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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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北京多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6月5日午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绿化局以及市水务局在市检察院新闻中心联合举办了一场六五环境日的新闻发布会。在此次活动中,他们共同推出了“‘益’起守护生态环境 助力美丽北京建设”的主题,并正式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力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进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对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提起的针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越界倾倒粪便和废渣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表示支持。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助力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对张某某涉嫌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属地政府就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给予支持。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为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提供支持,协助其针对张某某涉嫌损害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为支持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针对郑某甲等人非法砍伐树木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提起的针对侯某某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表示支持。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为顺义区园林绿化局提供支持,针对肖某等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开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及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均对昌平区水务局针对某科技公司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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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助力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佟某等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海淀区生态环境局针对某单位超出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所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给予了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单位锅炉房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锅炉房在2022年的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年度限值设定为2.287吨。然而,实际排放量却达到了3.215吨,这一数值超出了规定的排放总量限值。这一情况对大气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
履职过程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特别邀请检察官助理,将相关线索转交给海淀区检察院,并请求其提供协助,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4年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这起案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采取了“主动、协作、同步”的策略,以确保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考虑到该案件违法情况清晰,经过专家团队对生态环境受损价值进行精确评估,确定该违法行为导致的大气环境损害金额达到3.8万元以上。鉴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直接恢复,专家们提出,应采纳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措施,例如开展绿化植树活动或对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2024年二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相关单位展开了协商,同时亦邀请了海淀区检察院自始至终参与其中。该机构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了“技术改造补偿”的替代修复方案,并且已签署赔偿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该机构在完成原锅炉房整改并达到技改减排标准的基础上,将对另一锅炉房实施提标改造,以此作为替代修复措施。改造后的锅炉房氮氧化物排放量将降至30mg/m?,这一数值显著低于其应达到的最低排放标准。2024年11月,该单位提前对锅炉房进行了提标改造,工程总费用达到了138万元之多,这一举措显著降低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案件处理完毕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共同举行了工作性质的座谈会,并据此制定了会议纪要,旨在优化线索移交及协作互助等流程。此外,双方还联合对区域内安装有锅炉的企业实施了专门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案例分析强化了警示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了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
典型意义
此案在海淀区开创了以“技术改造补偿”手段来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新模式。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形成协同效应,进而推动和敦促侵权企业进行生产技术和环保治理技术的创新,激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共同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
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助力大兴区生态环境局,针对京外某养殖公司越界倾倒粪便和废渣的行为,展开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京外一家养殖企业利用卡车将粪污废渣非法倾倒至大兴区两块耕地上。现场调查及鉴定结果显示,受影响的农田面积达到12554.3平方米,倾倒的粪污废渣总量大约为3766.29立方米,即2824.72吨,这些废渣严重破坏了农田的耕种条件。
履职过程
评估结果显示,涉案养殖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受损,相关损失费用高达12.76万元,同时土壤清理和处置的费用也达到了220.33万元。据此,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照法律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已向大兴区检察院寻求协助。鉴于该公司地处外省,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经过协商,决定邀请当地生态环境局以及大兴区属地政府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会议。在会议中,该公司提议实施清除粪便和废渣的处理措施,并在受污染的土地上种植作物以实现土地的修复。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与大兴区检察院共同研究后认为,对受损土地进行清理粪污废渣、种植农作物等行为,旨在将其恢复至原有状态。然而,对于土地因污染造成的功能损失,涉事养殖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协商,该公司同意在修复涉案土地的同时,在大兴区涉案区域实施洒水降尘、清运垃圾等措施,以替代性地修复土地期间的功能损失,并已签署赔偿协议。
在2024年4月至6月这段时间里,涉案养殖企业在大兴区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指导下,依照规定完成了土地的清理工作,并对土壤进行了20至30厘米的深翻,采用开挖后的优质土壤进行回填,成功修复了受污染的土地,并在其上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为了弥补土地在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该公司在相关区域进行了洒水降尘、平整土地达7公顷、清运垃圾约2500吨等一系列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该地区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典型意义
