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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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出台30年首次修订迎进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仲裁法自颁布三十载后,迎来了首次修订的又一阶段。近期,该修订草案的二审版本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且已向公众公开征询意见。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其相较于传统诉讼,展现出效率高、成本综合低、保密性强的显著优势。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与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现行的仲裁法规中某些条款已无法充分满足发展需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和优化。
去年11月公布的修订草案初稿,对涉外仲裁机制、仲裁委内部治理及管理体系、仲裁员选拔与管理、司法行政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本次二审稿进一步加入了促进仲裁国际交流与协作的条款,同时增设了针对虚假仲裁的规范措施。此次二审稿对仲裁机构建设这一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具体表现在:它对仲裁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保留了仲裁委员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的运作模式;另外,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取消了关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业界对于一审稿中新增的外部行政监督条款存在不少争议。鉴于我国各地仲裁事业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为应对中小仲裁机构管理上的混乱、仲裁员能力上的欠缺以及虚假仲裁等现象,仲裁法的修订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专家们提醒我们,在后续的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过程中,仍需保持警惕,避免其转变为对案件业务的直接干预。
加强仲裁机构内部建设
仲裁机构的建设始终是行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法的核心议题。我国目前拥有约300家仲裁机构,然而,这些机构在案件处理能力和仲裁员素质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案件处理数量上,多数仲裁机构只处理少数案件,这种不均衡的状况已长期存在。
修订草案一审稿明确指出,我国仲裁机构性质为公益性的非营利法人实体。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力,同时也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曾强调,这样的属性有利于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消除行政干预,并且与全球普遍的做法保持一致。
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层面,一审判决草案明确指出,仲裁委员会需遵循法律法规及章程要求,构建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并对决策、执行、监督等领域的职责、权限及操作流程进行清晰界定。同时,仲裁委员会还需设立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二审稿对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换届事宜进行了补充: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结束后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换届,且至少需要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另外,一审稿中提出的禁止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以及仲裁员失格被除名的规定,同样被纳入了此次二审稿,这在业界看来是对实际需求的积极回应。
在仲裁事业起步阶段,部分公职人员担任仲裁员确实对推动仲裁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仲裁领域的持续进步,目前许多行业专家普遍认为,确保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至关重要。
李轩,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接受第一财经的采访时提到,应当严格禁止仲裁机构内部人员或行政司法领域的官员担任仲裁员职务,而应主要聘请那些社会独立性较高的法律或技术专家,这样做有利于确保“专家办案”的执行,同时也能有效保障仲裁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独立性。
除此之外,二审稿明确指出:若仲裁员因被开除公职、失去万江律师执业资格或职称被取消等原因,不再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格,仲裁委员会则必须将其从仲裁员名单中移除。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指出,在草案的分组审议过程中,布小林委员提出,现行的仲裁员除名条款仅列出了三种情况,这一规定尚显不足,建议尽可能详尽地列出所有不适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各种情况,以增强规定的明确性,便于在实际操作中得以应用。
关于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的讨论
为了推动仲裁领域的规范化进程,修订草案的初稿中加入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内容,这一调整在先前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具体来看,在第一审稿的第23条中明确指出:国务院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仲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致力于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对仲裁事业的发展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人员,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同时还可对上一年度收费金额实施1%至10%不等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仲裁活动,或者吊销其登记证书。
此次二审稿中,一审稿的第23条已被调整为第26条,同时,原先第23条第2款中关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明确条款已被删除。
人民法院报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过程中,郑建邦副委员长在发言中提出,草案第26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工作“监督”的表述万江律师,容易引起外界对仲裁可能遭受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的担忧,这不利于塑造中国仲裁独立和中立的正面形象。为此,他提出建议,应将“监督”一词删除,并改为“统筹规划和指导”。
独立仲裁员,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合作联盟的秘书长朱永超认为,业界对于行政干预的顾虑主要源于国内领先的仲裁机构,这些机构内部管理较为完善,仲裁员的专业水平较高,并且更倾向于与国际仲裁行业保持一致。
然而,对于众多来自二三四线城市的中小型仲裁机构而言,它们是否能够准确裁决所受理的案件仍存在疑问。朱永超向第一财经透露,这些仲裁机构普遍面临仲裁员专业素质不高、处理案件质量不佳、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
业内知情人士指出,诸多仲裁机构在追求案件数量增长的过程中,每年处理的案件中,小额贷款案件占据了相当比例。这些案件普遍存在质量欠佳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仲裁机构在过度追求案件数量的过程中,可能忽略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重要性,从而对仲裁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李轩曾向第一财经透露,目前仲裁领域正呈现出一种成熟化的态势,然而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但具体到各个地区,仲裁能力的高低差异显著。此外,各地的仲裁机构运作模式各异,可以说是各走各路。在仲裁规则制定、收费标准以及仲裁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在一些地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朱永超提出,鉴于众多中小仲裁机构的发展实况,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在中国仲裁协会这一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组织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这并非是对案件审理的直接干涉,它与维护仲裁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并不相悖。
此外,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强调了要加速推进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并鼓励其与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关键角色,其应用需深入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在有效处理传统商业争端的基础上,仲裁服务需拓展至基层,主动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对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涉及的财产权益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妥善处理,实现案件受理的多元化。
朱永超强调,该文件在业界具有显著的指导价值,这表明我们目前对仲裁的理解和实施已不局限于商事领域,而是涵盖了民事案件,并且还需积极研究仲裁如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这一做法与国际上的商事仲裁有着本质区别。在这种背景下,仲裁法引入了司法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进行外部监督的相关规定,似乎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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