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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信用惩戒措施解除的法律分析:法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2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信用惩戒措施解除的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法释〔2017〕7号)以及执行领域的具体规范,对于信用惩戒措施的解除条件,本法律文件将作出以下详细的法律说明:

一、失信名单解除的法定条件

1. 主动履行情形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一旦被执行人完成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法院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移除其失信记录,并同步更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相关数据(可参考(2022)京03执异256号裁定书)。

2. 执行和解情形

当事人与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的协议,并且已经开始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书面的申请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那么执行法院可以视情况取消相应的惩戒措施(可参照《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

二、终本程序后的特殊处置规则

1. 财产调查持续性

依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七款内容,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接下来的五年间,执行法院需每半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一次排查。一旦发现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应立即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2. 信用惩戒延续性

终本裁定本身不具备解除失信惩戒的效力,被执行人依旧受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相关约束,这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机构融资限制

(2)政府采购资格排除

(3)高速动车组列车乘坐禁令

三、信用修复程序

1. 申请材料要件

被执行人可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交:

(1)已履行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

(2)银行转账凭证等履行证明

(3)征信修复申请书

2. 异议救济途径

如有对不予解除的裁决持有不同意见,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相关案例可参考(2021)最高法执监123号。

四、实务操作指引

建议债务人在法院的“一案一账号”系统中完成债务偿还,以此保证资金流动轨迹的清晰可查。

案件执行恢复之后,必须立即向负责执行的法官递交《解除消费限制申请表》。

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所变动,则必须同步对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风险警示: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白皮书》2023年的数据,近年来信用修复的平均所需时间为23.6个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综合考虑债务偿还状况以及执行法院的工作进度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本篇文献中提及的法律文件,应以2024年1月所实施的最新版本为准,而具体案件的处置,必须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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