对于跨区域发生的土地污染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携手合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工作。他们精确理解受损土地的修复与赔偿期间功能损失之间的联系,并督促赔偿责任人,在恢复土地原貌的过程中,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以补偿土地在修复期间的功能损失,确保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得到等量的恢复。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顺义区生态环境局针对张某某所涉环境污染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给予了全力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到2023年间,张某某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未实施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为追求个人私利,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地,非法进行废机油的收购与转售,导致经营场所的土壤环境遭受了污染。
履职过程
在2023年10月,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科室在处理张某某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将相关案件信息转交给了公益诉讼检察科室。审查结果显示,顺义区检察院认定该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为了加速受损土壤的修复工作,避免污染范围继续扩大,该检察院已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并对其展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给予了支持。同时,检察院还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论证。在全面分析案件细节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邀请了顺义区检察院共同参与协商讨论。经过法律解释和说服,张某某深刻意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并与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达成了赔偿协议。他同意支付超过1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此外,鉴于张某某曾从企业收购废机油,协议中规定他需向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
协议达成后,张某某迅速支付了生态破坏赔偿款。在顺义区检察院的协助下,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敦促张某某前往当地产业园区,对20家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法律知识普及。他通过自身经历,向企业阐释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制和生态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责,针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当的问题,向环保部门移交相关线索,并协助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还督促赔偿责任人,在支付赔偿金的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排放企业的法律宣传教育,促使环境污染者转变为生态保护的参与者。此举旨在引导整个行业树立遵法经营、重视环保的理念,达到了处理一个案件、警示一片的积极效果。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助力当地政府针对某企业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北京市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房山区某公司的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填埋区内存在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混合存放的现象,这种混合填埋的量大约达到了34万立方米。此外,督察组还注意到,部分填埋区域侵占了林地资源。同时,该公司自行监测的土壤和地下水报告显示,其中一些指标已经超过了标准限值。
履职过程
市级部门将此案定性为重大事件,并设立专门档案、定期进行协调、持续监控案件进展情况,同时敦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到了2022年8月,当地政府启动了针对该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聘请了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经过鉴定评估,该固废填埋体的体积达到了35万立方米,因此我们建议实施“清挖、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及生态绿化”的综合措施来治理固体废物;在非法填埋期间,地下水生态系统遭受了损害,损失金额高达59万元,为此,我们建议实施“上游建设阻隔帷幕”和“地下水抽出处理”的恢复方案。
之后,当地政府携手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与涉事企业展开协商,同时特邀房山区检察院全方位介入。在阐明损害结果及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积极促成企业与当地政府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中明确,将以“自行修复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方式执行,依照鉴定评估报告提出的恢复计划,对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整治作业。2024年6月,涉案企业完成了对填埋区填埋物的清理和处置,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同年11月,企业又完成了地下水的抽取处理、固体废物的清挖回填,以及生态复绿任务,并支付了赔偿金共计59万元。同时,企业还持续进行了常态化的监测和检查,每日至少进行两次对填埋场周边的巡回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填埋区周边地下水的监测,以确保安全环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典型意义
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环保部门与当地政府紧密协作,共同推动案件启动,参与鉴定与评估工作,共同攻克案件中的复杂难题;同时,检察机关自始至终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活动,并给予充分支持,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力推广法律普及教育,倡导企业自发履行赔偿义务,努力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支付相应赔偿金,恪守“环境价值,损害必偿”的原则,进而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观念,促进全社会达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广泛共识。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支持,协助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张某某涉嫌破坏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北京市怀柔区某规定禁猎区域,在禁猎期间,利用禁用工具油丝绳套非法捕捉到野生动物狍两只、中华斑羚一只。经专家鉴定,所捕狍为国家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其单个价值高达3000元;而中华斑羚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单个价值更是高达50000元。张某某的这一非法捕猎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履职过程
在2024年4月,怀柔区检察院的刑事检察科室在处理张某某涉及侵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过程中,已将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给了公益诉讼检察科室。审查结果显示,怀柔区检察院认定该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因此,该院借助生态检察协作机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在此过程中,该院全程参与了调查和鉴定评估等环节,并提供全力支持。此外,该院还特地邀请了具备园林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加入案件处理,以此强化了案件办理的支撑力量。
2024年7月,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张某某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同时特别邀请了怀柔区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与参与。经过协商,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与张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共识。鉴于张某某生活条件较为拮据,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双方决定以应缴纳的赔偿金为依据进行折算。张某某将通过补种树木、森林防火、法律宣传等综合性的劳动替代方式来履行赔偿义务,且该替代期限设定为354个工作日。同时,确立了一种“全天候、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对劳务代偿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记录和监控,以保证劳务代偿的评估、计量和监管均能得以有效进行。
