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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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选任、辞任与强制补任规定,你了解多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职务的董事或经理一旦离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也将随之终止。
若法定代表人选择离职,公司需在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三十天之内,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强制补任的规定。
起初需普及法律知识,需明确一点万江律师,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实体并非同一概念,在现实操作中,许多人往往误将法人等同于法定代表人,这种误解往往会导致一些尴尬的情况发生。
与旧版公司法相比,第一款在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的资格上有所放宽。有人或许会质疑,旧法中明确指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出任”,而新规仅提及由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或经理来担任,这难道不是一种缩小而非扩大的变化吗?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即何为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这指的是否是旧法规中所称的“执行董事”?答案无疑是肯定的。然而,这种角色与旧法规中那些无需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在概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执行董事在新法规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他们不仅是公司的董事,还负责处理公司事务。他们兼具这两种身份,位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中,通常被称为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具体而言,这一类别可细分为两类:首先是专职执行董事,这类董事专注于履行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职责,例如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其次是兼职执行董事,也被称为管理或经理董事,他们可能包括担任董事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那些虽未担任董事但担任经理职务的人员。然而,部分学者对规定中的“经理”一词有所争议,他们认为这里仅指总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那么,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仅由一人担任还是允许多人共同担任呢?在探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代表说,它主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事,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共同拥有一个法律人格。另一种观点是代理说,它认为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仅仅是公司的代理人,应当遵循民法中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有人主张借鉴日韩的做法,允许多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然而,多数人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包含两个层面的规定:首先,法定代表人的提名资格需遵循法律的规定,公司的章程只能在这一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其次,一个公司只能指定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离职与强制补选问题,需结合本法第46条中关于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变动流程的规定来综合考量。首先,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是依托于执行董事、经理等职位而存在的。本条第1款与第46条第1款第7项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前者是根本,后者是结果,二者不可颠倒,若颠倒顺序,则可能导致逻辑上的因果倒置错误。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并非独立于其他职务,且无人能够仅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换言之,一个人必须先担任执行董事或经理,随后依照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产生机制的相关规定,方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基于此,可以自然而然地推断出,一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离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也将随之终止。其次,公司章程有权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董事和经理是否可以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再者,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如前所述,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的职务,本应自然地赋予其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而非相反。本条款旨在解决两个实际问题:首先,关于法定代表人想要辞职却无法实现的情况。依据第70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经理的辞职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只需将辞职的书面申请提交给公司,无需得到公司的批准或认可。本款规定的实施将明确界定,从而有效降低因法定代表人想要离职却无法实现而可能引发的众多行政纠纷,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案件。
明确新的法定代表人任命的法定期限。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30天内依照公司章程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未按时完成,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是否会遭受行政处罚?董事会是否因未履行勤勉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承担着变更登记的义务,在清除登记信息(特别是PS相关部分,需监管部门迅速颁布相应管理措施或具体细则,以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之际,亦需同步递交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签署变更登记的人员理应为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经理的离职属于一项单独的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从个人内部离职到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期间可能产生表见代理行为。依据本法的第34条内容,若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任何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若公司的登记事项未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将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抗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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