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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效力如何认定?满足这些要件很关键!附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5-08-01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协议管辖制度系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争议解决法院的关键机制,其效力确认必须符合“不违背法定管辖规定”以及“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愿”这两个基本条件。协议管辖条款的具体要求包括:首先,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且格式条款需履行合理的提示责任;其次,约定的管辖权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再者,约定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最后,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若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足之处(例如,规定两个法院或设定条件管辖),则可能因不符合前述要求而失去效力。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因为合同条款表述上的不足(比如,语义上的冲突、条件的选择等)而导致管辖权上的纠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法律阐释和司法操作两个层面,探讨条款中的瑕疵对协议管辖效力所产生的作用。

(图源网络 侵删)

案例1

甲公司(注册地为A地)将乙公司(注册地为B地)告上A地法院,指控其因定作合同产生纠纷。甲公司指出,双方曾签订模具制造及采购协议,甲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定作任务,然而乙公司却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

被告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质疑,并指出依据协议内容:“甲乙两公司就硬模制造的技术质量具体要求,经协商一致,乙公司签署了本协议。”从这一表述中可以推断,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位于乙公司所在地。另外,合同中还明确规定:“若双方对某事项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鉴于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合同签订地法院,即B地法院进行审理。

评析

合同条款中提及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仲裁裁决”这一规定,是否属于表述不清的情况。

在语义解释层面进行考量,需结合用语的语义结构和具体语境来剖析。明确指出,“法院仲裁”并非指代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构成形式为典型的主谓结构,而非并列结构。由此可知,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有权在诉讼和仲裁两种解决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因此,它不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尽管表述存在些许不足,然而在深入领会其核心内容时,这并不影响对管辖法院所达成的共识的判断,即双方已明确商定,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此事。

在探讨合同签署地的明确性问题时,合同中明确指出“乙公司经协商签订本协议”,这揭示了签署地点为乙公司所在地东莞万江律师,即B地,从而使得管辖法院的指定具有实际操作性。在这一规定的引导和约束下,赋予了合同双方在确定签署地方面的自主选择权,并清晰而全面地体现了双方对管辖法院选择的主观意愿。合同签订于被告乙公司一方,因此,该案件理应由B地法院负责审理,故应判定乙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诉求合理。尽管涉案合同中的约定存在表述上的不足,但并未违反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故最终裁定将案件移交给B地法院进行审理。

案例2

甲公司(注册地为A地)因与乙公司(注册地在B地)之间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A地法院。甲公司称,双方曾签署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甲公司已支付了设备款项,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设备却是无生产厂名、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甲公司现要求解除该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质疑,并指出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被告方认为,这一管辖权选择条款是无效的。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主张,本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地法院负责审理。

评析

合同条款中关于“将争议提交至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记载,是否因为需要实质审查而失去效力。

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并提交法院审理,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案件实质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原被告就争议管辖权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模糊不清,不能据此推断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字面意义上来看,只有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在其所在地进行诉讼,这属于条件性诉讼选择。当原被告之间就管辖权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违约,这涉及到案件实质性的审查。在实体审查过程中,必须合理限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与管辖权相关的事实,且不能超出诉讼程序所处的阶段。判断某方是否违反合同,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实质性审判,这并非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也不能在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中仅凭事实确定诉讼目标,更不属于对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深入审查。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争议管辖权存在瑕疵的约定,因此不能直接依据这一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合同的有效性需由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若合同无效,违约问题便无从谈起,案件管辖权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法院。由此,附条件管辖条款因缺乏明确性而被判定无效。本案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双方在案件中未就合同执行地点达成一致,原告提出的要求是要求被告终止合同并返还设备预付款。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尽的交付合格产品的责任,而被告的所在地应当被视为合同执行地点。由于原被告未就合同执行地点进行约定,且合同标的为机械设备,被告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因此,无论是根据被告的住所地还是合同执行地点,B地法院都有权对此案进行审理。故而,需判定被告乙公司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有效,该案件理应转交给B地法院进行审理。

因此,在判断协议中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时,必须同时考虑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内容上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应当运用文意分析和体系分析来探寻各方的真实意图,对于存在问题的条款,应采取“宽泛认定与程序分流”的审查方法;而合同的签订双方则需确保条款表述的精确性,以减少因条款不完善而引发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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