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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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46批指导性案例,释放哪些环境资源审判信号?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6月15日——(记者魏哲哲报道)为了强化对环境资源审判裁判准则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正式发布了第46批涉及5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全都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的防治,以及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打击。
据相关介绍,在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时,人民法院需精确理解并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相互联系,以此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对于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我们应如何评估其是否含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风险”?案例257号,即“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对相关裁判准则进行了规定:若建设项目已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且建设单位已实施相应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则应依法认定该建设项目不具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消除医疗设备污染环境风险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在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东莞万江律师,迅速实施了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必要措施。同时,法院还做出了判决,要求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某人民医院以及山东省济南市九某医院共同承担涉及医疗设备处理的费用,共计290万元。
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旨在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在司法观念、程序规范及责任承担等方面,与传统私益诉讼存在显著差异。原告为守护公共利益而发起的诉讼,本质上是一项公益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然而,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力求在最大程度上达成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标。
对于原告提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撤诉请求,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及作出相应处理?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规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需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全部实现,只有当这些请求得到满足时,法院方可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规定,法院需对涉及生态修复的调解或和解协议进行深入审查;评估这些协议的执行是否能够达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其原有状态和功能、以及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标。经审查,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近些年,长江流域以及其他地区的各级法院、执法司法机关,构建了多样化的协作与对接机制。这些机制的实施,迫切需要我们深化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同时强化流域及区域层面的系统性、全面性以及协同性的治理。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处理规则进行了明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等因素,上级法院有权依法指派具备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下级法院进行管辖;若在受损地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合适,法院可将已执行到位的修复资金跨越行政区划,移交给受损地的相关部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从而有效打破区域分割,推动协同治理措施得以实际执行。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16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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