为强化劳务代偿在涉及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中的正面影响和创举成果,2024年10月,怀柔区检察院携手怀柔区法院、园林绿化局、生态环境局等七个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劳务代偿协作机制的意见》。此举旨在形成劳务代偿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具体界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详细规定劳务代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及实施方式。同时,兼顾恢复性司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旨在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遇到的“教育困难、执行困难”等实际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园林绿化部门针对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强调合作,将打击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紧密结合。他们尝试采用劳务代偿等多种生态修复手段,促使赔偿责任人从“违法破坏生态者”向“生态修复者”转变,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力推进,赔偿落实,修复成效显著。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支持,协助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对郑某甲等人的非法砍伐树木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郑某甲与郑某乙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在门头沟区某林场山坡上,动用锤子、金属钎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掘根”手段盗取了23棵树木,并将它们非法运下山。这些树木经鉴定均为侧柏,其评估价值总计超过3000元人民币。郑某甲和郑某乙通过“掘根”盗伐侧柏,不仅造成了林木资源的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
履职过程
2024年8月,门头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郑某甲、郑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时,将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给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详细审查,该检察院认定此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决定将案件移交给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并对其依法办理案件提供了支持。
门头沟区检察院在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与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携手合作,对被羁押的郑某甲和郑某乙进行了详细询问。同时,他们还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帮助两人深刻理解盗挖侧柏对森林和周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严重破坏。在此基础上,检察院还促使郑某甲和郑某乙主动与园林绿化局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工作。由于盗伐行为发生在险峻的悬崖峭壁之间,无法在原地进行树木的补种和绿化,经过商议,郑某甲和郑某乙均表示同意。他们决定采用在异地补种其他树种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在征求了林业专家的意见后,最终决定在盗伐地点周边选取同等价值的五角枫进行种植。
2024年9月,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与郑某甲、郑某乙达成赔偿协议。根据协议,二人需在指定地点种植20株直径超过2厘米的五角枫。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和林场管理部门一同前往现场,对补种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同时,双方在补种现场进行了关于林木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为堵塞管理中的缺陷,门头沟区检察院向涉案林场的管理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执行国有林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增强对林场的监管和巡查,以及科普宣传工作的强度,从而保障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对于非法盗伐树木的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增强了刑事处罚的力度,还协助行政机关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工作。他们依据盗伐的具体地点和树木种类,全面评估生态环境的修复需求,并通过咨询专家等途径,科学挑选合适的赔偿手段,确保受损的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得到等量的恢复。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的林场管理不善的问题,我们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手段,敦促相关部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和优化林木资源保护的相关制度与机制。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助力房山区园林绿化局,针对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行为,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期间,侯某某在房山区某地未经野生动物猎捕许可,采用诱鸟拍笼手段,非法捕获了5只受保护的黄眉柳莺,这一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
履职过程
2023年6月,房山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侯某某非法狩猎案件时,将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给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详细审查,该院认定该案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条件,因此决定将案件移交给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并对其依法办理案件提供了支持。
2023年12月,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与侯某某就生态环境损害展开赔偿谈判,并特别邀请了房山区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在充分讲解法律规定和后果的基础上,侯某某意识到其非法捕猎行为可能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及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随后与园林绿化局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共识,并正式签署了赔偿协议。侯某某因疾病缠身和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其猎捕活动并未导致鸟类死亡,且相关鸟类已得到妥善救治,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较低,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据此,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决定,侯某某需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来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具体措施包括在适宜鸟类栖息的林地中安装10个生态鸟巢和10个昆虫旅馆,同时,侯某某需自设施安装完成之日起的1年内,负责对这些建筑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2024年1月8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和房山区检察院一同抵达林地,对侯某某负责的生态鸟巢及昆虫旅馆的建造过程进行现场监管,同时邀请了乡镇林场的相关人员到场进行实地指导。截至目前,侯某某已经完成了生态保护设施的安装与维护作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北京市首次通过在林地中建造生态鸟巢和昆虫旅馆等生态保护设施来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范,同时,它也是房山区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责任承担途径方面的一次积极尝试。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充分发挥了惩戒与教育的双重作用,增强了违法行为者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切实将“环境价值明确,损害责任必担”的原则贯彻实施,达到了理想的案件处理成效。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顺义区园林绿化局提起的,针对肖某等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件给予了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到2021年间,肖某陆续从刘某、李某某等多位人士那里购得了11件野生动物制品。鉴定结果显示,其中一些制品是现存的象牙,可能是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还有一些是犀牛角制品,属于犀科动物,总价值达到人民币64671.1元。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应法规,所涉物品对应的物种均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肖某及其同伙进行野生动物制品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履职过程
2023年8月,顺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肖某、刘某、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将相关案件线索转交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审查,该院认为该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于是将案件移交给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并对其依法办理案件提供了支持。
