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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展现新成效

时间:2025-07-05 02:0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全面呈现2024年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法治建设理念的实践成果,梳理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经验,强化案例指导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实现“一个案例胜过百份文件”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从2024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当中,精心挑选出5件充分体现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最新发展动向和举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而且作为2024年度的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4)》年度报告一同对外公布。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特点为:

首先,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的主权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我们致力于为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提供全面的服务与保障,确保其得以精准执行。法院始终将国家领导人的生态文明理念与法治理念视为核心,将其贯穿于环境资源审判之中,坚决服务于国家重大利益,依照法律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机构存在的欺诈、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案例1中,被告单位通过“保证合格”的方式承接环境监测任务,共出具了222份虚假报告,非法获利超过76万元。据此,人民法院依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定罪和刑罚。此举旨在严厉惩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同时,法院还提出了司法建议,以支持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此举旨在推动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检测服务市场,从而巩固保护绿水青山的重要防线。例如在案例3中,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将超过两万吨的危险废物倾入长江主干道,法院依照法律对跨省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同时采取“现金赔偿与技改抵扣”相结合的替代性修复措施,促使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履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致力于做好长江保护的后续工作,全力维护“一江清水、两岸翠绿”的生态环境。

二是通过提供高水平的审判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从而助力实现全面绿色转型。法院全面实施新发展理念,细致处理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主动推动产业结构、能源使用、企业运营等关键领域的绿色低碳转变,共同推进减碳、降污、增绿、增效,借助卓越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案例4中,法院执行民法典的绿色理念和条款,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全面考量了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未来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通过法院与政府部门的紧密合作,实质性解决了矛盾和纠纷,并提出了科学且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通过添加发酵菌剂处理牛粪,实现肥力回归土地,并与生物质燃料企业合作生产生物质颗粒,从而推动7000多吨露天堆积的牛粪得到再利用,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障。

三是致力于实施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恢复性司法策略,致力于增强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法院秉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增强审判力度,通过实施禁止令等保全措施,预防并阻止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发生和蔓延,有力地支撑起从山顶至海洋的全方位保护治理体系。案例5中,法院采取预防性的司法手段,对那些破坏新近发现的珍稀物种——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实施了禁止令等保全措施。此举旨在迅速阻止那些正在造成生态环境负面影响的行为,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确保生态安全得到维护。

四是不断强化对民生的司法保障,确保民众能够切实体验到直观可感的公正与正义。法院坚定地站在人民一边,重视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生态环境纠纷处理,迅速响应民众对生态环境司法服务的需求和对民生的关注,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民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及公众的健康。案例2中,被告人频繁违法排放养殖废水,造成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进而导致周边村镇的生产生活用水供应中断,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民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据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刑事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起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同时积极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饮水安全和宜居环境的期盼。

人民法院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坚定不移地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从政治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恪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使命,不断强化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致力于服务国家大局,维护人民司法权益,全力以赴,以真挚的情感和不懈的努力,守护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福祉,竭尽全力为全面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2024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1.某检测公司、石某涛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某养殖合作社、张某伦污染环境案

3.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长兴县农业农村局与某村合作社禁止令保全案

1.某检测公司、石某涛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拥有对土壤、环境空气及废气、水及废水、生物、振动、油气回收、室内空气等多个领域的检验检测资格。为了满足客户对环境监测数据的期望并追求更高利润,从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该公司及石某涛等六人,在环境监测业务中实施了造假行为,合计出具了222份虚假的环境监测报告。这些报告针对陕西省的西安市、榆林市、宝鸡市、渭南市、咸阳市等五个地级市,共计44家委托机构,内容广泛涉及能源、化工、钢铁、机电、汽车维修、医疗、餐饮以及科研院所等多个领域和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废气、废水、土壤污染以及饮食业油烟等多个监测项目,非法所得高达7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中判定,该检测公司,作为持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为了削减监测费用并迎合被检测单位的要求,故意频繁出具不实的检测报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环境监测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还严重扰乱了环境监测市场的秩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其非法所得金额显著,作案时间跨度较长,影响范围广泛,涵盖了众多地域和行业,这些因素均表明案情严重,据此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石某涛及其同伙六人,身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尽管清楚监测规范的具体要求,却故意指使、纵容或默认业务部门采取虚假手段,包括不遵循规范进行采样、伪造数据和记录,还示意、指使或默认出具不实的监测报告。这些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均超过三十万元,情节恶劣,且均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某检测公司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依法判罚,需缴纳罚金二十万元;石某涛等六名涉案人员亦因相同罪行,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工作。该判决结果已正式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法院依照法律对一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行惩处,揭露其虚假行为的典型事例。环境监测数据作为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关键依据,其真实性与精确性极为关键。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对于成功捍卫蓝天、碧水、净土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涉事企业及其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惩处,同时针对涉及数据造假的人员实施了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此举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坚定立场,对其他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从业者产生了显著的警示效应,对于增强整个行业的自我约束和诚信品质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捍卫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实屏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存在的经营不规范问题,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旨在推动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2.某养殖合作社、张某伦污染环境案

