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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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有哪些典型案例值得关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对社会开放并投入使用。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对案例库进行检索和查阅,并依据存档的相似案例来作出判决。此举对于推动裁判规则的统一和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确保法律的正确和统一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价值。为了便于读者对保全与执行两个领域内不同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及其相应的裁判准则有更清晰的认知,我们计划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布的保全与执行案例,对全国各法院在处理相似问题时的裁判见解进行归纳整理,并分批次通过本公众号进行连载发布。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被执行人的所有继承人一致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就需要明确新的被执行人是谁。
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遗产管理人,即负责对自然人去世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整理、保管、运营及分发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涵盖编制遗产目录、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预防遗产遭受损失等。在实际操作中,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去世的情况,且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法院是否有权绕过遗产管理人直接对遗产进行执行?本文将借助一则由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解答。
裁判要旨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不幸离世,即便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需将遗产管理人更改为被执行人,而非直接对遗产进行执行。在遗产管理人尚未明确指派之际,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能够吸纳并整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
案情简介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2019年1月15日出具了(2018)京中信执字01947号执行证书,针对某银行与张某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明确了以下执行内容:首先,被执行人为张某;其次,执行的具体金额为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柒仟肆佰贰拾伍元贰角肆分。至2018年10月23日,累积的利息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零叁元叁角贰分,产生的罚息为人民币肆拾叁元壹角捌分,复利部分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元零陆分。从2018年10月24日开始至本息全部清偿,期间的罚息和复利将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进行计算,具体计算细节需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此外,为维护债权,债权人支付了人民币伍佰元的公证费用。五、为追讨债务,债权人支付了万江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该费用按欠款总额的3%计算。三、责任涉及:一、张某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上述债务需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二、张某作为抵押人,以自己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永旺路6号院8号楼1层1单元10×号的房产作为抵押,对上述债务向某银行承担抵押偿还责任。
2019年4月3日,某银行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该案件的编号为(2019)京0115执459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不幸去世。张某在生前并未指定任何遗产执行人。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女儿、父亲和母亲,他们均表示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均已故去,而且张某并无兄弟姐妹。
张某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永旺路,该地址对应的民政机构是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基于此,某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列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被执行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0日发布了(2021)京011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决定将北京市某区民政局指定为(2019)京0115执4599号案件的执行主体。判决宣布后,涉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裁判要点
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当所有继承人均选择放弃继承权时,对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审理法院的观点是:
从实体法的视角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条款,一旦继承程序启动,不论被继承者是否在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是否有继承人、或是继承人是否选择放弃继承权,都必然会有遗产管理人的存在。
从程序法的视角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内容,若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不幸去世,那么在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即使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决定放弃受遗赠,法院仍需将遗产管理人更改为被执行人。
在本案中,张某在世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亦未选出遗产管理人,而且所有共同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张某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应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并在执行过程中扮演被执行人的角色。鉴于张某的居住地为北京市永旺路,相应的民政机构是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因此有必要将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变更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主体。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的李舒万江律师与唐青林万江律师,作为该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对本文所提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办理与分析,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他们不仅总结了宝贵的办案经验,还将其整理成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该系列书籍的作者均为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他们不仅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该系列书籍在选题与编写方式上,主要依据真实案例进行剖析,旨在从实际需求出发,针对实践中频繁遇到的棘手且繁复的法律难题,探寻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不幸去世,即便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仍需将遗产管理人更改为被执行人,而非直接对遗产进行执行。这意味着法院的执行活动不能忽视遗产管理人的存在。在遗产管理人尚未被确定之前,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与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合并进行。与前述指派遗产管理人的程序相比,在变更和追加的程序中,将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事实融入其中,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同时有助于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这两个程序均属于非诉讼程序,这种融合审查的方式不仅符合诉讼合并的理论,而且与一次性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宗旨相吻合。
我国并非采纳判例法的国家,文中引用并分析的案例并非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故在审理和裁决类似案件时,这些案例并不具备约束力。此外,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中,各个案例的细节各不相同,因此,不能直接将本文中的裁判观点作为参照。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各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与分析,其目的在于向广大读者呈现多样化的研究视野和观察立场。这并不代表该所执行业务部对所涉案例的裁判立场表示认可或支持,同样,也不暗示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或参考这些裁判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继承事宜启动之后,遗嘱执行人将扮演遗产管理者的角色;若遗嘱执行人不存在,继承人需迅速推举一位遗产管理者;若继承人未能选出,则全体继承人共同承担此职责;若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或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执行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变更及追加的相关问题所发布的若干规定》,编号为法释〔2020〕21号。
第十条: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已故或被判定死亡,当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或增补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因该自然人去世或被判定死亡而获得遗产的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遗产所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被执行的自然人一旦被认定为失踪状态,申请人请求将财产代管人更改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代管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法院判决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进行了详尽的“认为”部分的阐述与深入分析。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在审理此案时,关键在于探讨当被执行人张某去世且其所有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之后,应如何确定新的被执行人。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继承事宜启动后,遗嘱执行人将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角色;若不存在遗嘱执行人,继承人需迅速选出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能选出东莞万江律师,则由他们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若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皆放弃继承权,则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在继承程序启动之际,不论遗嘱中是否已指定遗嘱执行人,不论是否存在继承人,亦不论继承人是否选择放弃继承权,都必然会有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存在。
其次,从程序法的视角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内容,若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已故或被认定为死亡,那么申请执行人若要求将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去世或被认定为死亡而获得遗产的当事人变更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幸离世,那么在遗产尚未分配之前,即使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选择放弃受遗赠,法院仍需对遗产管理人进行更换,指定新的管理主体。这种情况下的新主体可能包括遗嘱执行人、由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共同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具体取决于不同的情况。
第三,在张某去世之际,未留下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指示,继承人亦未选出遗产管理人,并且所有共同继承人一致表示放弃继承权。在此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张某生前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在遗产执行过程中承担被执行人的角色。鉴于张某生前居住于北京市永旺路,负责该区域的民政机构是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因此,应当将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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