在当月,顺义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与肖某等多位当事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同时邀请了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通过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肖某等人意识到了他们贩卖野生动物制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此案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卖,无法对受损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直接恢复,顺义区检察院提出建议,将顺义区北大沟林场作为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的替代,让肖某等人购置森林防火和消防设备,以此在基地进行巡林和护林活动。针对这一建议,肖某等人与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共识,并正式签署了赔偿协议。
2024年9月,肖某等人依照赔偿协议,向北大沟林场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投入了6.46万元,这笔资金专门用于购买林木病害防治药剂以及防灭火器材等必需品,旨在加强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之际,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违法者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于无法直接修复的情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的作用,采用替代性修复手段,确保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得到等量恢复,切实贯彻“环境价值明确、损害责任承担”的原则。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及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均对昌平区水务局提起诉讼,共同支持其对某科技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事展开法律行动。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一家科技公司旗下的柴油罐装运输车辆,在京银路昌平段驶向京城途中,不幸遭遇了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侧翻,随之而来的是柴油的大量泄露。这一事故不仅污染了事故现场附近的部分河流和水库,还对周边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
履职过程
事故发生之际,昌平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了紧急的环境事故应急机制,对污染物以及被污染的土壤和水体进行了紧急处理,同时,还向昌平区检察院寻求了在事故污染处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协助。到了2022年10月,昌平区政府正式指派昌平区水务局承担起本次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在2022年12月,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昌平区水务管理部门寄发了正式函件,表达了对该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面的全力支持。
经过评估,此次柴油泄漏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达到了309.5万元以上。在2023年的1月和3月,昌平区水务管理部门与涉事企业进行了两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同时邀请了昌平区检察院全程介入,然而,双方在赔偿事宜上并未能形成共识。
在2023年6月,昌平区水务局针对该案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亦向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认定,涉案企业需对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负责,并据此决定赞同昌平区水务局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在证据搜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昌平区水务局提供了法律援助,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以增强对起诉的支持力度。
2024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庭审中就案件事实、损害结果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提出看法,同时对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示和教导。进入2024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认可了昌平区水务局要求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要求。判决下达后,部分被告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对证据的补充以及法律适用的相关事宜向昌平区水务局提出了专业法律建议。到了202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裁决,结果确认了一审的判决。
典型意义
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政府部门秉持“积极协商、法律护航”的原则,敦促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职责,成功突破了“企业排污、民众受损、政府承担费用”这一生态保护难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其整体履职的优越性,有力地推动了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有效对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给予法律咨询、参与协商讨论、以及支持提起诉讼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为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提起的针对佟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为了非法谋取利益,在通州区某河流的禁渔区域,借助推网、网兜、橡皮筏等非法工具,擅自捕捞了超过一吨的野生田螺,并将所获渔获物出售以获取收益。他们的这一非法捕捞活动,对当地的水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履职过程
2024年4月,通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案件相关线索转交给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仔细审查,通州区检察院认定该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因此决定将案件移交给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并对其依法办理案件提供了支持。
当月,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对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位当事人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并邀请了通州区检察院进行全程监督。在法律解释、道理阐述以及警示教育的影响下,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自发地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并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就责任的判定、赔偿的具体方式、履行赔偿的期限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规定,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位当事人需从具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资格的水产苗种场采购苗种,并采用增殖放流的方法,对受损水域的生态环境实施替代性的修复措施。
佟某、冯某甲、冯某乙等三人,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水产苗种场订立了《增殖放流种苗采购合同》,并支付了超过2.5万元人民币,用以购买鲢鱼和鳙鱼苗种,总计2132公斤。在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及通州区检察院的现场监督下,这些苗种被投放到了通州区某条河流中,实施了增殖放流活动。
典型意义
增殖放流是关键措施,旨在恢复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修复受损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面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执行“损害者负责修复”的原则,主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手段,力求实现受损水域生态环境的等量恢复,以较低的成本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检察机关致力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主动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有效对接,从而为提升城市副中心的水环境质量、保护水域生物的多样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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