依法对偷排养殖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追责,司法力量支持农业面源污染的全面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某养殖合作社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能妥善运作污染处理设备。在法定代表人张某伦的授权与指挥下,合作社私自挖掘粪污储存池,并私自铺设管道,利用养猪场周边的喀斯特地貌,多次直接排放未经处理且超标严重的养殖粪水。这些粪水经溶洞和渗坑流入地下水系,导致饮用水水源遭受三次污染,进而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被迫中断数月。某水务公司为恢复取水功能,紧急实施了应急取水方案,包括重新安装水泵和铺设输水管道等措施。然而,此次污染事件导致了公共和私人财产共计超过160万元的损失。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定,该养殖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将未经处理的生猪养殖粪便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至自然环境中,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地下水系统污染了饮用水源,导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供应中断,并造成了公私财产共计160万余元的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环境污染罪。张某伦作为直接领导,对环境污染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他参与了违法排污活动,其行为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恶劣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对某养殖合作社处以罚款40万元,对张某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追加罚款10万元。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为我国法院依据法律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养殖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司法支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的典型例子。近期,部分养殖企业为了降低粪便处理费用,采取非法排放手段处理污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对公众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该养殖合作社的非法排污行为,直接导致周边村镇的生产生活用水中断,对当地社会秩序和民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充分运用审判权力,依照法律程序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工作,精确计算了公私财产的损失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主动满足了民众对饮水安全和宜居环境的期盼,这对于维护民众生活福祉和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的全面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

3.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坚决依照法律对涉及长江流域的跨省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力维护长江的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一家树脂科技公司违规操作,将含有危险成分的废酸液交给了不具备处理资格的李某好、王某众、陶某兰等人进行非法处理。薛某担任该树脂科技公司的生产技术主管。这些人分别从安徽、江西、江苏等省份,分阶段将危险废物运送至黄某租赁的厂房,并交由其非法处理。黄某接收了危险废物,随后指派陈某及其他人员,将废蚀刻液(即废酸液的一种)提炼出铜,并通过隐蔽管道排放至长江主干,而剩余的废酸液则同样直接经暗管流入长江,总计排放了超过两万吨的危险废物。随后,检察机关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向某树脂科技公司及薛某等十人提出索赔要求,旨在追偿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某树脂科技公司及薛某等十人违法排放、倾倒、处理危险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法院依法对某树脂科技公司判处罚金600万元;对薛某等十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附加罚金处罚。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与某树脂科技公司及薛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及个人需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他们需承担总计超过89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包括通过技术改造对废酸液进行循环利用、降低自身环境风险等措施,其中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费用可在3000余万元范围内进行抵扣);在技改项目完成前,企业必须依法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承诺在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不会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否则剩余的全部款项将被强制执行。宣判一审判决后,该树脂科技公司以及薛某等三人针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了上诉,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则坚持了最初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法院依照法律手段,对跨区域转移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旨在维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在此案中,法院秉持着最严格的制度与最严格的法治原则,对向长江主河道排放有害废液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同时,我们正积极推动长江保护的后续工作,鉴于某树脂科技公司需承担不菲的生态修复费用,法院创新性地采取了责任分担模式,并与检察院、环保机构、涉事企业以及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多次协作,共同研究并论证了替代性修复策略。经过努力,最终确立了“现金赔偿配合技术改造抵扣”的赔偿方式,从而妥善平衡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之间的关联。

