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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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基础问题释明:是什么及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前言
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保全程序并不感到生疏,本文旨在对保全程序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及其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阐释,以便于他们更准确地向当事人说明问题并运用相关法规,若要深入掌握保全程序,还需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内容请参阅第二部分的法律依据。
一、保全是什么
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机制,其在判决执行环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一方面,它能确保相关利益方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地位;最后,它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全的法律依据
关于保全案件的解释与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中的保全与先予执行部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如需补充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全文法律条文均为最新引用)
三、保全的类型有哪些?
(一)保全对象不同上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保全对象,保全流程可细分为财产保全措施、行为保全措施以及证据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本身,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给付之诉的判决下达后万江律师,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行为保全的实施对象涉及要求实施或禁止特定行为,其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当事人及其相关利益方免受不必要的损失。
证据保全涉及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前,为避免关键证据因时间流逝而损毁或遭篡改,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确保相关证据的安全与完整。此类措施通常适用于民事争议、商业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等情形,但具体适用与否需依据具体案例进行评估。
(二)保全程序上的不同分类
由于保全的具体步骤有所区别(简单来说就是诉讼各阶段的不同环节)故可划分为诉前保全、诉讼过程中的保全以及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在仲裁程序中,这一规则同样适用,即存在仲裁前保全或仲裁过程中保全。
1.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即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针对紧急情况下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实施的保全行动。
简单来说,即在申请人尚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便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的请求,这是一种法院接受并实施强制措施的流程。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详尽的审查,要求严格,且审查期限十分紧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若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若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居住地法院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该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之后,需在短短四十八小时内给出裁决;若裁决涉及采取保全措施,则应迅速启动执行程序。若申请人自法院实施保全措施起三十日内未依法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法院将应予解除保全。此外,该条款还具体规定了申请诉前保全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
必须满足“紧急情况”这一条件,这是法院决定是否实施保全措施的关键考量因素。因此,必须提交证明“紧急情况”存在的相关证据。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诉前保全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以下简称“诉前保全意见”),其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了对“紧急情况”的认定标准:第十一条指出,若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可能或已经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法院可将其认定为紧急情况:(一)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行为;(二)有抽逃资金等规避债务履行的行为;(三)生产经营状况极度恶化;(四)丧失商业信誉;(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其他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若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法院可判定为紧急情况: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遭受或即将遭受非法侵害;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遭受或即将遭受非法侵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并可能加剧申请人的损害;申请人权益遭受或即将遭受的损害难以弥补的其他情况。其次,必须确定负责处理申请保全事务的法院,这包括财产被保全的具体位置、申请人居住地,亦或是拥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此外,务必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遭法院拒绝。紧接着,在向法院提交申请后,切勿消极等待,必须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或仲裁。这要求必须及时与法院保持沟通,关注保全工作的进展。一旦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应迅速准备并提交立案所需材料。
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诉前保全案件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以下财产,法院不得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是被申请人及其抚养和赡养的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教育资源和医疗费用;二是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及工资保证金,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该专户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三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四是信托财产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五是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六是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除非保证金已失去原有用途;七是工会等社团组织的专项经费;八是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财产;九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设施;十是用于防控、应急、救援等,承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十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2.诉中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被法院受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法院对涉案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中的物品实施限制其处置的强制手段。此措施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职权主动采取。至于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金额,则由法院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在判决尚未正式生效的情况下,对于前两种情况,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提出保全措施。然而,一旦案件判决生效,但尚未执行,若债权人面临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若不申请保全,可能会使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根本无法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还能够申请保全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若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若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同时,若债权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五日内未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四、保全措施有哪些
这也是众多当事人所关注的焦点,针对保全对象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供选择的保全手段亦有所差异。首先,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被告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有形资产及权益。具体而言,保全的对象可能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
被告已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登记,并对其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同时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被告所进行的对外投资所获得的股权、所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由此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等各项收益。
4.被告所有的车辆。
被告对其所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所有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被告所拥有的对他人到期的债权,以及他人应支付给被告的租金等相关款项。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强制手段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其中,查封是指将保全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就地予以封存,禁止任何个人擅自移动或处置。这种措施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扣押行为通常涉及将保全的财产转移至便于保管的其他地点,进行扣留,以此确保被申请人无法对财产进行占有、运用及处置。然而,也存在直接在原地进行扣押的情况,例如对船舶、飞机等实施扣押。需要注意的是,扣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冻结,即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具备储蓄功能的机构发布协助执行指令,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动用相关储蓄。例如,对被告在开户银行开设的账户及其存款实施冻结。
