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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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最高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释,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7月23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文件,已通过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全体会议的审议,并将于2025年7月24日正式开始实施。
据了解,2007年,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纠纷,提起异议诉讼是一种常见做法,该立法的宗旨在于确保非涉案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其财产被错误地纳入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此举旨在完善执行救济体系,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勾结规避执行的行为、明确裁判标准、提升审判执行效能以及助力解决执行难题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勾结,滥用执行异议,甚至通过虚假的执行异议诉讼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危害。面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防范?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和执行局的负责人向记者作出了回应。
据相关资料显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在维护无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确保执行过程公正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被执行人试图利用制度漏洞,为逃避执行或拖延执行,与案外人员恶意勾结,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企图逃避执行责任。对此类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以防止执行救济制度被滥用,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真正用于保障那些需要得到救济的实体权益。关于此,《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恶意勾结,采取伪造证据或单方面捏造案件关键事实,意图通过执行异议诉讼来干扰法律执行,法院应坚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东莞万江律师,可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处理;若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则需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逃废债务的手段不断更新换代,此类行为逐渐变得更加隐秘和复杂。在此背景下,不动产租赁领域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虚假诉讼案件频发。为了逃避银行贷款,债务人常常虚构租赁关系,并与案外人串通,声称租金已一次性支付完毕,或已通过以租抵债的方式全部结清。此外,他们还可能通过倒签租赁合同来延长租期、降低租金等手段,以此来对抗执行债权。租赁权的确立并非依赖于租赁合同的登记与否,被执行人借助租赁合同的内幕,与承租人暗中勾结,通过事后伪造租赁合同,减少租金、拉长租赁期限,旨在协助承租人实现长期以较低价格租用不动产的目标,同时从中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必然会对租赁物品在司法程序中的处理价值造成影响,从而对申请执行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本质上来看,它也是一种规避执行责任的虚假诉讼手段。针对这种情况,《解释》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事由,真实承租人才能够阻止对租赁物品的不带租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者有权对带租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意见,并且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法院经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核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照《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此举既展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又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在审判执行异议诉讼过程中,法院需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据进行细致审查,包括其发生的原因、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属性;同时,还需考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拥有占有、使用等实际权利,以及权益的取得是否导致了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此外,还要关注案外人的经济状况、支付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通过综合这些事实,法院将判断该诉讼是否构成虚假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细致地核实案外人的详细信息,如有需要,法院可主动采取行动,对执行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入户考察,并联系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深入了解。此外,法院还应建立健全与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之间的信息移交和协商机制,以有效打击那些进行虚假诉讼的不法分子。《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指出,若案外人等利用虚假诉讼等手段导致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价值受损,从而给申请执行人带来损失,则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旨在清晰界定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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