4.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动践行民法典绿色条款,实现资源有效循环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牧业企业与某生物质能企业签署了《牛粪销售协议》,规定牧业企业需每月向生物质能企业供应干牛粪以供发电使用。然而,自2023年6月份开始,生物质能企业以场地进行改造施工为借口,拒绝接收牛粪。这导致原本应交付的7000多吨牛粪露天堆放。同年8月,生物质能企业又以牧业企业提供的牛粪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继续执行合同。某牧业公司已将诉讼提交至法院,其诉求是要求某生物质能公司继续执行合同条款,同时要求对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而某生物质能公司则提出反诉,理由是某牧业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达标,无法投入使用,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阶段,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针对牛粪资源化利用这一关键问题,旨在探寻解决争议并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为此,法院深入县域外的牧场和能源综合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的工作机制。他们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举行联合会议,共同致力于解决矛盾纠纷。经过联合调解,牧业企业与生物质能企业自主签订了调解协议:首先,双方同意终止涉及《牛粪销售合同》的执行;其次,生物质能企业需在2024年9月15日之前向牧业企业支付10万元的产品处理费用;再者,双方均放弃提出其他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对协议进行了确认,并下达了调解书,目前相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同时,我们指导该牧业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利用发酵菌剂制作牛床垫料、将肥料回归土地、与生物质燃料企业携手生产生物质颗粒等,从而有效地处理了超过7000吨堆积的牛粪。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来处理民事争议,以此推动资源的合理循环使用,并全面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民法典》合同编明确指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尽力避免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以及生态的破坏。法院在执行民法典中绿色理念及合同法中相关绿色条款时,全面考量涉案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成本投入及未来发展,并针对因合同延误执行而引发的7000多吨牛粪堆积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秉持“身临其境”的审判理念,精准定位环境司法审判与维护民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最佳契合点,进而提出既科学又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确保资源不浪费、环境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实现了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优秀的参考和示范。

5.长兴县农业农村局与某村合作社禁止令保全案

在实施预防性司法措施时,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案件的审查,应探索禁止令适用的具体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在长兴县域的一个村庄,人们首次发现了水韭植物。这一发现后来被确认为一个全球范围内未曾记录过的全新物种,被命名为长兴水韭。随后,这一重要成果于2024年4月,在植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权威期刊上正式对外公布。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在实地考察过程中,注意到某村合作社在离长兴水韭生长地不足二十米的地方进行景观改善工程。该区域人流量密集,淤泥沉积严重,扬尘问题突出,这些因素对长兴水韭这一物种的生存构成了直接的威胁。为了迅速有效地遏制和降低生态环境的损害,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向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禁止令的申请,要求该村合作社停止一切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动。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下达了禁止令,并积极协调双方,促成了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的初步意向。同时,该村合作社也作出了积极整改,承诺将不再进行对长兴水韭生存环境有害的行为。

【裁判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指出,在长兴水韭被发掘之前,我国已存在多种水韭属植物品种,而这些水韭属植物(包括所有种类)均被纳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由此可见,长兴水韭在科学研究和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通过实地考察、与当事人沟通以及专家咨询,我们了解到长兴水韭的现有种群数量极其稀少,其生存环境异常脆弱。邻近地区进行的景观改善工程产生了扬尘和建筑垃圾堆积等问题,这些因素已经对长兴水韭的生存构成了现实且紧迫的严重威胁。若不及时采取行动予以制止,将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法院依据当事人就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达成共识的意向,判决在项目启动之前,该合作社必须停止一切可能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周边进行施工导致扬尘污染、人员活动造成的水韭踩踏等行为。自禁止令发布起30日之内,该村庄的合作社与外部机构达成了合作协议,并迅速启动了保护措施。得益于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成功协商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从而避免了进一步的司法纠纷。法院与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的执行进行了联合监督,并已共同完成了项目的验收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人民法院为维护新近发现的物种栖息地而采取禁止令保护措施的一个典型例子。水韭属(包括所有种类)已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认定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兴水韭作为新物种的首次发现,其现有种群数量极少,生存环境极其脆弱,相关的生存条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法院秉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破坏新近发现的物种——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采取禁止令等保全措施,迅速阻止了正在进行或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行动,有效遏制了生态损害的蔓延。此举生动展现了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物种繁衍方面,司法实践的具体落实。在本案中,法院对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适用禁止令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探索,其示范作用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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