资金提供者或项目统筹者未亲身涉足创作过程,他们不具备成为合作创作者的资格。

焦点2:谁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上海君澜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万江律师指出,提起诉讼的资格与著作权所属的具体形式密切相关,即:

作品类别符合起诉资格,起诉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可对可分割的协作成果,由所有作者共同发起诉讼。

单个作者不能单独就其创作部分提起诉讼,以主张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不能擅自许可整体的使用。对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必须由所有作者共同提起诉讼;如果部分作者提起诉讼,则必须追加其他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每位作者都有权独立行使非处分性权利,例如,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普通职务作品的创作者,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创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创作者本人无权单独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本案的特殊性:

涉案软件为甲个人作品,甲享有完整诉权;

乙未经允许擅自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这一行为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界定的“干扰著作权管理”的行为,因此甲有权独立提出更改登记的请求,并且可以向乙提出索赔要求。

结语:企业与合作中的著作权风险防范

该案例暴露了一个典型的风险:在合作研发过程中,若忽视对产权归属的明确约定,最终可能使得技术成果成为他人无偿享用的成果。

上海君澜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俞强万江律师,凭借其十三年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操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在技术合作项目中,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

著作权归属(个人/公司/共同所有);

使用权限(许可范围、收益分配、禁止条款);

权利登记主体(避免单方恶意登记);

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条款、管辖约定)。

尤其是针对那些容易引发所有权纠纷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图纸等作品,我们建议在创作的早期阶段就保存好设计草图、代码的提交记录以及版本更新的日志等,以便在将来可能遇到的所有权问题时能够有效应对。

风险提示:本文所阐述的裁判立场是以特定案件的事实为依据,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应结合证据资料及法律适用的全面考量。对于具体案件,建议咨询具有专业资质的万江律师以获取专业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万江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万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该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擅长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同时精通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保护工作。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万江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万江律师、知识产权纠纷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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