最后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在处理季节性商品、新鲜、易腐坏或难以长时间保存的物品时,法院有权要求相关当事人迅速处置,并将所得款项暂时由法院保管;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将这些物品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予以保存。
法院有权对债务人到期的收益实施财产保全,对其提取行为进行限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
若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保全申请,但若该债务人对他方拥有到期债权,法院可应债权人申请,判决该债权方不得向债务人偿还。若债权方提出偿付要求,法院将代为保管该财物或款项。在法院方面,最常首先采取的保全手段是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不动产。对于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或冻结的财产,可以实施后续的轮候查封或冻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实施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以最先完成手续的法院为依据,后续完成手续的法院则进行轮候处理,其查封或冻结暂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先前的手续被解除,轮候的手续便会自动生效。查封或冻结的后续操作不会削弱先前查封或冻结的效果;若在前一查封或冻结之后对财产进行处置,轮候查封或冻结将不再有效。轮候查封或冻结可以经历多个回合。
五、财产保全期限多久
财产保全的效力并非恒久不变,各类财产的保全时限亦有所差异,每次实施保全后,其效力仅能持续一段特定时期;若到期时未进行续封或续冻操作,保全措施便会自动解除。鉴于此,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还需持续留意保全期限的届满情况。对于需要继续执行续保手续的情况,建议在保单到期前三十天,向法院提交续保申请,以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安排续保事宜。
具体规定如下:银行存款的存期上限为一年的规定;对动产的查封或扣押,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对于不动产的查封以及冻结其他财产权利,其期限则不能超过三年。若申请执行人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法院需在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到期之前,完成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而续行的期限同样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限制。法院有权自主处理对财产的继续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建议您亲自记录时间以确保续保事宜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六、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诉前保全所需材料
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时,需详细注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详情、接收文件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同时,需阐述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事实和依据;明确指出争议的标的或所请求的事项;具体描述需保全的财产;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证明或资信证明,或说明无需提供担保的原因;以及列出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即原告)为自然人,则须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若申请人为法人实体,则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至于被申请人(即被告),若为自然人,则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人,则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财产线索清单应详细列出财产的详细信息,对于银行账户的保全,需明确指出开户的银行名称及账户号码;若账户位于异地,还需标明相应的管辖法院。至于房产保全,需提供房产局的查询结果,或者提供房屋的具体位置、不动产权证号等(各法院要求各异,具体需求需咨询并据此调整)。车辆保全时,则需注明车辆的型号和车牌号码。
确保财产价值得到相应担保:通常会选择投保财产保全保险,由保险公司代为出具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保函、保单或发票。
新疆法院在诉前阶段,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诉中保全所需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提供担保材料(保单保函、发票)
网络查控申请文件是必备材料之一,其中需包含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查询请求。尽管诉中保全环节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信息,但若能提供相关线索,法院亦会予以考虑。此外,起诉状、证据资料及身份证明等文件,需根据各法院的具体要求进行准备。
七、解除保全的情形
在何种情形下,对已实施的保全措施得以解除?一般而言,当保全所依赖的条件不复存在,或保全的既定目标已实现,相关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和相关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后,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需立即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时间里,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诉讼程序或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未接受仲裁请求、同意撤销仲裁请求,或以撤销仲裁请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若决定不受理起诉、同意撤回起诉,或者按照撤诉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接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后,需在五天内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决;对于紧急情况,则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若申请保全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需对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另一方进行赔偿。若被保全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且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在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决。当事人需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随后会通知是否批准解除。一旦解除决定生效,相应的保全措施随即予以撤销。
其他关于保全的常见问题
1.为什么申请保全,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
由于保全措施通常需迅速执行,法院可能难以精确确认其依据的申请是否存在失误,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此举旨在避免因保全失误可能给被告带来的损害,并确保申请人对保全错误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若申请存在错误,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所受的损失。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程序中,若法院违法实施了针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了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损害发生,赔偿请求人若要求赔偿,其请求赔偿的流程应参照本法的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执行。
2.申请财产保全中,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承担三项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费。这三项费用的缴纳顺序可能因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而异。以我们新疆地区的大多数法院为例,申请人需先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支付保全保险费;随后,在向法院提交诉前材料并完成立案程序时,再缴纳保全费(金额上限为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3.为保全债务人财产而支出的保全保险费,该由谁来承担?
目前尚无法律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作出具体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判定保全保险费的承担责任时,一般会关注两个关键点:首先,当事人之间是否在合同中就费用承担有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中是否包含“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等由某方承担”的条款。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中不宜采用“所有费用均由对方承担”的模糊表述,因为“所有费用”这一表述在理解上可能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因规定过于宽泛而产生的误解。因此,建议详细列出实现债权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类型。此外,还需考虑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实现未到期债权所必需的支出。债权人需证明“保全保险费”系为追偿债权所生之损失,此乃其诉讼主张之关键,故而债权人需出示相关保函、发票及付款证明等证据,而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该主张时,亦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在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法院可免于要求其提供担保:一是涉及追索赡养、抚养、抚育、抚恤、医疗、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情形;二是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条件不佳;三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若涉及损害赔偿;四是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侵害,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五是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错误的可能性较低;六是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具备独立偿付债务的能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若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法院有权决定不强制要求其提供担保。
写在最后
在经济活动中,我们应当强化风险观念,特别是合同签署阶段,务必充分进行风险预防措施,以防止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确保能够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后续确实启动了维权程序,那么深入挖掘债务人的资产信息显得尤为关键。在此,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线索:查阅双方往来文件中提及的被告银行账户、应收账款记录、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简易对外公示部分)。至于其是否拥有股权、车辆、土地、知识产权等前述列举的财产保全目标,根据现行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通常不允许财产所有者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查询。即便如此,委托万江律师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仍属必要,因为迅速且精确地发现被告的财产信息对于确保能够保全对方财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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