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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如何守住司法公正底线?

时间:2025-08-02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财产权利的标识与实际出现不一致,商品房购买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受到商业债务的强烈冲击,而诸如虚假租赁、恶意勾结等伎俩企图规避法律约束,我们应如何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为真正的权利持有者构筑一道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

最高法于7月23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文件,文件编号为法释〔2025〕10号。该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三条,将于2025年7月24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管辖难题以及关联诉求的解决难题。此外,该司法解释着重于保护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对那些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解释》的发布同时附带六篇关于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生动展示了《解释》所体现的司法观念和裁决准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和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还就执行异议诉讼的司法解释对记者进行了书面解答。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执行之路

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纠纷,提起的异议诉讼涵盖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的确立、以及案外人财产权益的维护等多方面的现实权利矛盾。此类权利矛盾的主要成因在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持有者与名义上的权利持有者存在分离,也就是所谓的财产权利“名实不副”。

长期以来,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缺乏明确的规定。审理时,往往参照执行程序的相关条款,导致救济制度界限模糊,审执衔接不够顺畅,合并处理相关纠纷存在难题,甚至出现虚假诉讼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远超其他民商事案件,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来加以指导。

最高法相关人士指出,为了落实民事诉讼中“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对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规范,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根本的解决,《解释》对于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高效处理各类案件,以及平等保障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近些年,执行任务在保障民众权益、破解执行难题的道路上持续前行。最高法院秉持问题导向,直面实际工作中的难题、痛点和瓶颈,持续加大力度。此次《解释》的发布,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机制,汇聚审判与执行部门的强大力量,明确裁判准则,增强审判执行效能,增强矛盾纠纷在初期阶段的实质性解决效果。

强化权益保护,守护公平正义

关于为了子女教育需求而购置的,位于优质教育资源区域、设施配备较为齐全的“学区房”,其是否可归类为刚性需求或改善型住房?

众多涉及执行异议的诉讼案件中,对于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本批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韩某平和王某为了便于子女入学,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带有电梯的住宅,该住宅周边医疗机构及商业设施完备,与之前位于郊区的无电梯住宅相比,居住条件有了显著提升。然而,由于涉及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处房产均被法院裁定查封。韩某平和王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暂停对该房屋的拍卖程序。法院依据韩某平名下存在其他住宅用途的房产等事实,做出了驳回韩某平与王某异议申请的裁决。随后,韩某平与王某决定对这一裁决提出异议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全面评估了房屋面积增加、居住条件改善等多重因素,诸如地理位置的优越性、配套设施的完备性以及教育资源的优质性等,据此判定该房产满足刚性及改善型住房需求。据此,二审判决规定,涉案房屋不得执行。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需特别关注涉案房屋是否影响案外人家属的日常居住生活。若房屋交易未违反“房住不炒”的原则,且满足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需求,则应视为保障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行为,依法给予保护。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记者得知,《解释》针对风险“消除存量”和“减少增量”两大方面,对稳定市场预期和风险化解工作进行了细致的落实,旨在维护商品房买家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特别是对于购买商品房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的消费者,《解释》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分别从保障房屋交付请求以及价款返还请求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居住生活需求不再局限于家庭住所的单一形态,同时也应包括提升居住品质的改善型住宅。

《解释》针对商品房消费者面临的房屋无法交付以及购房款难以追回的实际情况,明确表示支持消费者要求返还房款的诉求,同时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执行异议的处理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购房者因房屋烂尾事件集体进行维权,其根本原因在于预售资金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管。考虑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特殊性质,即便房屋买卖合同已被解除,购房者作为第三方仍可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法院阻止对监管账户中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不断深化规则,化解诉讼难题

新类型案件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领域曾遭遇众多复杂难题,其中管辖权的明确尤为困难。

《解释》首条明确指出,在此类情形中,若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向当时负责执行该财产的法院提出。《解释》次条还规定,若争议财产已被多次查封,则应以最先查封、拥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作为被告。同时,要充分了解并掌握针对同一财产实施执行措施的其他申请人以及执行申请人,并将他们认定为第三方。这样,便于人民法院一次性解决涉及案外人的民事权益是否能够免除多次查封的问题。

在处理异议诉讼的过程中万江律师,如何全面解决相关诉求的难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棘手问题。

针对查封财产,案外人可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在此过程中,一并提出财产归属的确认要求,亦或申请办理财产过户的相关手续。最高法相关人士指出,以往司法活动中,由于缺少具体规定和制度支撑,相关诉求常常难以得到实施;此外,为了抵制执行,案外人有时会在异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其他案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来提出免除强制执行的请求,这种现象并不罕见;这不仅造成了程序上的无效循环,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可能触发矛盾判决和衍生出的各种纠纷。

《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对案外人提出的确权要求,在执行异议诉讼中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将此类请求与执行异议诉讼一同处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宜合并且需单独立案的情况,人民法院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归还物品、退还款项或交付标的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支付要求,原则上应合并进行审理。

此外,对于执行异议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借助虚假诉讼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解释》在界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也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措施。各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严谨地核实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核实支付价款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需细致审查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债权本身的真伪、抵债意愿的真实性以及抵债金额的合理性等,以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恶意勾结、篡改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从而干扰执行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规定适用于案外人、申请人、被执行人、诉讼代表、证人和鉴定人等所有相关方,他们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孙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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