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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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多领域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推出海事审判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海难救助以及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责任划分等问题。
界面新闻界面新闻官方账号2024.11.2610:10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恰逢海事法院成立四十周年庆典,该院正式对外发布了第41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编号为230至236号。值得注意的是,这批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专门针对海事审判领域推出的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七个案例,它们分别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涉外法律的适用等多个法律领域,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权威和清晰的裁判规则指导。
坚定不移地实施陆海一体化战略,全力推进海洋强国的建设步伐,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不可少的战略举措。在海事审判领域,我们承担着捍卫国家海洋权益、守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任,对于保障我国海洋强国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历经40年的蓬勃发展,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海事审判体系,海事案件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始终遵循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深入领会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全面履行海事审判的职责,秉持初心,勇于担当,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的建设贡献了重要的力量。众多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便纠纷涉及的争议与我国并无实质关联,也纷纷自愿选择我国海事法院进行审理,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审判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和广泛影响力。
海事案件主要处理与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及关联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这些案件具有技术要求高、国际因素复杂、程序规范独特等显著特征,在国际司法体系中占据着核心位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拥有了专门针对海事审判的实体法律规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式出台,这一举措为海商法的顺利执行构筑了稳固的程序防线,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构建已告完成。海商法以我国实际情况为依据,广泛采纳了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标准合同中的优秀经验,对海事领域的特殊制度和规则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这部法律与国际接轨程度较高,为我国航运业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海运强国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海事审判领域与司法实践持续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承担审判监督与指导职能,相继出台了关于无单放货、船舶相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了海事审判的公正与高效。
发布本批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将有助于进一步攻克海事法律适用的难题,实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一致,从而提高我国海事审判的整体能力。这些案例具体涉及: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件。该案例确认了实际托运人无需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及风险,这对填补我国海商法在参考《汉堡规则》时未能清晰界定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责任的法律空白,具有显著价值。案例涉及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海难救助争议。本案例旨在阐明,对于同一船舶所有者拥有的船只间实施的海上救援行动,救援船只所获得的赔偿金,不应因与其同属一所有者的遇险船只在海难事故中的过失而遭受取消或削减,从而进一步充实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解释原则。另案: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帕某海运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该案例确立了承运人在货物表面状况是否真实记录方面的判定准则,这对规范承运人出具提单的行为、保障海上货物运输交易的安全具有显著价值。以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就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案为例。该案例明确指出,在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港口及码头设施损毁期间,相关营运损失赔偿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处理,这准确诠释了海商法中相关条款的立法初衷。具体来看,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案,其目的在于阐明在相同海事事故中,涉事船舶应遵循“取高不取低”的原则东莞万江律师,以确保对事故各方当事人实现公平保护。S航运有限公司就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承认提出申请,这一案例详细阐述了我国在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时遵循的互惠原则审查准则,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法律互惠”为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的最新进展。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某财富有限公司就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产生的纠纷案件。此案例规定,在涉外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赔偿争议中,当事人有权协商决定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侵权责任问题,这一规定充分展现了对于当事人自主意愿的高度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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