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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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行使竞合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涉及权利行使竞合的诉讼案例中,若当事人选择撤回之前的诉讼请求,此举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第十条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内容为:一旦当事人一方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进行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便从递交起诉状或进行口头起诉的那一天起开始中断。权利人若对义务人发起民事诉讼后,选择撤回起诉,但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通常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此时,若权利人再次针对该义务人基于同一案由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从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生效日重新开始计算。在具体操作中,遇到起诉后却又撤销诉讼的情形相对复杂,需针对撤诉的具体原因以及案件的详细情况,逐一分析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权利要求相互冲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时,若权利人从先前的诉讼中撤回诉求,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后续诉讼的时效中断,这需要我们深入探讨。首先,当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多个相互冲突的请求权时,权利人若先选择某一请求权提起诉讼,随后又撤回该诉讼,转而以另一请求权提起后续诉讼,那么应当认定其依旧在积极行使其权利。因此,权利人若对前案提起诉讼,即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随后诉讼时效的期限将重新开始计算。对于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在对同一义务人发起商业侵权诉讼后,选择撤回原诉,转而另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均源自同一事实,彼此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权利人选择撤回商业侵权诉讼,转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这表明其仍在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权利人首次提起的商业侵权诉讼应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2023)最高法院在民终337号判决书中采纳了这一立场。再比如,在涉及侵权与违约同时存在的诉讼中,若权利人先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侵权诉讼,随后撤回该诉讼,转而提起违约诉讼,考虑到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存在竞合,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诉讼而转向违约诉讼,这表明其仍在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二是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重叠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的进行中,被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若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动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有权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犯罪活动导致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权利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亦或独立地提起民事诉讼。若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选择撤回,随后针对同一事实再次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且持续对同一债务人行使权利,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的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种情况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出现交叉重叠。通常来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提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对象不同,行政诉讼并不会引起后续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若当事人仅因对纠纷性质误判为行政或民事纠纷而发起行政诉讼,则其行为应被视为积极行权,即便当事人之后选择撤诉,其提起行政诉讼仍应被视为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入选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批)——诉讼时效专题
在探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时,我们需关注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中提到的“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其中的“行为能力”并不完全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行为能力相同,它还涵盖了缔约人是否具备缔约资格这一层面。在评估缔约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时,必须依据其适用的法律体系,即依据冲突规则来选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对“无行为能力”一词作出解释,认为其指的是缺少签订契约的资格(the power to)。在具体实施时,需考察的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越权代理等情况。此审查需依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来进行。例如:需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公司内部在确定谁有权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处理组织机构相关事务时,需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的注册地法律进行判断。若该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中国境内,则应采用中国法律作为判断依据。至于当事人是否能够代理公司的问题万江律师,其代理资格的认定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代理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作为判断标准。在法国签署的代理合同,其效力应依据代理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即法国法律进行判定。根据法国民法典对代理关系的条款,公司需承担提供公证书、私署文件、信函、证人陈述等证据的责任,以证实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
综上所述,《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中提及的“无行为能力”涵盖了诸如缺少代表或代理资格、越权代理等情况。在审查过程中,若确认当事人不具备代表或代理公司签署仲裁协议的权限,那么该仲裁裁决便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中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条件。2024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发布的第1916号案例,即I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案件(案号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协外认2号),同样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
咨询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陈 石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黄 曦
入选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二批)
问题3: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标准二》第六十八条的明确要求,若行为导致招标人、投标人、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并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则必须启动立案追诉程序。其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特指由串通投标行为直接引起的财产损失、消耗或价值减少。在司法操作中,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因串标行为导致中标价格下降或上升,从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2)因串标导致招标活动无法进行,进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因招标产生的文件制作费、咨询费、代理费、评标费等常规费用;(3)因串标导致其他投标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制作费、咨询费、调查费等常规费用;(4)因串标导致招标项目延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述经济损失,应当合计计算。
咨询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肖 凌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黄明刚
入选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二批)——传统投标罪专题
供稿: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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